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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城市测绘的总体要求以及基础控制测量、地理信息数据获取、专项测绘、地理信息数据管理与应用、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城市测绘的技术设计、作业实施与质量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房屋和一般构筑物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试验,包括:实验室试验、预制构件试验、结构原位加载试验、结构监测及动力特性测试。有特殊要求的试验,处于高温、负温、侵蚀性介质等环境条件下的结构试验,以及混凝土结构构件其他类型的试验,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或专门的试验要求。
随着经济的发展,地下铁道工程由原来的地下隧道,发展为地上和地下的城市轨道交通,其制式也多样化,本标准除不适用于“磁悬浮”“跨坐式”“直线电机”制式城市轨道交通外,也适用于其他制式的城市轻型轨道交通的施工。
本规范适用于盾构法施工的预制管片拼装式隧道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露天煤矿边坡和内、外排土场,以及采掘场内的岩土工程勘察。
1.0.1 为了在既有建筑边坡工程鉴定与加固中贯彻执行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及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岩质边坡高度为30m以下(含30m),土质边坡高度为15m以下(含15m)的既有建筑边坡工程和岩质基坑边坡的鉴定和加固。超过上述高度的边坡加固工程以及地质和环境条件复杂的边坡加固工程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进行专项设计,采取有效、可靠的加固处理措施。1.0.3 软土、湿陷性黄土、冻土及膨胀土等特殊性岩土和侵蚀性环境以及地震区、灾后的建筑边坡工程的鉴定和加固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相应标准的规定。1.0.4 既有建筑边坡工程的鉴定及加固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高层与高耸、大跨空间、桥梁、隔震等工程结构监测以及受穿越施工影响的既有结构的监测。
本规范适用于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的岩土工程勘察,不适用于天然和人工岩洞(矿井)内处置以及中等深度和深地质处置场的岩土工程勘察。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地基基础的施工。
本规范适用于单台机组容量125MW及以上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岩土工程的勘察。
本规范适用于煤矿采空区的治理、地质灾害防治及在采空区影响范围内新建、改建或扩建工业与民用建(构)筑物等工程建设的岩土工程勘察。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生产的露天煤矿采场边坡以及内、外排土场边坡工程的监测。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
本规范适用于填筑厚度大于20m的建设场地或填筑地基形成中的勘测、设计、施工、质量检验与监测。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地下铁道工程的施工。
本标准适用于核电厂核安全相关建构筑物的维护及可靠性鉴定,可靠性鉴定包含抗震鉴定。核电厂非核安全建构筑物可靠性鉴定应符合现行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和《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GB 50117的有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附属设施及入廊管线的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复合桩基础的设计、检验与监测。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地下空间运营管理中的环境质量控制、地下建筑消防、地下结构健康监测、智能管理和应急管理。
1.0.1为统一水运工程测量技术要求,提高测量质量,满足水运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与运营的需要,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港口、航道、通航建筑物和修造船水工建筑物等工程的测量。1.0.3水运工程测量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