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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给出了声学和有关声学的常用的和基础的名词和术语。 本标准给出的声学术语共有914条,分成十三章(第2-14章)。当一术语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定义时,则用a,b,c分行并列叙述。附录A为汉英声学名词,按汉语拼音字母次序排列,此附录同时作为声学术语的汉文索引。附录B为英汉声学名词,按英文字母次序排列,也作为声学术语的英文索引。 本标准声学术语中所列的名词(汉文或英文),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同义词时,对于未加区别的名词,表示这些名词的地位是同等的,均可使用。对圆括号()里的名词,一般表示过去曾用过的名词,现在仍可使用,但本标准不作推荐。方括号[]里的字表示可以省略。定义中圆括号()里的字一般是注释。名词中的花括号{}表示主要根据所列学科的规定。斜体表示拼音。
本部分规定了重、磁、电、地震、测井、放射性各种物探方法的数据采集、物性参数、方法手段、仪器设备、资料数据解释及成果图件等地球物理勘查方面的数据分类和代码。本部分适用于各类地质矿产信息系统建设,是确定数据库标准体系和数据字典,制定各类地质数据文件格式标准的基础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用气体分析法测定金属材料中氢、氧、氮、碳和硫的要求和一般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制(修)订金属材料中氢、氧、氮、碳和硫的分析方法的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空客系列和波音系列飞机各飞行阶段的飞行品质监控项目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空客A300-600系列、A310系列、A319系列、A320系列、A321系列、A330系列、A340系列,波音B737系列、B747系列、B757系列、B767系列和B777系列飞机的飞行品质监控。
本标准规定了海上风电场运行维护基本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近海、潮间带及潮下带滩涂海上风电场。
本标准规定了航天器磁性评估和磁性控制的目的、程序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航天器及其部、组件的磁性评估和磁性控制。
本标准适用于工程测量及其有关应用领域。
本规范适用于试飞前振动加速度测试仪器的校准和试飞过程中的定期校准。
本标准规定了新型号军用飞机(简称型号)试飞技术文件和报告的编写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研制和改型的军用飞机(含直升机)试飞技术文件和报告的编写,也适用于其它航空一、二类产品的试飞技术文件和报告编写。
本标准规定了军用机载座舱音频记录器的通用要求。\n 本标准适用于军用飞机与直升机上装备的为提供飞行情况和飞行事故调查分析用的带有保护壳体具备防护功能的机载座舱音频记录器。
本标准规定了飞行模拟器液压系统的数据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飞机飞行模拟器,军用模拟器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为飞行模拟器承制方、使用方、飞机设备的订购方和有关管理机构,提供建造和验证符合空勤人员训练要求的、足够逼真的飞行模拟器所必须的数据范围和内容。 本标准不是确定飞行模拟器数据要求的唯一方法。
本规范规定了机载飞行数据采集器的设计、制造、试验和检验等方面通用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军用飞机上装备的飞行数据采集器。民用飞机的飞行数据采集器亦可参照采用。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飞机航空电子系统飞行试验的内容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运输类飞机航空电子系统飞行试验。其他类飞行试验可参照使用。
本文件以制定振动环境标准为目的,对飞机振动环境测量数据处理方法和要求作出一些统一的规定。按目前我部常用的数字式、数/模混合式和模拟式三种不同的处理设备,分别予以规定。 本文件仅适用于平稳随机振动数据的功率谱分析(或频谱分析)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运输机系统、分系统、设备等可靠性设计的一般要求和详细要求。\n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运输机和军用运输机系统、分系统、设备等的可靠性设计。(不适用于水上飞机和直升飞机)根据运输机型号的具体需要,可对本标准进行剪裁。
本指南提出航空燃气涡轮发动监视系统效益、功能和设计与实施的总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航空燃气涡轮发动机的监视系统的定义、设计和实施。 HB/Z 286.1 航空燃气涡轮动机监视系统设计与实施指南总则 HB/Z 286.2 航空燃气涡轮动机监视系统设计与实施指南性能监视 HB/Z 286.3 航空燃气涡轮动机监视系统设计与实施指南滑油监视 HB/Z 286.4 航空燃气涡轮动机监视系统设计与实施指南振动监视 HB/Z 286.5 航空燃气涡轮动机监视系统设计与实施指南寿命监视 HB/Z 286.6 航空燃气涡轮动机监视系统设计与实施指南温度监视 HB/Z 286.7 航空燃气涡轮动机监视系统设计与实施指南监视系统与机载系统的一体化设计
本指南提出航空燃气涡轮发动机和辅助动力装置监视系统与其他机载系统、子系统的一体化设计的要求和方法。 HB/Z 286.1《航空燃气涡轮发动机监视系统设计与实施指南总则》的要求适用于本指南。本指南适用于航空燃气涡轮发动机及其辅助动力装置的监视系统与其他机载系统、子系统的一体化设计。
(a)本部规定颁和更改正常类、实用类、物质类和通勤类飞机型号合格证的适航标准。(b)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1部的规定申请正常类、实用类、物质类和通勤类飞机型号合格证或申请对核合格证进行更改的法人,必须表明符合本部中适用的要求。
(a)本部规定供颁发和更改运输类飞机型号合格证用的适航标准。(b)按照中国民川航空规章有关的部的规定中请运输类飞机型号合格证或巾请对该合格证进行更改的法人,必须表明符合本部中适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