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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687的本部分规定了屈挠试验的一般原理和所涉及的术语及其定义。屈挠试验适用于预测橡胶制品(如轮胎、橡胶轴承、橡胶支座、V形带和绳轮插入环等)在受到动态屈挠时的耐久性能。然而,由于橡胶制品使用条件的差异较大,不能假定其使用特性与GB/T 1687各部分规定的加速疲劳试验存在简单的相关性。
GB 3883的本部分涉及电动机或电磁铁驱动的:--手持式电动工具(第2部分);--可移式电动工具(第3部分);--园林工具(第4部分)。以下简称“工具”。交流单相或直流工具的额定电压不大于250 V,交流三相工具的额定电压不大于440 V。大额定输入功率不超过3 700 W。本部分涉及人们在正常操作以及合理可预见的使用工具时遇到的由工具引发的危险。带电加热元件的工具属本部分范围。这些加热元件的要求在GB 4706的相关部分中规定。对于不与电网隔离、且基本绝缘由不按工具额定电压设计的电动机,其要求在附录B中规定。对于由可充电电池供电的电动机驱动或电磁铁驱动的工具以及用于这些工具的电池包,其要求在附录K中规定。对于能直接接在市电或非隔离电源上操作和/或充电的这类工具,其要求在附录L中规定。不用对工具自身作任何改造便能够安装到一个支架或工作台当作固定式工具使用的手持式电动工具属于本部分范围,由第3部分来规定。本部分不适用于:--在爆炸性环境(尘埃、蒸汽或气体)中使用的工具;--制备和加工食品用工具;--医疗用工具;--与化妆品和药品一起使用的工具;--加热工具;--电动机驱动的家用或类似用途电器;--工业机床用电气设备;--用来制作模型的由低压变压器驱动的小型台式工具,如制作遥控飞机模型或汽车模型等。
本标准规定了表述液压气动用橡胶密封制品的类型、检验和装配时通常使用的术语和定义;表述汽车用密封条的类型时通常使用的术语和定义;以及表述旋转轴唇形密封圈的的类型、部件、公差和配合、外观缺陷等通常使用的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液压气动用橡胶密封制品、汽车用密封条、旋转轴唇形密封圈生产和使用单位与有关部门制修订标准及编写技术文件、书刊时使用。
本标准界定了模具的常用术语。由通用术语和冲模、塑料模、压铸模、锻模、粉末冶金模、拉制模、挤压模、辊压模、玻璃模、橡胶模、陶瓷模、铸造模等术语组成。本标准适用于模具常用术语的理解和使用。
本规范规定了盒式磁带录音机运带机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 本规范适用于带宽为3.81mm的盒式磁带录音机、放音机运带机构(以下简称机芯)。本规范不适用于微盒式机芯和特殊用途的机芯,如高速复制机芯和汽车放音机芯等。 本规范是产品设计、生产和质量检验的依据,亦是制定产品标准的依据。
警告:本产品不属于易燃危险品,但对眼睛及皮肤有刺激作用,一旦接触应立即用清水冲洗;本产品对油漆有侵蚀作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用于机动车辆液压制动和液压离合系统的非石油基制动液的要求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与丁苯橡胶(SBR)或三元乙丙橡胶(EPDM)制作的密封件相接触,以非石油基原料为基础液,并加入多种添加剂制成的机动车辆制动液。本标准不适用于极地环境条件下使用的机动车辆制动液。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盘式制动器、鼓式制动器、气压制动传动装置、液压制动传动装置和驻车制动装置修理竣工的技术要求及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及挂车的制动器和制动传动装置的修理,其他车辆制动器的修理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发动机在台架上整机的一般可靠性试验方法,其中包括负荷试验规范(如交变负荷、混合负荷和全速全负荷)、冷热冲击试验规范及可靠性评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乘用车、商用车的水冷发动机,不适用于摩托车及拖拉机用发动机。该类发动机属往复式、转子式,不含自由活塞式。其中包括点燃机及压燃机;二冲程机及四冲程机;非增压机及增压机(机械增压及涡轮增压、水对空及空对空中冷);适用于燃用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醇类等燃料的发动机。 新设计或重大改进的汽车发动机定型、转厂生产的发动机认证以及现生产的发动机质量检验均可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可靠性试验。 本标准还可作为发动机制造厂和汽车制造厂之间交往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规定了往复式内燃机驱动的工频(50Hz)、中频(400Hz)、双频(50Hz、400Hz)、直流、交直溜发电机的内燃机电站(以下简称电站,含汽车电站、挂车电站、移动式发电机组、固定式发电机组)的试验方法。具体产品的检验项目由产品规范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陆用和船用内燃机电站(发电机组)。 本标准不适用于航空或驱动陆上车辆和机车的电站(发电机组)。
本标准规定了农林轮式和履带拖拉机后视镜的定义、性能要求、安装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农林轮式和履带拖拉机。
