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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用氧弹量热法测定煤的高位发热量的原理、试验条件、试剂和材料、仪器设备、测定步骤、测定结果的计算、热容量、仪器常数标定和方法精密度等,以及低位发热量的计算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泥炭、褐煤、烟煤、无烟煤、焦炭、碳质页岩等固体矿物燃料及水煤浆。
本标准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越)噪声的影响,不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内燃机车的技术要求、验收规则、标志与质量保证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轨距1435mm以柴油机为动力的电力传动和液力传动内燃机车(以下简称机车)。
本标准规定了电力机车的通用技术条件、验收规则、标志与质量保证等。 本标准适用于轨距1435mm、单相交流50Hz25kV的干线电力机车(以下简称机车)。 与本标准类似的由旋转电动机提供动力的机车 可参考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海洋船舶系泊与航行试验的项目及其试验条件、试验内容及程序、试验记录与报告的一般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海洋船舶常规项目的试验。本标准规定以外的特殊装置与设备及海上移动平台的试验可参照执行。
GB 4706.1-2005中的该章由下述内容代替:本部分适用于单相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额定电压不超过480V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水平和竖起移动的闸门、房门和窗的电驱动装置的安全。它还覆盖了与从动部件的移动相关的危险。不作为一般家用但对公众仍可以构成危险源的器具,例如打算在商店、办公室、酒店、饭店、医院、工业和农场中非人员使用的器具,属于本部分的范围。本部分所涉及的各种器具存在普通危险,是在住宅和住宅周围环境中所有的人员可能会遇到的。然而,一般来说本部分并未涉及:——无人照看的幼儿和残疾人使用器具进的危险;——幼儿玩耍器具的情况
GB 4706的本部分规定了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480V 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卷动设备的电驱动装置的安全,如:百叶门窗、遮阳帘、遮阳篷。带有弹簧控制的从动部件的设备的驱动装置也属于本部分的范围,如;有折叠支架的遮阳篷。不作为一般家用,但对公众仍可能引起危险的器具,例如打算在商店、轻工业以及农场中由非人员使用的器具也属于本部分的范围。本部分所涉及的器具存在的普通危险,是在住宅和住宅周围环境中所有的人可能会遇到的。然而,一般说来,本部分并末涉及幼儿玩耍器具的情况,即使幼儿可能在器具附近。
本标准规定了全社会经济活动的分类与代码。本标准适用于在统计、计划、财政、税收、工商等宏观管理中,对经济活动的分类,并用于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基本原则、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除空中、水上交通工具,水上设施,电气设备以及核能设备之外的各类生产设备。 本标准是各类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基础标准。制订各类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专用标准,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使其具体化。
GB/T 5169的本部分涉及用于测量电工电子产品或其材料燃烧流毒性组分的实验室试验,并提供了这些试验结果的使用和说明,讨论了与ISO/TC 92/SC 3制定的ISO 13344:2004、ISO 13571:2007、ISO 16312-1、ISO/TR 16312-2、ISO 19701、ISO 19702 和 ISO 19706一致的现行可用毒性危险评定方法。本部分还提供了这些毒效数据在着火危险评定中的使用导则,构成着火危险评定中可燃性和毒性资料的指导原则。本部分描述的试验方法适用于有关燃烧流致无能力效果和致死效果的数据。
GB/T 5359的本部分规定了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尺寸有关的一般原则和术语。本部分准适用于GB/T 5359.1所定义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以下简称“车辆”)。
本标准规定了新造铁道货车落成后投入使用前对其主要技术性能所进行的检查与试验的术语和定义、检查与试验规则、检查与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高运行速度小于或等于120 km/h、轴重小于或等于30 t的新造铁道货车的检查与试验。高运行速度大于120 km/h、轴重大于30 t或结构和运用有特殊要求的新造铁道货车(如:长大货物车、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等)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采光测量一般要求、测量仪器,采光系数、采光达标面积比、亮度及材料光学参数的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顶部、侧面采光的各类建筑,包括使用导光管采光系统的建筑采光测量。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用窗和人行门的通用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墙体开口处的窗和门,以及屋顶上开口处所用的窗。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了在建筑图上采用统一的标志符号,用以表达门、窗扇的开、关方向,区分和表达每扇门窗扇的开、关面。
GB/T 5907的本部分界定了消防产品的常用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适用于消防管理、消防标准化、消防工程、消防科学研究、教学、咨询、出版及其他有关工作领域。
本标准规定了并适用于工业企业厂区内的发生炉、水煤气炉、半水煤气炉、高炉、焦炉、直立连续式炭化炉、转炉等煤气及压力小于或等于12×10<上标5>Pa(1.22×10<上标5>mmH<下标2>O)的天然气(不包括开采和厂外输配)的生产、回收、输配、贮存和使用设施的设计、制造、施工、运行、管理和维修等。 本标准不适用于城市煤气市区干管、支管和庭院管网及调压设施、液化石油气等。 因采用新技术、引进技术和引进工程而不能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时,需提出相应的安全规定(附科学依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才能使用和运行。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产品完工时,船厂应提交给船东的船舶产品完工文件(以下简称完工文件)的项目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民用船舶,其他船舶可以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家庭用煤及以煤为燃料的家庭炉具性能评定过程中所用到的术语和定义、符号,性能评价的试验原理及测试指标、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及试验结果的计算和评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测定家庭用煤及以煤为燃料的家庭炉具(以下简称炉具)的性能指标。
本标准规定了干燥锯材的含水率、干燥锯材的质量等级、干燥锯材质量指标及其检测规则、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用途的干燥锯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