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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226的本部分适用于建设机械(包括协同工作的一组机械)的电气、电子设备及系统的特殊安全要求。本部分适用的电气设备或电气设备部件,其标称电压不超过1 000 V a.c.或1 500 V d.c.,额定频率不超过200 Hz。本部分未规定下述建设机械电气设备的附加和特殊技术要求:--使用、处理或生产易爆材料(如油漆或锯末)的机械;--易爆易燃环境中使用的机械;--当加工或使用某种材料时会产生特殊风险的机械。
GB/T 5907的本部分界定了消防产品的常用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适用于消防管理、消防标准化、消防工程、消防科学研究、教学、咨询、出版及其他有关工作领域。
本标准规定了短波单边带接收机(以下简称接收机)电性能测量用术语和定义、标准测量条件和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不带有完整天线的接收设备,其音频带宽不超过10 kHz的全载波(H3E)、减幅载波(R3E)和抑制载波(J3E)、包括独立边带(B8E)的接收机;也适用于可以兼容接收双边带调幅话(A3E)、等幅报(A1A、A1B)的接收机。
本标准给出了移动通信天线的常用术语和定义,规定了它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25 MHz~6 000 MHz频段移动通信线极化无源天线。 本标准是制定移动通信天线产品规范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低要求。
GB/T 11828的本部分规定了遥测水位计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使用说明书。本部分适用于测量江河、湖泊、明渠、水库等自然水体水位的遥测水位计(以下简称水位计)。本部分不适用于水文自动测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的遥测终端机。
本标准规定了移动通信调频接收机(以下简称接收机)性能的定义、测量条件和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工作频率为25 MHz~1 000 MHz,传输单路话音和其他类型信号,其音频带宽不超过10 kHz的移动通信调频接收机。
本标准规定了数字通信设备的可靠性的一般要求和可靠性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为指标,预期寿命服从指数分布或近似指数分布的数字通信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可靠性验证试验和可靠性测定试验。 本标准推荐的可靠性试验方法适用于设备的任何一个或几个阶段:研制(样机)、试生产、批量生产及现场使用。这些试验可以列入初始鉴定程序(设计定型)、重新鉴定程序(生产定型)以及正常生产过程(批量生产)的验收程序。这些试验方法适用于实验室试验及现场试验。 本标准不适用于可靠性增长试验。
本标准规定了移动通信电源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供地面、内河或沿海作移动业务使用的,其额定输出电压为48V及以下的直流稳压电源。
本标准规定了移动通信设备运输包装的防护等级和形式、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移动通信设备(以下简称产品)的运输包装,固定通信设备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移动通信双工器(以下简称双工器)的有关术语定义、主要电性能要求、试验条件及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工作频率为25MHz~2500MHz范围的移动通信设施配套的双工器。
本标准规定了陆地移动通信设备及其辅助设备的电磁兼容要求和测量方法及性能判据。 本标准适用于没有制定电磁兼容性能专项标准的陆地移动通信设备及其辅助设备,作为在电磁兼容性能方面的通用要求和评估依据。 如果某类陆地移动通信设备及其辅助设备有专项的产品标准或产品族标准,则这些标准在使用上优先于本标准。
GB/T 15629的本部分规定了用于专网和特定应用的可支持通信、广播业务传输的宽带无线多媒体系统空中接口,包括物理层和媒体访问控制(包括安全子层和网络适配子层)规范。本部分适用于专网和特定应用中宽带无线多媒体系统的规划、设计、开发、生产、运营和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在移动通信无线通信系统中采用调频(F3E)技术的调频收发信机(以下简称调频机)的分类和规格、技术要求、试验方法、产品检验规则,以及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贮存,还规定了调频机的模拟话信道作数据传输时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供陆地、内河或沿海移动通信(无线)网中使用的工作频为25 MHz~1 000 MHz、发射机射频输出功率不大于50 W的各类调频机,其他符合F3E的移动通信调频收发信机亦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集群移动通信系统(简称集群系统)有关术语,一般技术要求,系统设备技术要求,安全要求和测量方法,系统试验方法,环境试验要求和试验方法,可靠性要求和试验方法,质量评定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陆地使用的集中控制方式单区基本集群系统。多区系统和其他控制方式的集群系统亦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漏泄同轴电缆无线通信系统的术语、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储运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漏泄同轴电缆无线通信系统的研制、生产和工程设计。
本标准给出了无中心多信道选址移动通信系统(简称无中心系统)有关术语的定义。规定了无中心系统的一般技术要求,系统设备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系统设备功能试验,环境试验方法,可靠性试验方法,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质量评定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有关单位研制、生产、进口、使用和管理该无中心系统的各种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火警受理系统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安装使用的火警受理系统和“三台合一”接处警系统,包括火警受理信息系统、火警调度机、火警数字录音录时装置等。其他单位安装使用的具有特殊要求的火警受理系统,除特殊要求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也可使用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无线数据传输收发信机(以下简称数传机)的技术要求、测试方法和质量评定程序,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供地面、内河或沿海专用数据通信网(如遥测、遥控、遥信、遥调系统等)使用的各类符合以下限定的数传机:a) 工作频率在25 MHz~1 000 MHz之间;b) 恒定包络窄带调制;c) 载波功率不大于50 W;d) 采用二进制串行数据接口与数据终端设备相连;e) 传输的数据信号为比特流或字符串。其他有关无线电数据通信设备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下行(中心站→外围站)采用时分复用(TDM)方式,上行(外围站→中心站)采用频分多址(FDMA)方式的点对多点微波通信系统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TDM/FDMA点对多点微波通信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通信用电源设备(以下简称受试设备)通用试验项目试验的一般规定:试验用仪器仪表设备及要求、试验部位、试验条件和方法、计算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通信用的整流器、高频开关组合电源、直流-直流变换设备、逆变设备、配电设备、交流稳压电源设备、通信用不间断电源(UPS)及移动通信手机用充电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