本标准规定了汽油车首次使用乙醇汽油前的燃油供给系统清洗项目及技术要求、操作工艺、检验与调试、质量保证期等。本标准适用于首次使用乙醇汽油前已行驶3万公里以上的汽油车燃油供给系统的清洗,其他机动车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加气站用往复活塞天然气压缩机(以下简称压缩机)的型号、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及贮存。本标准用使用额定排气压力不大于25MPa、驱动机功率不大于400kW的压缩机。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部件可回收利用性标识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汽车所使用的金属材料部件,质量超过100 g的塑料件,质量超过200 g的橡胶件、热塑性弹性体、复合材料部件,以及其他非金属材料部件。质量小于本标准规定的部件,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用起动机再制造的术语和定义、拆解、分类、清洗、检测与修复,装配,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和标识等。本标准适用于汽车用再制造起动机,其他机动车辆用再制造起动机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飞机地面柴油机气源机组(以下简称气源机组)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牌、标志和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飞机地面柴油机气源机组,包括自行式气源机组和拖曳式气源机组的设计与制造。
本标准规定了机油泵再制造的术语和定义,拆解、分类和清洗要求,检测与修复要求,装配要求,性能要求,检验要求及标志与包装要求等。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发动机用机油泵的再制造。
本标准规定了点燃式、压燃式发动机再制造的术语和定义,拆解、分类、清洗的一般技术要求,主要零部件的检测与修复,装配,性能要求,检验要求和包装验收。本标准适用于汽车点燃式、压燃式发动机的再制造,其他发动机的再制造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商用车空气悬架推力杆橡胶铰接头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商用车空气悬架推力杆橡胶铰接头,汽车用其他橡胶铰接头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电子标识读写设备的分类与命名、技术要求、试验方法、质量评定程序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电子标识读写设备的设计、生产、试验和使用。
1 范围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规定了便携式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包括直流型和交流型)的安全防护和结构的基本要求、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标志、包装、储运以及给用户提供的说明文件的有关要求。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适用于交流型和直流型便携式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可用于商业、工业及住宅等无危险的室内或户外场所,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不适用于道路车辆用燃料电池发电系统。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适用范围内产品可用的燃料包括:氢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如丙烷、丁烷等)、液态醇类(甲醇、乙醇)、汽油、煤油、柴油、化学氢化物和金属(如锌和铝)。 类似燃料和除空气以外的氧化剂,如果与之相关的特殊危险通过附加措施得到控制,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也不排除使用。1.1 系统边界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规定的便携式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发电系统(以下简称“便携式燃料电池系统”)总体设计应部分或全部地将下列子系统集成为一个整体,用以实现规定的功能。具体包括: ——燃料处理系统; ——氧化剂处理系统; ——热管理系统; ——功率调节系统; ——自动控制系统; ——燃料电池模块; ——燃料供应系统; ——辅助电源; ——通风系统; ——水处理系统。 便携式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框图见图1。1.2等效安全要求 这些要求不排除本部分中没有明确规定的设计和结构,只要这些设计和结构经过了试验验证,并列入了便携式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发电系统(以下简称“便携式系统”)的文件之内。在选择设计和结构时,应当评估所采用的材料和工艺方法,使所选设计和结构能够符合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规定的要求。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不包括便携式系统本身以外的气态或液态燃料容器及其连接构件。1.3说明 除另有说明外,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中所有的压力均指表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