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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定向和定向普通照明用光源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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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船用电气号灯(以下简称号灯)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和储存等。本标准适用于电源电压在250V以下的交流(50Hz或60Hz)和直流的各类船舶航行用号灯(包括舷灯、桅灯、艉灯、拖带灯、环照灯)的设计、生产和验收。
GB 7000的本部分规定了使用电光源、电源电压不超过1 000 V的灯具的一般要求。本部分提出的要求和有关试验包括:分类、标记、机械结构、电气结构和光生物安全。本部分的每章都应与第0章和引用的其他相关章节一起阅读。GB 7000第2部分的每个标准详述了电源电压不超过1 000 V的一个特定类型灯具或一组灯具的具体要求。为了便于修订,这些部分单独出版,而且当需要时,还会增添附加的部分。灯具光度数据的表述是由照明委员会(CIE)考虑提出的,因此本部分不涉及。本部分包括了带有标称脉冲电压峰值不超过表11.2数值的触发器的灯具的要求。这些要求适用于触发器装在镇流器内和触发器与镇流器分开的灯具。触发器装在光源内的灯具的要求正在考虑之中。本部分包含了对半灯具的要求。总的来说,本部分包括了灯具的安全要求。本部分的目的是提供一套适用于多数类型灯具的要求与试验,并被GB 7000第2部分的具体标准引用。因此,不应将本部分的本身看成对任何类型灯具的规定,本部分的条款只适于GB 7000标准特殊要求部分确定范围内的特定类型的灯具。GB 7000第2部分的标准引用本部分某章要求时,规定了该章的适用程度、试验顺序,以及一些必要的附加要求。本部分的章节序号无特殊意义,每一型式灯具或一组灯具适用条款的顺序由相应的GB 7000第2部分标准规定。GB 7000第2部分的所有标准都是独立的,不引用标准内的其他特殊要求部分。当GB 7000第2部分的标准以“应用GB 7000.1中第…章要求”的措辞引用本部分任何章的要求时,这句话是应被解读为:除了GB 7000第2部分的该标准涉及的特定型式灯具明显不适用的以外,本部分该章的所有要求都适用。对IEC 60079覆盖的防爆灯具,除了IEC 60079的要求以外,还要符合GB 7000标准(在GB 7000第2部分中选择适用的)的要求,当GB 7000标准与IEC 60079标准有矛盾时,IEC 60079的规定优先。要关注含有“灯具设计信息”的光源性能标准,为使光源正常工作应遵循这些要求,但本部分不要求将光源性能试验作为灯具型式试验认可的一部分。工艺技术状态带来的安全方面的改进以进行中的修订版和修改件为基础的方式在标准内体现。区域性标准化机构可能在其派生的标准中有一个覆盖符合制造商或标准化机构早先文件产品的声明。声明可以对这类产品提出应用标准的时间要求,即直到应使用新标准的规定日期以前,早先的标准可以继续在生产时使用。
本标准对评估灯和灯系统,包括各种灯具的光学生物安全性给与指导。对于所有非相干宽带点光源,也包括发光二级管(LED)但不包括激光,在200nm至3000nm波长范围的光学辐射的光生物危害的评估和控制,本标准对曝辐射限值参考测量技术和分级计划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LED模块的性能要求,以及检验其符合性的试验方法和检验条件。LED模块区分为以下类型,见图1:类型1:采用250 V及以下直流或1 000 V及以下50 Hz或60 Hz交流电源供电的集成式LED模块。类型2:通过独立控制装置的电源连接到电源电压,且内部包含有使其工作于恒定电压、恒定电流或恒定功率下的控制装置的(半集成式)LED模块。类型3:用于控制模块工作于恒定电压、恒定电流或恒定功率状态下的全部控制装置均独立于模块(非集成式)的LED模块。本标准的要求仅适用于型式试验。用于全部产品检验或批次检验的方法正在研究中。本标准所涵盖LED模块,基于发白光的无机LED技术。通常,LED模块的寿命长于实践中可行的试验时间。因为将测试数据在时间上做进一步推算的方法并没有标准化,所以不能以充分可信的方法对生产者宣称寿命做验证。因此,用6.1规定的试验时间来验证生产者的宣称寿命,不属于本标准范围。本标准选择指定测试时间的光通维持率代码来代替寿命验证。但是,光通维持率代码并不暗示对实际寿命时间的预测值。由代码表示的类别,是与生产者在测试开始前所提供信息一致的光通衰减特性的类别。为了验证宣称寿命,需要对测试数据进行外推。基于有限测试时间的测试数据的通用预测方法正在研究中。本标准所规定的寿命试验的通过/失效准则不同于生产者所宣称的寿命度量方法。对于所推荐寿命度量方法的解释,参见附录C。类型2和类型3的LED模块的外部电子控制装置不属于本标准要求的测试范围。对水和尘侵入的防护,见B.3。
本标准规定了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与命名、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在家庭和类似场合作为普通照明用、把稳定燃点部件集成为一体的非定向自镇流LED灯。适用范围如下:--额定功率不大于60 W;--额定电压AC 220 V、频率50 Hz;--采用符合GB/T 1406.1的螺口式灯头或符合GB/T 1406.5的卡口式灯头。凡是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灯,在额定电源电压的92%~106%或标称工作电压范围内,环境温度为-20 ℃~45 ℃之间的条件下应能启动并正常工作。
