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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热力输送系统节能监测的监测项目、监测方法和考核指标。本标准适用于供热、用热单位的蒸汽和热水输送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窑余热锅炉的参数范围和性能要求,以及设计、制造、安装、使用、试验、验收和质量责任等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利用新型干法回转式水泥窑烟气余热,无补燃型烟道式余热锅炉。
本标准规定了电站锅炉本体、燃烧系统、汽水系统、烟风系统和灰渣系统等的设计及设备配置技术要求,以及节能和环保的指标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额定蒸汽压力≥3.8 MPa的燃煤、燃油、燃气的电站锅炉。其他电站锅炉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流化床焚烧锅炉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型号、入炉垃圾要求、技术要求、检查和检验、油漆、包装、标志和出厂资料、安装、试验和验收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生活垃圾为燃料(含辅助燃煤质量占比不超过20%)的流化床燃烧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碱回收锅炉本体、燃烧系统、汽水系统、烟风系统和碱回收工艺系统的设计及设备配置技术要求,以及节能和环保的指标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制浆废液、石油化工废液、生物化工废液等含碱废液为燃料的锅炉。以其他废液废气为燃料的锅炉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范不使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怅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为500kV及以下电缆线路及其附属设施施工及验收。
本标准适用于发电、输变电、配用电等新建、扩建、改建的电力工程中500kV及以下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的选择与敷设设计。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环境:矿井井下;制造、适用或贮存火药、炸药和起爆药、引信及火工品生产等的环境;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核电厂核岛部分。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工程质量的验收。
本标准适用于井工开采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矿区机电设备修理厂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地热电站的设计。
1.0.1为了提高钢铁厂加热炉工程质量,统一钢铁厂加热炉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确保加热炉达到所需性能,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钢铁厂新建、改建、扩建推钢式加热炉、步进梁式加热炉、步进底式加热炉、环形加热炉、台车式加热炉等炉型的加热炉工程。1.0.3钢铁厂加热炉工程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城市综合管廊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维护管理。
本规范适用于陆上油气田和管道工程及其辅助设施的仪表控制系统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既有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工程。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民用、市政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电子工业厂房、仓库以及具有电子工业性质的实验、教学设施及其配套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工程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蒸压加气混凝土工厂项目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水泥工厂余热发电工程的施工和质量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