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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教学仪器设备的安全原则、设计的一般要求、安全标志、说明书和标志的要求、安全性评定及用户要求。本标准造用于一般各类学校用的教学仪器设备,以及儿童用室内运动器材和特殊情况下室外使用,由学校装备的器材。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特殊教育学校使用的教学仪器设备可参照使用。
本规范规定了直升机设计、分析、试验应满足的一般强度和刚度要求。除另有说明外,所规定的要求对军用直升机和民用直升机均适用。\n 本规范的要求适用于巡航时旋翼拉力不小于飞行重量75%的直升机,而不适用于复合式直升机。本规范是通用性的,对于每一具体型号的直升机,其特殊的强度和刚度要求,可根据订货方和承包方签订的合同确定。
本标准规定了飞机结构、燃油系统、操纵系统以及在飞机外部安装的有关部件的雷电防护要求和鉴定试验方法。这里所述的各项要求,是飞机雷电防护中必须满足的低要求。 本标准不包括飞机内部的电气或电子设备的雷电间接效应的防护要求及试验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常规起落架系统及其部件的性能、研制、相容性和鉴定要求。它与《起落架系统通用技术要求使用指南》(以下简称使用指南)同时使用。在编写具体的型号起落架系统要求时,应逐一填写本标准的空白栏。 本标准适用于飞机(含直升机)的起落架系统。在某些条文之后的括号里凡标注“有”或“没有”字样的,表示该条文对所研制的型号“适用”或“不适用”。
本标准规定了飞机供电系统研制的要求和验证。 本标准适用于对飞机供电系统提出研制的要求和验证,所需的补充资料在本标准内用空格标出。如果没有填写关于飞机供电系统性能要求的资料,则本标准不能用于签订技术协议与合同。
本标准为制定和实施型号飞机生存力大纲提供统一的要求与准则,为型号飞机生存力大纲任务(管理、分析、评估、生存力提高、检验、验证)提供指导和要求。\n 本标准适用于军用飞机,军用直升机,包括遥控飞行器,但不包括指明的单纯为研究和训练用的飞机。
本标准规定了飞机热力防冰系统的设计、制造、试验和验收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军用飞机的防冰,不适用于发动机进气系统和雷达罩的防冰。 本标准是飞机热力防冰系统设计、制造和验收的依据。对于给定用途的任何预设计,若偏离本标准会改善系统的性能、降低寿命周期费用及研制经费,或者按本标准会降低系统工作性能时,设计单位应将需改进的细节提出论证,经订购方同意,方可在设计中进行更改。
本标准规定了军用飞机维修性设计准则。\n 本标准适用于歼击机、歼击轰炸机、强击机及其教练机的维修性设计,其他机种可参考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战斗机主要系统(机体结构除外)在研制阶段进行可靠性设计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战斗机(歼击机),亦适用于歼击轰炸机、强击机和教练机的可靠性设计,可作为可靠性设计、评审的依据。根据型号具体特点允许对本准则进行剪裁。
本规范规定了飞机防火灭火系统的研制要求和验证方法。\n 本规范适用于民用飞机防火灭火系统;也适用于军用飞机防火灭火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直升机机体结构、旋翼尾桨及各系统维修性设计的通用准则,它是直升机维修性设计的依据之一。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新研直升机的维修性设计。也适合于改型直升机的改动部。 在应用本标准时,应根据型号特点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对本标准进行合理剪裁。
本标准规定了飞行模拟器设计和性能的数据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飞机飞行模拟器,军用模拟器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为飞行模拟器承制方、使用方、飞机设备的订购方和有关管理机构,提供建造和验证符合空勤人员训练要求的、足够逼真的飞行模拟器所必然的数据范围和内容。 本标准不是确定飞行模拟器数据要求的唯一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飞行模拟器液压系统的数据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飞机飞行模拟器,军用模拟器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为飞行模拟器承制方、使用方、飞机设备的订购方和有关管理机构,提供建造和验证符合空勤人员训练要求的、足够逼真的飞行模拟器所必须的数据范围和内容。 本标准不是确定飞行模拟器数据要求的唯一方法。
本规范规定了动力三角翼飞行器的通用技术要求、质量保证规定和交货准备等。本规范适用于动力三角翼飞行器的设计、试验和验收。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飞机结构部件之间以及结构部件、设备、附件与基本结构之间电搭接的特性、应用和检测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民用飞机的电搭接,也适用于直升机的电搭接。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飞机复合材料结构的设计原则、选材、强度/刚度、损伤容限、耐久性及典型结构的设计要求和相关的验证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运输类飞机,其他飞机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飞机电气线路互联系统(EWIS)和光纤互联系统(OFIS)的选择、标识、保护、连接和安装的通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民用飞机电气、电子设备之间的EWIS或OFIS。
本部分规定了数字样机维修性检查和验证的详细要求和内容。本部分适用于飞机(含直升机)研制过程中维修性的检查和验证活动。
本规范规定了飞机燃油系统的设计、性能、相容性及验证要求。\n 本规范中所包括的各项要求和验证,适用于军用飞机燃油系统及设备的研制。本规范用以指导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飞机燃油系统的设计。
本标准规定了运输机系统、分系统、设备等可靠性设计的一般要求和详细要求。\n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运输机和军用运输机系统、分系统、设备等的可靠性设计。(不适用于水上飞机和直升飞机)根据运输机型号的具体需要,可对本标准进行剪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