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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我国职业的分类结构、类别、代码及说明。本标准适用于按职业分类的各种普查、调查统计及行政管理和国内外信息交流等。
本标准规定了焦炉煤气中主要常量组分的气相色谱分析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炼焦生产的净煤气中氢气、氧气、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气、甲烷、乙烯、乙烷、丙烯、丙烷等组分的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煤炭直接液化生成气中C<下标1>~C<下标5>烃及氢气、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硫化氢含量的气相色谱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表1所示范围的煤炭直接液化生成气。
本标准规定了废硫化氢处理处置的术语和定义、处理处置方法和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废硫化氢的处理处置。
本标准给出了焦化企业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能源管理体系的系统性指导建议。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常规焦炉、热回收焦炉、半焦(兰炭)炭化炉组织生产的焦化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标准规定了冷却塔节能用水轮机设计、制造、安装、检验验收等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开式机械通风冷却塔中单机流量0.056 m<上标3>/s~1.67 m<上标3>/s (200 m<上标3>/h~6 000 m<上标3>/h),与风机直联或通过减速机构连接的内置混流式或外置轴伸贯流式水轮机。单机流量小于0.056 m<上标3>/s(200 m<上标3>/h)的机组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给出了可燃粉尘或可燃气体爆炸性环境进行气氛惰化防爆的基本方法和惰化系统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向可燃粉尘、可燃气体或其混合物爆炸性环境通入惰化气体进行完全惰化防爆的惰化技术,部分惰化可参照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情况:——采用向可燃粉尘中添加惰性粉尘以防止粉尘爆炸的惰化技术;——采用在容器或储罐内的气体空间设置阻火金属网以防止可燃液体蒸气爆炸的技术;——灭火;——采用控制可燃物质浓度超出爆炸上限以避免形成爆炸性环境的技术;——控制粉尘层或粉尘堆积物发生着火、自燃、放热反应或燃烧在粉尘层中传播的保护措施。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城市交通隧道。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标准时,宜从其规定。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氧气站及其管道工程设计:1 采用低温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氩等气态、液态产品的氧气站设计;2 采用常温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氩等气态产品的氧气站的设计;3 氧、氮、氩等空气分离液态产品气化站房的设计;4 氧、氮、氩等空气分离气态产品的汇流排间设计。
为防止和减少石油化工企业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特大型和大、中型露天煤矿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工程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0.09Mt/a及以上的新建、改建及扩建的煤炭工业矿井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中设置的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本规范不适用于移动式水喷雾灭火装置或交通运输工具中设置的水喷雾灭火系统。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及扩建矿井、露天矿、选煤厂及矿区辅助和附属企业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不适用于临时性建筑物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煤矿及生产煤矿的瓦斯抽采工程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和煤化工工程防渗的设计、施工和质量检验;不适用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与填埋工程以及长输管道线路敷设工程。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民用、市政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
本规范适用于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节水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企业钢制低压湿式气柜,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储气用气柜:1 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4000Pa且大于气柜升降部分自重产生的压力的钢制湿式气柜;2 公称容积规格为50m<上标3>~100000m<上标3>的钢制湿式气柜;3 化学工业、石油化工、市政燃气和生化工程等领域的装置中起到储存、缓冲、稳压、混合作用的钢制湿式气柜。本规范不适用于盛装的介质毒性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和介质易溶于水的钢制低压湿式气柜。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粗苯加工工程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