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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23的本部分规定了用感应炉燃烧后红外吸收法测定钢铁中硫含量的方法。本部分适用于质量分数为0.002%-0.10%的硫含量的测定。
GB/T 223的本部分规定了用感应炉燃烧后红外吸收法测定钢铁总碳含量的方法。本部分适用于质量分数为0.003%~4.5%的碳含量的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文献审读、主题分析以及依据各种主题词表进行文献主题受控标引的原则、方法,可作为标引人员分析文献主题和确定主题概念以及选择主题词的指导。本标准适用于建立文献的手工式检索工具、计算机检索系统,以及文献、信息报道工具所进行的人工标引,即由标引人员进行文献审读和主题分析并选定标引词。本标准适用于以规范化主题语言、进行受控标引的文献检索系统,也可供计算机辅助主题标引、网络信息检索系统的主题标引参考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三氧化二锑(俗称锑白)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质量证明书及合同(或订货单)。本标准适用于锑精矿生产的三氧化二锑。三氧化二锑产品主要用于塑料、树脂、橡胶、纺织物、油漆等易燃物的阻燃剂中作阻燃协效剂和石油化工、合成纤维的催化剂。三氧化二锑产品广泛应用于汽车、家电、计算机、电力、电器、通信、石油化工、机械制造、航天航空和军事工业等部门。
本标准规定了气态氢在使用、置换、储存、压缩与充(灌)装、排放过程以及消防与紧急情况处理、安全防护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气态氢生产后的地面上各作业场,不适用于液态氢、水上气态氢、航空用氢场所及车上供氢系统。氢气生产中的相应环节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我国职业的分类结构、类别、代码及说明。本标准适用于按职业分类的各种普查、调查统计及行政管理和国内外信息交流等。
本标准界定了往复式内燃机排放方面的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发动机和车辆。
本标准界定了模具的常用术语。由通用术语和冲模、塑料模、压铸模、锻模、粉末冶金模、拉制模、挤压模、辊压模、玻璃模、橡胶模、陶瓷模、铸造模等术语组成。本标准适用于模具常用术语的理解和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陶瓷名词术语的定义.包括基础理论、瓷料种类、性能与测试、设备和工艺及其它,共五部分。
本标准规定了焦化厂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型焦化厂新建、扩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与验收 , 以及现有设施的生产、维护、检修和管理。因采用新技术、引进技术和引进工程而不能执行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时 , 需提出相应的安全规定 ( 附科学依据 ), 报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后 , 方能使用和运行。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用环氧乙烷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包装、标志、运输、贮存及安全。 本标准适用于乙烯直接氧化法制取的环氧乙烷。该产品主要用作合成助剂、医药、化纤、燃料中间体等。 分子式:C<下标2>H<下标4>O 相对分子质量:44.05(按2001年相对原子质量)。
本标准规定了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设计车速大于25km/h的M<下标 2>、M<下标 3>、N<下标 2>和N<下标 3>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下标 1>类机动车装用的汽油发动机及其车辆的型式核准、生产一致性检查和在用车/发动机符合性检查。若装备汽油发动机的M<下标 2>类车辆已按GB 18352.3-2005的规定进行了型式核准,则该车型发动机可不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核准。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装用的压燃式发动机及点燃式气体燃料(含柴油天然气双燃料)发动机(以下简称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内河船、沿海船、江海直达船、海峡(渡)船和渔业船舶装用的额定净功率大于37 kW的第1类和第2类船机(包括主机和辅机)的型式检验、生产一致性检查和耐久性要求。本标准也规定了船舶和船机实施大修后的排放要求。本标准不适用于船舶装用的应急船机、安装在救生艇上或只在应急情况下使用的任何设备或装置上的船机。第3类船机执行GD 01的要求。额定净功率不超过37 kW的船机执行GB 20891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汉字键盘输入用通用词语。 本标准适用于汉字键盘输入、方案优化和评测。中文信息处理的其他领域也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碳酸铈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与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本标准适用于化学法制得的碳酸铈,主要供抛光粉、汽车尾气净化催化剂用稀土储氧材料、工程塑料颜料、玻璃、陶瓷、电子研磨材料等用。
本标准规定了术语信息处理的各类系统中(计算机环境或非计算机环境;单语种或多语种;单领域、多领域或跨领域;单一用途或多用途等)所涉及的数据类目的名称、内容和表达法 . 本标准适用于术语数据库的研究、开发、维护及其管理工作,对于跨系统的信息检索和数据交换尤其重要。在其他涉及术语信息处理的工作中也可参照使用
工业过程测量及控制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描述硬件和软件系统以及系统元件的特性、规范和合格检定的专门术语。这些术语可用于定义与工业过程测量和控制装置可能面临的工作条件及可能受到影响的其他有关术语。希望教育和出版界也能采用本术语。 本标准包括一般术语和术语,用以描述过程工业测量和控制仪表装置和仪表系统的物理性质、用途和性能。过程工业包括化学、石化和石油工业,发电、食品、纺织和造纸、冶金工业以及空调设备等众多工业行业。 在使用本标准时,使用者应切记本标准的主要用途是作为工业过程测量和控制学科的公共语言。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双怠速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车载诊断(OBD)系统(简称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下排气污染物、自由加速烟度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本标准也规定了燃用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本标准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污染控制装置,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准规程。本标准也规定了排气后处理系统使用反应剂的汽车的技术要求,以及装有周期性再生系统汽车的排放试验规程。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包括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在制造厂的要求下,大总质量超过3 500 kg但基准质量不超过2 610 kg的M<下标1>、M<下标2>和N<下标2>类汽车可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核准;对已获得本标准型式核准的车型,在满足相应要求时可扩展至基准质量不超过2 840 kg的M<下标1>、M<下标2>、N<下标1>和N<下标2>类汽车。本标准不适用于已根据GB 17691-2005的规定获得第V阶段型式核准的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