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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混凝土砌块和混凝土多孔(空心)砖的术语和定义、尺寸偏差、外观质量、抗压强度、抗折强度、块体密度、空心率、含水率、吸水率、相对含水率、干燥收缩值、软化系数、碳化系数、抗冻性和抗渗性的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用的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混凝土实心砌块和混凝土多孔(空心)砖(以下统称块材);水利、交通、市政等构筑物用混凝土砌块(砖)可参照执行。
GB 5768的本部分规定了道路交通标线的分类、颜色、形状、字符、图形、尺寸等一般要求,以及设计、设置的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公路、城镇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等的交通标线的制作和设置。其他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停车场等设置的交通标线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对用于修建和维护道路、高等级公路、跑道、停车停机坪等的机械设备进行了识别与描述。本标准适用于专用于道路施工和道路养护的机械设备。本标准未定义术语,其图示仅为概括性视图或轮廓图。
本标准规定了检查井盖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结构形式、材料、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安装在绿化带、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停车场、码头、机场跑道等地面井座净开孔(co)不大于900mm的金属及非金属材料检查井盖。
本标准规定了自行车、滑板、轮滑运动头盔的术语和定义、规格、要求、试验方法、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产品说明书。本标准适用于自行车、滑板、轮滑运动者佩戴的头盔。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输送人员到工作位置并在平台上进行工作的所有类型和规格的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的技术安全要求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的结构设计和稳定性计算、制造、安全检查和测试。指出了由于使用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会引起的危险并介绍了消除和降低这些危险的方法。 本标准不适用于:a) 电梯和液压电梯(见EN 81-1和EN 81-2); b) 消防和救火装置(见EN 1777); c) 高处作业吊篮和擦窗机(见EN 1808); d) 升降操作员的位置在轨道式存储和卸取设备上(见EN 528); e) 车尾起重机(见EN 1756-1和EN 1756-2); f) 桅柱爬升式工作平台(见ISO 16369); g) 公园游艺设备; h) 起升高度小于2m 的升降平台(见EN 1570); i) 提升人员和材料的建筑施工升降机(见EN 12159); j) 飞机地面支持设备(见EN 1915-1和EN 1915-2); k) 埋杆机(起重挖穴机)(见ANSI A10.31); l) 升降操作员的位置在工业卡车上的设备(见EN 1726-2); m) 桥梁检测和维护设备(见ANSI A92.8); n) 库存拣选或订单拣选类设备。 本标准不包括以下方面引起的危险: ——用无线电和其他无线控制的操作; ——在有潜在爆炸危险的环境里使用; ——电磁的不兼容; ——在带电的系统上工作(见IEC 61057); ——使用压缩气体作为承载的元件。
本标准规定了车道偏离报警系统的定义、分类、功能、人机界面(HMI)以及检测方法等。本标准适用于乘用车和商用车,不适用于具有临时或不规范车道标识的路段(如道路施工区域)上的报警。
本标准规定了快速公共汽车交通系统的总体要求,车道、场站、运营车辆、智能系统、交通工程设施、运营设备等方面的建设要求,以及运营组织调度与服务、运营安全管理、车道管理、场站管理、车辆技术管理、智能系统管理、服务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快速公共汽车交通系统的建设与运营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混凝土砌块成型机安全的术语和定义、重大风险分类、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砌块、路缘石、路面砖以及类似混凝土制品的混凝土砌块成型机。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安全气囊系统误作用试验方法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安装了安全气囊系统且在行车质量状态下小离地间隙大于100 mm的M<下标1>类汽车。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城市道路和厂矿道路的沥青路面工程。
本标准适用于公路、城市道路、林区道路、厂矿道路工程的设计、标准设计和竣工的制图。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
本条是编制本标准的目的。本标准仅限于施工质量的验收,工程立项决策阶段、勘察设计阶段和使用中的质量问题不属于本标准的范畴。本次修编将有关地下铁道工程的验收标准与施工标准分开,组成新的工程质量验收体系,以统一地下铁道工程质量的验收方法、程序和质量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
为维护城市道路交通运行有序、安全、畅通及低公害,统一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的技术标准,指导工程建设,达到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功能全面、技术先进、安全实用、经济合理等目的,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交通设施设计。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应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防护设施、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系统、服务设施、道路照明及变配电和管理处所及设备等。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应依据道路性质、沿线环境以及交通流特性等进行,符合项目所在地区相关规划、道路总体设计和节能环保的要求。城巿道路交通设施设计中所采用的设计车辆外廓尺寸、汽车荷载等应符合现行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 值》GB 1589的有关规定。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应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按总体设计、分期实施的原则进行设计。与主体工程相关的基础工程、管道 等应在主体工程实施时一并预留或预埋。城巿道路交通设施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800kV及以下换流站土建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施工质量的验收。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医药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石油化工装置的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化工装置设计文件内容的基本要求,扩建和改建项目应在设计文件中说明扩建和改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