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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900的本部分规定了锅炉的专用名词术语。本部分适用于有关锅炉的技术文件及科技出版物。
GB 3836的本部分规定了可能出现可燃性气体、蒸气或薄雾的危险场所分类(见注1、注2和注3),作为支撑正确选择和安装这些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的基础。本部分适用于在标准大气条件下(见注4),由于出现可燃性气体或蒸气与空气混合可能产生点燃危险的场所,但不适用于以下场所:a)煤矿瓦斯气体;b)火炸药加工和制造;c)出现可燃性粉尘或纤维可能引起的危险的场所(见GB 12476.3);d)超出本部分所涉及的异常灾难性事故(见注5);e)医疗室内;f)居民住宅。本部分不考虑间接损害带来的影响。术语的定义和解释基于危险场所分类的主要原则和步骤一并提出。对于特定工业或特殊应用的危险场所范围的详细要求建议,可参照相关行业的设计规范。
本文件规定了控制防爆设备潜在点燃源的电气安全装置的基本要求、功能要求、试验和验证以及标志和使用说明书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执行安全功能来控制爆炸性环境中电气或非电气防爆设备潜在点燃源的电气安全装置。本文件为设备制造商提供指导,在这些设备制造商中,使用电气安全装置来降低爆炸性环境中防爆设备的潜在点燃源成为有效点燃源的可能性。本文件也可应用于执行安全功能的元件组合。例如:——传感器;——逻辑系统;——终元件。本文件也可用于独立评定非特定防爆设备设计的安全装置。安全装置能作为达到防爆设备相对于潜在点燃源所需的设备保护级别(EPL)的一种措施。安全装置和防爆设备的组合将符合GB/T 3836(所有部分)中关于EPL的相关标准。然而,通过简单增加安全装置来提高防爆设备的EPL不在本文件的范围内。本文件不适用于:——机械控制设备,例如泄压阀、机械调速器和其他机械安全装置;——气体探测的使用;——防止形成爆炸性环境的控制设备,例如惰化系统和通风系统;——爆炸缓解。如果电气安全装置的安全完整性等级在GB/T 3836的其他部分中进行了确定,本文件可用作实现安全完整性等级的参考。电气安全装置可以作为受控防爆设备(EEUC)的一部分安装,也可以单独安装,并且可以位于危险场所的内部或外部。
GB 5135的本部分规定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减压阀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型号编制、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本部分适用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的直接作用式和先导式减压阀。
GB/T 5169的本部分给出了将电气绝缘液体产生的着火危险降至小的导则,这些绝缘液体的使用涉及:a) 电工设备和系统;b) 人群、建筑物及其中的物品。本部分旨在供产品标委会根据IEC指南104:2010和ISO/IEC指南51:1999中规定的原则编写标准。并不适用于制造商或认证机构。产品标委会的任务之一就是在编写标准时,凡适用之处都要使用本部分。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柴油机燃油滤清器的性能试验方法,从而使滤清器的试验性能试验结果具有可比性。本标准适用于额定体积流量(或标称体积流量)在200L/h以下的汽车柴油机燃油滤清器。对额定体积流量大于200L/h的滤清器可参照使用。
GB 5959的本部分规定了对电渣重熔炉(以下简称电渣炉)有关人身装置安全的特殊要求。本部分适用于通过直接加热导电炉渣来重熔或精炼金属的电热装置。本部分应与GB 5959.1—2005《电热装置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配合使用。本部分中的试验方法按GB/T l0066.1—2004《电热装置的试验方法 第1部分:通用部分》和GB/T l0066.8—2006《电热装置的试验方法 第8部分:电渣重熔炉》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长管呼吸器的产品分类及组成、技术要求、测试方法及标识。本标准规定的产品不适用于消防、救援场所。
本标准规定了气动系统及元件的一般规则和安全要求。它涉及与气动系统相关的各种重大危险,并规定了使用该系统时避免这些危险的规则。本标准中提及的有关噪声危害是不完全的。本标准适用于设计、制造和调整系统及其元件,还应重视下列几个方面:a) 集成;b) 安装;c) 改进;d) 系统的连续运行;e) 维护、清理的难易和经济性;f) 整个预期使用期能可靠地工作;g) 能源效率;h) 环境。本标准不适用于工厂中的空气压缩机及与配气系统连接的典型装置,包括气瓶和气罐。
GB 7956的本部分规定了泡沫消防车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部分适用于泡沫消防车。本部分不适用于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和高倍泡沫消防车。
本标准规定了瓦斯环境用矿灯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等。本标准适用于煤矿瓦斯环境(Ⅰ类)用矿灯,包括与其他设备连接和为其他设备供电的矿灯。
本标准规定了在加速氧化条件下汽油氧化安定性的测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车用汽油、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和车用乙醇汽油等产品。
GB/T 8423的本部分界定了石油天然气工业中陆上地面工程、海洋石油工程、液化天然气工程的基本术语及定义。本部分适用于石油天然气工业中油气地面工程、海洋石油工程、液化天然气工程领域,石油天然气工业其他领域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往复泵(以下简称“泵”)的信息确认、要求、试验和检验、交付准备、标志、包装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输送介质为不含颗粒的清水、含油污水、乳化液、原油及其石油制品、煤制油品、化工液体,额定排出压力至100 MPa;流量至630 m<上标3>/h;温度5 ℃~160 ℃;运动黏度不超过850 mm<上标2>/s的泵。
本标准规定了用静态体积法制备校准用混合气体的方法,还给出了计算混合气的体积分数的指南。 本标准适用于制备二元混合气体(平衡气体中含有一种校准组分,平衡气体通常是氮气或空气,见参考文献[1]、[2]),也适用于制备平衡气体中含有多于一种校准组分的混合气。 本标准给出了确定混合气中每一种校准组分的体积分数的扩展不确定度的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液化气体铁路罐车(以下简称罐车)的材料、设计、制造、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涂装与标记标识、出厂文件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钢制罐体的设计压力不小于0.1 MPa,且与走行装置永久性连接的标准轨距罐车。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罐车:a)罐体材料为有色金属或非金属的;b)罐体为真空绝热结构的;c)罐体为国防军事装备用有特殊要求的。本标准适用的罐车范围包括罐体、管路、安全附件、仪表及装卸附件,以及走行装置、走行装置与罐体的连接件等。罐体界定范围如下:a)罐体与管路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坡口面;b)罐体与管路、安全附件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c)罐体开孔部分的端盖、端塞及其紧固件;d)罐体与非受压元件的连接焊缝。罐体主要受压元件包括筒体、封头以及公称直径不小于50 mm的接管(承压)、凸缘、法兰、法兰盖板等。管路包括所有与罐体相连接的管子与管件。
本标准规定了乳品加工专用设备的材料卫生要求、机械设计原则和设备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乳品加工专用设备、不适用于动力供应设备(如锅炉、电机等)、实验室检验仪器。
本标准规定了法兰连接和内螺纹连接的铁制旋塞阀的术语和定义、结构与基本参数、技术要求、材料、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防护、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公称压力PN2.5~PN25,公称尺寸DN15~DN600,形式为短型、文丘里型和圆孔全通径型的旋塞阀。
本标准规定了气瓶的常用术语及其定义。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气瓶基础标准、方法标准、产品标准和管理标准的技术用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