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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钢制阀门的压力-温度额度值、材料、设计要求、检验与试验、标志和对特殊压力级阀门及限定压力级阀门的要求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承压件采用表1A和表1B给出的材料;阀体采用铸造、锻造滚压、轧制和组焊加工;法兰、螺纹和焊连接,以及对夹式和用于单法兰安装的阀门。本标准包括公称压力为Class系列和PN系列的阀门。本标准适用的钢制阀门参数范围为:a) Class系列阀门的压力等级为Class150~Class4500,其中Class4500仅适用于焊连接阀门;PN系列阀门的压力等级为PN2.5~PN400;b) 法兰连接阀门的公称尺寸不大于DN1250;c) 承插焊接阀门和螺纹连接阀门的公称尺寸不大于DN65;d) 螺纹连接阀门的额定温度不大于538 ℃,压力等级不大于Class2500;e) 法兰连接阀门仅适用于标准压力级,不适用于特殊压力级和限定压力级阀门;f) 法兰连接阀门没有中间压力等级。
本规程规定了工业氧气及相关气体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储存、输配和使用中应遵守的要求。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采用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的单位。
GB/T 19229的本部分规定了燃煤烟气海水脱硫设备的术语和定义、工艺系统、技术要求、检验验收、标牌、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内容。 本部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燃煤火电厂锅炉或供热锅炉同期建设或已建锅炉海水脱硫工程所采用的设备。其他行业的燃煤、燃油、燃气锅炉尾气处理适合采用烟气海水脱硫措施时可以参考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钢质管道(以下简称管道)外腐蚀控制工程设计、施工及管理等应遵循的低要求,包括基本规定、防腐层设计、阴极保护设计、干扰防护、施工与验收、运行及维护管理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陆上和海底新建、扩建及改建的输送介质温度低于100 ℃的油、气、水管道的外腐蚀控制。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用途汽轮机设计、材料、安装、检验、试验和装运准备方面的要求。本标准还涉及到润滑油系统、仪器仪表、控制系统和辅助设备。本标准适用于石油、石化和天然气工业一般用途汽轮机。本标准不适用于石油、石化和天然气工业特种用途汽轮机,特种用途汽轮机采用GB/T 28574.
GB/T 37159的本部分规定了海洋石油自升式钻井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造与设备安装、调试方法、验收准则。本部分适用于海洋石油自升式钻井平台建造与设备安装、调试与验收。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范不使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怅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氧气站及其管道工程设计:1 采用低温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氩等气态、液态产品的氧气站设计;2 采用常温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氩等气态产品的氧气站的设计;3 氧、氮、氩等空气分离液态产品气化站房的设计;4 氧、氮、氩等空气分离气态产品的汇流排间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属于下列抗力级别范围内的甲、乙类防空地下室以及居住小区的结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的甲、乙类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设计。 1 防常规武器抗力级别5级和6级(以下分别简称为常5级和常6级); 2 防核武器抗力级别4级、4B级、5级、6级和6B级(以下分别简称为核4级、核4B级、核5级、核6级和核6B级)。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外表面温度为-196~+850℃的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的施工。本规范不适用于设备和管道的内隔热衬里和有特殊要求(核能辐射装置、航空工业、航天工业等)的设备和管道,以及埋地长输管道和临时设施的绝热工程的施工。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的施工,应按设计文件及本规范的规定执行。当需要修改设计、材料代用或采用新材料时,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绝热工程的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为防止和减少石油化工企业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陆上油气田工程、管道站场工程和海洋油气田陆上终端工程的防火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中设置的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本规范不适用于移动式水喷雾灭火装置或交通运输工具中设置的水喷雾灭火系统。
本规范适用于陆上新建、扩建和改建输气管道工程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陆上新建、扩建和改建的输送原油、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管道工程的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地下铁道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本条是编制本标准的目的。本标准仅限于施工质量的验收,工程立项决策阶段、勘察设计阶段和使用中的质量问题不属于本标准的范畴。本次修编将有关地下铁道工程的验收标准与施工标准分开,组成新的工程质量验收体系,以统一地下铁道工程质量的验收方法、程序和质量标准。
随着经济的发展,地下铁道工程由原来的地下隧道,发展为地上和地下的城市轨道交通,其制式也多样化,本标准除不适用于“磁悬浮”“跨坐式”“直线电机”制式城市轨道交通外,也适用于其他制式的城市轻型轨道交通的施工。
本规范适用于陆上气田、滩海陆采气田和海上气田陆岸终端集输工程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