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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及连接副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及包装。 本标准适用于铁路和公路桥梁、锅炉钢结构、工业厂房、高层民用建筑、塔桅结构、起重机械及其他钢结构摩擦型高强度螺栓连接。
本标准规定了输电线路铁塔(以下统称“铁塔”)制造过程中的材料、技术要求、检验、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输电线路角钢塔制造,电力微波塔、电力通信塔及类似钢结构制造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冷拔异型钢管的分类、代号、订货内容、外形、尺寸、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本标准适用于冷拔成形的简单断面异型钢管(简称钢管)。
本标准规定了螺纹规格为M16~M30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的型式尺寸、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记方法及验收与包装。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桥梁、塔桅结构、锅炉钢结构、起重机机械及其他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
本标准确立了起重机总体、结构、机械、电气与安全等部分设计应共同遵守的必要准则,规定了设计、计算要求和方法,并可作为对设计进行分析和评价的技术依据。本标准适用于桥架型起重机、臂架型起重机和缆索型起重机,但不涉及上述起重机设计的特殊问题。本标准也可供其他起重机参照使用。
本部分界定了铁道车辆车体部位的术语。 本部分适用于有关铁道车辆的标准、技术文件及科技出版物等。
本标准规定了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检验等方面应遵守的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建筑用塔机。其他用途的塔机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汽车式、轮胎式及履带式的塔机。
本标准规定了爆破作业和爆破作业单位购买、运输、贮存、使用、加工、检验与销毁爆破器材的安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民用爆破作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从事的非军事目的的工程爆破。
本标准规定了机车司机室的布置规则。本标准适用于新造的电力机车和内燃机车的司机室布置。其他机车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试验规则等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为交流不超过1 000 V,额定频率不超过60 Hz,直流不超过1 500 V的船用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本标准也适用于在更高频率下工作的船用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以下简称船用成套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安装在垂直分隔构件开口处的门和卷帘总成的耐火试验方法。如:——铰链门、枢轴门;——水平滑动门、垂直滑动门,包括链接滑动门和分段门;——卷帘门;——其他滑动、折叠门;——翻板门;——可在墙中移动的门。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也可通过类推法用于测定非承重水平门和卷帘的耐火性能,第13章中给出的直接应用范围不适用于水平门。本标准不包括机械适应性方面的要求,例如震动试验或耐久试验,它们包含在相关产品标准中。
本标准规定了大型游乐设施(以下简称游乐设施)的总则、材料和紧固件、设计、制造与安装、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的基本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大型游乐设施。本标准不适用于竞技体育设施和健身设施。
注意:本标准可能与的某些健康、安全和环境法规不-致,并且标准要求使用的-些物质和/或工艺,如果不采取合适的措施,会对健康产生危害。本标准没有讨论标准使用过程中涉及的任何健康危害、安全或环境的事项和法规。生产者、需方和/或标准使用者有责任建立合适可行的健康、安全和环境条例,并采取适当措施使其符合;地方和/或条例和法规的规定。遵从本标准不意味着免除法律义务。本标准规定了钢铁上经过处理的锌电镀层的要求。本标准的内容包含需方向电镀生产方提供的资料和电镀前;后热处理的要求。本标准不适用于:—未加工成形的钢铁板材;带材和线材的锌电锾层;—密绕弹簧的锌电镀层;—非防护装饰性用途的锌电镀层。本标准没有规定电镀锌前基体金属的表面状态的要求,但基体金属表面的缺陷会对外观和膜层性能产生不利影响。螺纹件上电镀层的厚度可以通过螺纹等级或装配等尺寸要求加以限定。
本标准规定了球扁钢的订货内容、型号、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等。本标准适用于船舶制造、海洋工程及钢结构等用途的热轧不对称球扁钢。
本标准规定了液化气体铁路罐车(以下简称罐车)的材料、设计、制造、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涂装与标记标识、出厂文件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钢制罐体的设计压力不小于0.1 MPa,且与走行装置永久性连接的标准轨距罐车。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罐车:a)罐体材料为有色金属或非金属的;b)罐体为真空绝热结构的;c)罐体为国防军事装备用有特殊要求的。本标准适用的罐车范围包括罐体、管路、安全附件、仪表及装卸附件,以及走行装置、走行装置与罐体的连接件等。罐体界定范围如下:a)罐体与管路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坡口面;b)罐体与管路、安全附件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c)罐体开孔部分的端盖、端塞及其紧固件;d)罐体与非受压元件的连接焊缝。罐体主要受压元件包括筒体、封头以及公称直径不小于50 mm的接管(承压)、凸缘、法兰、法兰盖板等。管路包括所有与罐体相连接的管子与管件。
本标准规定了热轧H型钢和由热轧H型钢剖分的T型钢的订货内容、分类、代号、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质量证明书。本标准适用于热轧H型钢(以下简称H型钢)和由热轧H型钢剖分的T型钢。
本标准规定了热喷涂金属零部件表面预处理的工艺过程,明确了热喷涂金属零部件表面预处理应考虑的重要原则。本标准适用于新件的生产,也适用于旧件的修复。用于耐腐蚀的热喷涂锌、铝及其合金涂层参见GB/T 9793。
本标准规定了钢制球形储罐(以下简称“球罐”)的设计(包括规则设计和分析设计,下同)、制造、组焊、检验与验收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设计压力不大于6.4 MPa、设计温度范围按钢材允许使用温度的桔瓣式或混合式以支柱支撑的球罐。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球罐:核能装置中的球罐;经受相对运动(如车载或船载)的球罐;公称容积小于50 m<上标3>的球罐;双层结构的球罐。
本标准规定了客运架空索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与管理等方面基本的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往复式客运架空索道和循环式客运架空索道。本标准不适用于货运索道、地面缆车、拖牵索道、非公用客运索道以及矿山井下用途的通勤索道。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有关船体建造工艺和安装工艺等方面的术语及其定义。本标准适用于船舶的设计、建造、科研、教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