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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147的本部分规定了中小功率内燃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部分适用于道路车辆、船舶、农用拖拉机和林业机械、工程机械、发电机组、排灌机械用中小功率内燃机(以下简称内燃机),其他目前尚无合适标准可用的中小功率内燃机也可参照执行。
GB/T 3367的本部分界定了内燃机车冷却系统、燃油系统、机油系统、空气滤清系统、通风系统、辅助传动系统的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适用于内燃机车辅助装置。
本标准规定了中小功率内燃机(以下简称内燃机)清洁度的限值、测定项目和部位、测定条件、测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内燃机整机和零部件。
GB/T 3871的本部分规定了农业拖拉机用发动机空气滤清器的试验规程,该试验规程是ISO 5011规定以外的附加试验规程。由于装在农业拖拉机上的发动机工作条件的特殊性而需要进行的附加试验。 本部分适用于农业拖拉机。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骑摩托车用火花点火式发动机在台架上进行性能试验、可靠性试验和耐久性试验的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用火花点火式发动机。
GB/T 6072的本部分除需满足“核心”标准GB/T 21404所规定的基本要求外,还规定了功率、燃料消耗和机油消耗的标定及试验方法。 GB/T 6072的本部分规定了符合“核心”标准GB/T 21404要求的发动机功率代号,以便必要时可简化功率的表述和便于交流。这可适用于诸如发动机铭牌功率的表示。 GB/T 6072的本部分适用于陆用、轨道牵引和船用往复式内燃机。本部分也可适用于筑路机械和土方机械、工业卡车以及目前尚无合适标准可以使用的其他用途发动机。 本部分为“卫星”标准,只有在与“核心”标准GB/T 21404一起使用时,才能全面规定特定用途发动机的技术条件。
GB/T 6809的本部分规定了往复式内燃机冷却系统术语。ISO 2710对往复式内燃机进行了分类,并对这些内燃机的基本词汇及其特征进行了定义。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主要总成、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以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及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所有机动车,但不适用于有轨电车及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车。
本标准规定了在实施焊接、切割操作过程中避免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本标准为安全地实施焊接、切割操作提供了依据。
GB 12668的本部分规定了对调速电气传动系统或其元件有关电气、热和能量安全方面的要求。除接口要求外,本部分不覆盖被传动设备。本部分适用于包括电力变流设备、传动控制设备和电动机的调速电气传动系统。但不包括牵引传动和电动车辆传动,本部分适用于连接交流电源电压1 kV及以下,50 Hz或60 Hz的直流传动系统以及变流器输入或输出电压35 kV以下,50 Hz或60 Hz的交流传动系统。《调速电气传动系统》的其他部分涉及额定值的规定、电磁兼容性(EMC)及功能安全性等。如果用作电气传动系统(PDS)组成部分的设备符合相应环境下有关产品标准的安全要求,则本部分的范围不包括这些设备。例如,PDS中所使用的电动机就应当符合IEC 60034相关部分的要求。除非有特别规定,本部分的要求适用于PDS的所有部分,包括CDM/BDM(见图1)。
本标准规定了往复式内燃机在操作控制机械、测量仪表信号装置和使用说明书上所用的图形符号,以提供有关使用和操作的必要信息。本标准适用于陆用、铁路牵引和船用往复内燃机,道路车辆和航空用内燃机除外。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用发动机性能台架试验方法,其中包括各种负荷下的动力性及经济性试验方法,无负荷下的起动、怠速、机械损失功率试验方法以及有关气缸密封性的活塞漏气量及机油消耗量试验方法等,用来评定汽车发动机的性能。 本标准适用于轿车、载货汽车及其他陆用车辆的内燃机,不适用于摩托车及拖拉机用内燃机。该内燃机属往复式、转子式,不含自由活塞式。其中包括点燃及压燃机、二冲程及四冲程机、非增压及增压机(机械增压、涡轮增压及中冷)、水冷及风冷机。 凡新设计及有重大改进的发动机定型试验、转产生产的发动机验证试验以及现生产的发动机质量检验试验等,均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 本标准还可作发动机制造厂和汽车制造厂之间交往的技术依据。
本部分规定了汽油清净剂对进气阀和燃烧室沉积物影响的标准台架试验方法与试验设备。本试验方法涉及一个评价点燃式发动机使用车用无铅汽油在进气阀上沉积物的形成趋势的发动机测功机试验程序。 本部分适用于汽油清净剂清净性评定,也适用于车用无铅汽油清净性的评定。 注:本部分未对所有的安全注意事项作出说明,采取相应的安全、卫生措施以及使用前是否符合有关法规是方法使 用者的责任。
GB 20651的本部分规定了点燃式发动机及其基本附属设备的安全要求和防护措施,对燃气发动机可根据具体用途提出特殊要求。本部分不包括在潜在爆炸性环境下的特殊要求。本部分适用于陆上、地下和水上用点燃式发动机(以下简称发动机)。
本标准规定了低噪声内燃机电站(以下简称电站)的噪声指标、原则性的降噪措施和测量噪声的方法。至于电站的其他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应标准、军用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由往复式内燃机(RIC)驱动的工频(50Hz/60Hz)、中频(400Hz)、双频(50Hz/400Hz)、直流、交直流陆用和船用电站。不适用于航空或驱动陆用车辆和机车的低噪声电站。对于本标准中规定的测量、评价和考核噪声的方法,除了适用于本标准中规定的电站外,也适用于其他任何内燃机电站。
本标准规定了在海拔2000m以上高原地区使用的高原型内燃机电站的环境条件、性能要求、应采取的技术措施和检验认证原则。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工频(50Hz)、中频(400Hz)、双频(50/400Hz)、直流)内燃机电站。
本标准规定了干热沙漠环境条件对内燃机电站的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干热沙漠气候条件下使用的各类内燃机电站。
本标准规定了旋挖钻机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使用说明书、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电动机或内燃机驱动的履带式、轮胎式、步履式旋挖钻机。
本标准规定了内燃机增压空气冷却器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农用机械、工程机械用内燃机增压空气冷却器(以下简称“中冷器”)。其他用途的内燃机增压空气冷却器也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内燃调车机车的术语和定义使用条件、技术要求、结构特点与参数、试验与验收、标志等方面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在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段或停车场内进行调车作业,兼用于列车救援和工程列车牵引,以柴油机为动力的内燃调车机车(以下简称机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