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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温介质用紧急切断阀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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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并适用于工业企业厂区内的发生炉、水煤气炉、半水煤气炉、高炉、焦炉、直立连续式炭化炉、转炉等煤气及压力小于或等于12×10<上标5>Pa(1.22×10<上标5>mmH<下标2>O)的天然气(不包括开采和厂外输配)的生产、回收、输配、贮存和使用设施的设计、制造、施工、运行、管理和维修等。 本标准不适用于城市煤气市区干管、支管和庭院管网及调压设施、液化石油气等。 因采用新技术、引进技术和引进工程而不能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时,需提出相应的安全规定(附科学依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才能使用和运行。
本标准规定了液化气体铁路罐车(以下简称罐车)的材料、设计、制造、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涂装与标记标识、出厂文件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钢制罐体的设计压力不小于0.1 MPa,且与走行装置永久性连接的标准轨距罐车。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罐车:a)罐体材料为有色金属或非金属的;b)罐体为真空绝热结构的;c)罐体为国防军事装备用有特殊要求的。本标准适用的罐车范围包括罐体、管路、安全附件、仪表及装卸附件,以及走行装置、走行装置与罐体的连接件等。罐体界定范围如下:a)罐体与管路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坡口面;b)罐体与管路、安全附件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c)罐体开孔部分的端盖、端塞及其紧固件;d)罐体与非受压元件的连接焊缝。罐体主要受压元件包括筒体、封头以及公称直径不小于50 mm的接管(承压)、凸缘、法兰、法兰盖板等。管路包括所有与罐体相连接的管子与管件。
本规程规定了工业氧气及相关气体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储存、输配和使用中应遵守的要求。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采用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的单位。
本标准规定了液化气体设备用紧急切断阀(简称切断阀)的术语和定义、结构形式、参数、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涂漆与供货要求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液化气体设备用的紧急切断阀,其公称压力为PN10~PN25,公称尺寸为DN15~DN350,工作温度不大于50℃,适用介质为液化石油气、液氨、液氯、液态二氧化硫、丙烯、丙烷、丁烷、丁二烯及其混合物。
本标准规定了低温介质用紧急切断阀的术语、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外观、标志和供货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公称尺寸DN15~DN200、公称压力PN16~63,工作温度-196℃~-29℃,紧急自动切断温度70℃±5℃,使用低温介质为氧、氮、氩、天然气、乙烯等气、液体。
本部分规定了从事电力生产的热力和机械作业的人员在生产现场或工作中的基本安全工作要求。本部分适用于从事电力生产的所有人员和进入电力生产现场的有关人员。
本标准规定了液化天然气(LNG)车辆燃料系统加注设施防止火灾和爆炸采取的合理保护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储罐容积不超过265 m<上标 3>的各种类型液化天然气(LNG)车辆燃料系统加注设施,以及LNG~CNG(压缩天然气)转化设施的设计、安装、操作和维护。本标准不适用于本标准生效以前已经建成或已被批准建造安装的设施、设备和结构装置,另有说明的除外。
基本范围GB/T 35974的本部分规定了塑料及其衬里制压力容器的术语和定义及材料、设计、制造、检查与检验的通用要求。本部分不适用于移动式容器。本部分不适用于介质为易燃、易爆及有毒的气体、HG/T 20660中规定的中度毒性液体的塑料容器。材料本部分适用于下列热塑性塑料制造的容器:a) 塑料容器:硬聚氯乙烯(PVC-U)、氯化聚氯乙烯(PVC-C)、聚乙烯(PE)、聚丙烯(PP)、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b) 衬里容器:硬聚氯乙烯(PVC-U)、氯化聚氯乙烯(PVC-C)、聚乙烯(PE)、聚四氟乙烯(PTFE)、四氟乙烯/乙烯共聚物(ETFE)、聚偏氟乙烯(PVDF)。设计压力本部分适用于下列设计压力的容器:a) 塑料容器:设计压力为0 MPa~0.25 MPa,且公称直径不大于4 m;b) 衬里容器:设计压力为0.1 MPa~2.5 MPa,表压小于0.1 MPa的可参照执行。设计温度范围本部分适用于下列设计温度范围的容器:a) 塑料容器:设计温度范围为-10 ℃~95 ℃;b) 衬里容器:设计温度范围为-20 ℃~140 ℃。结构形式本部分适用于结构形式为圆筒形的容器。加工工艺本部分适用于下列加工工艺制造的容器:a) 塑料容器:焊接、滚塑、挤出、挤出缠绕;b) 衬里容器:焊接、滚塑、缠绕烧结。容器界定容器与外部管道的下列连接面属于容器范围:a) 塑料容器:1) 焊接的第一道焊接面;2) 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3) 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b) 衬里容器: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与容器连接的下列零部件属于容器范围:a) 人孔、手孔等的平盖及其紧固件;b) 焊接在容器上的非受压元件如支座、内件等;c) 容器的安全附件及仪表,包括容器上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阀、安全联锁装置及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等。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埋地钢质管道检验的工作流程、数据收集、检验方案制定、检验实施、适用性评价、基于风险的检验、记录和报告等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陆上长输、集输、公用管道中埋地钢质管道的检验,其他埋地钢质管道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城市交通隧道。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标准时,宜从其规定。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范不使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怅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氧气站及其管道工程设计:1 采用低温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氩等气态、液态产品的氧气站设计;2 采用常温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氩等气态产品的氧气站的设计;3 氧、氮、氩等空气分离液态产品气化站房的设计;4 氧、氮、氩等空气分离气态产品的汇流排间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石油库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易燃和可燃液体储运设施:1 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储运设施;2 油气田的油品站场(库);3 附属于输油管道的输油站场;4 地下水封石洞油库、地下盐穴石油库、自然洞石油库、人工开挖的储油洞库;5 独立的液化烃储存库(包括常温液化石油气储存库、低温液化烃储存库);6 液化天然气储存库;7 储罐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0000m<上标3>,仅储存原油的石油储备库。
为防止和减少石油化工企业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陆上油气田工程、管道站场工程和海洋油气田陆上终端工程的防火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陆上新建、扩建和改建的输送原油、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管道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陆上油田、滩海陆采油田和海上油田陆岸终端油气集输工程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以浮法玻璃生产工艺为主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平板玻璃工厂的设计。
为贯彻执行技术经济政策,保障人身和公共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规范城镇燃气设施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城镇燃气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应遵循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本规范规定了城镇燃气设施的基本要求,当本规范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尚应符合经批准或备案的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