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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锅炉给水泵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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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工业锅炉系统节能设计、锅炉选型、汽水系统及设备选型、燃料和灰渣的储运系统及设备选型、风烟系统及设备选型、余热回收、设备和管道保温、热工检测与控制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水为介质、单台锅炉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为0.1 MPa~3.8 MPa、额定蒸汽温度小于或等于450 ℃、大连续蒸发量1 t/h~75 t/h的工业蒸汽锅炉系统,以及单台锅炉额定热功率为0.7 MW~174 MW、额定出口温度不大于180 ℃的工业热水锅炉系统。本标准不适用于生物质锅炉、余热锅炉、垃圾焚烧锅炉。
本标准规定了火力发电厂分散控制系统(DCS)的硬件、系统软件、应用功能、资料、包装贮存和验收测试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或改扩建火电厂单机容量300 MW及以上机组的分散控制系统(DCS),其他容量机组的DCS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碱回收锅炉本体、燃烧系统、汽水系统、烟风系统和碱回收工艺系统的设计及设备配置技术要求,以及节能和环保的指标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制浆废液、石油化工废液、生物化工废液等含碱废液为燃料的锅炉。以其他废液废气为燃料的锅炉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规范适用于炭化室高度4.3m及以上、生产冶金焦的顶装焦炉和捣固焦炉的工艺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1000m³及以上高炉鼓风机站、100t-300t转炉余热锅炉系统的新建、改建、扩建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化工厂纯供热蒸汽系统、单机容量100MW及以下热电(功)联产蒸汽系统的新建、改建及扩建工程蒸汽系统的设计。
1.1为充分利用矿热炉烟气余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在余热发电装置设计、制造、安装、运行、维护中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降低能耗、节约投资,特制定本规范。1.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半封闭矿热炉烟气余热发电的工程设计、设备制造、安装、运行。1.3矿热炉烟气余热发电工程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应执行现行有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1.4矿热炉烟气余热发电工程设计、设备制造、安装、运行,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有关规范与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行业新建、改建、扩建的,以煤气为燃料的,单台联合循环机组额定出力为25~300MW级的煤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工程设计。
本规程适用于具有下列技术参数的燃煤锅炉房:\t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1~75t/h;额定出口压力(表压)≤3.82MPa;额定出口温度≤450℃;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0.7~64MW;额定出口压力(表压)≤1.6MPa;额定出口温度≤150℃\t额定热功率116MW、额定出口压力2.5MPa、额定出口温度180℃的热水锅炉,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本规范规定了动力中心自动化系统工程的设计原则及主要技术要求。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采用直接燃烧方式、以燃用固体化石为燃料的动力中心自动化系统的工程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蒸汽参数范围内的陆上油田稠油注汽系统设计:1 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21MPa的饱和蒸汽。2 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17. 2MPa且温度小于或等于380℃的过热蒸汽。
本标准规定了烧结机余热回收利用成套装备验收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规定、单机试运行验收、分系统试运行及验收、整套启动试运行及验收、成套装置的考核。本标准适用于钢铁企业利用环式或带式冷却机、冷却面积100 m<上标2>以上的冷却烧结矿工艺余热进行无补燃式余热回收利用技术来进行发电或供热的装备,亦适用于新建或需要同类技术改造的烧结机余热回收利用成套装备。
本部分规定了火力发电厂热平衡的测量和计算算方法。本部分适用于蒸汽循环火力发电厂及机组的热平衡测量的计算,其他火力发电厂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包括了以煤炭、石油、天然气、水能、生物质能、风能等一次能源进行发电的企业和输配电企业开展节能工作所需的名词术语,未包括核能发电、太阳能发电、潮汐能发电、地热能发电、氢能发电等领域的专用节能术语。本标准适用于与电力节能相关的技术文件及科技出版物。
本标准规定了火力发电厂燃煤机组节能诊断的基本要求和诊断流程、内容及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火力发电厂125MW等级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循环流化床机组除外),其他容量等级燃煤机组和循环流化床机组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三压、再热、卧式、无补燃、自然循环余热锅炉运行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三压、再热、卧式、无补燃、自然循环余热锅炉。其他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余热锅炉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