GB/T 30117的本部分规定了非激光产品光辐射安全要求的基本原则、指导相应的通用产品规范对安全要求作出规定,同时为灯系统制造商利用灯制造商提供的安全信息提供依据。本部分规定了下列指导原则:——光辐射安全评估要求;——安全措施;——产品标识。本部分不涉及日光浴设备、眼科仪器及其他医疗/美容设备等有意辐照的光辐射安全要求,其特定的安全问题有相应的标准解决。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照明用LED筒灯、定向集成式LED灯、非定向自镇流LED灯的能效等级、能效限定值、显色指数、光通维持率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以LED为光源、电源电压不超过AC 250 V、频率50 Hz,额定功率为2 W及以上、光束角>60°的LED筒灯,不包括使用集成式LED灯的LED筒灯。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源电压为AC 220 V、频率50 Hz,灯头符合GU10、B22、E14或E27的要求,PAR16、PAR20、PAR30、PAR38系列的定向集成式LED灯。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源电压为AC 220 V、频率50 Hz,额定功率大于或等于2 W、小于或等于60 W的非定向自镇流LED灯,不包括具有外加光学透镜设计的非定向自镇流LED灯。本标准不适用于具有耗能的非照明附加功能或具备调光/调色功能的室内照明LED产品。
本标准规定了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的规格分类。本标准适用于在家庭和类似场合作为普通照明用、把稳定燃点部件集成为一体的非定向自镇流LED 灯。适用范围如下:--额定电压AC 220 V频率50 Hz;--采用符合GB/T 1406.1的螺口式灯头或符合GB/T 1406.5的卡口式灯头。
本标准规定了照明用白光LED灯、白光LED模块和白光LED灯具(以下统称为“LED产品”)的颜色参数表示方式以及平均颜色和空间颜色分布的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照明用白光LED产品。本标准不包含LED封装和OLED(有机发光二极管)产品,但上述产品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可以参考本标准。
GB/T 37600的本部分规定了产品信息管理中照明产品核心元数据的统一建模语言描述和字典描述。本部分适用于产品信息管理中对照明产品信息的描述、编码、建库、查询和发布。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以及装饰的居住、公共和工业建筑的照明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构筑物中电气照明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与工程交接验收。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及与道路相关场所的照明设计。
本标准规定了电光源产品的分类和型号命名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我国销售的各类电光源产品。
本标准规定了装饰照明用集成式LED灯的产品分类与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包装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家庭和类似场所作为装饰照明用、把LED光源和稳定燃点部件集成为一体的非定向集成式LED灯。适用范围如下:——额定电压AC220 V、频率50 Hz;——采用符合GB/T 1406.1的螺口式灯头或符合GB/T 1406.5的卡口式灯头;——外形尺寸符合GB/T 7249的要求、灯的外形大直径不大于50 mm。凡是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灯,在额定电源电压的92%~106%或标称工作电压范围内,以及环境温度为-20℃~45℃之间的条件下应能启动并正常工作。
SN/T 3326的本部分规定了进出口自镇流荧光灯的能效要求、试验方法、检验及检验结果判定和不合格批的处置。本部分适用于进口到我国的额定电压220 V,频率50 Hz,标称功率为60 W及以下,采用螺口灯头或卡口灯头,在家庭和类似场合普通照明用的,把控制启动和稳定燃点部件集成一体的自镇流荧光灯。本部分适用于出口到欧盟的额定电压100 V至250 V,标称功率为60 W及以下,采用螺口灯头或卡口灯头,在家庭和类似场合普通照明用的,把控制启动和稳定燃点部件集成一体的自镇流荧光灯。本部分适用于加贴能源之星标记的:--带有整体电子镇流器的中型螺纹灯头或者小型螺纹灯头的紧凑型荧光灯;--与电子镇流器一起测试和包装的环形灯和方形灯,这些灯带有中型螺纹灯头的电子镇流器,并且大直径为9 in,大边长为8 in;--带有半透明罩和整体电子镇流器的荧光灯管,其灯头为中型螺纹灯头或者小型螺纹灯头。灯罩可以是球形、子弹形、梨形,鱼雷型、蜡烛型或其他形状;--带有整体电子镇流器的紧凑型荧光灯,其灯头为中型螺纹灯头且带有一个敞开或者密闭的反射罩。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照明、城市照明、室外场地照明及有关领域。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特殊景观元素、商业步行街、广场、公园、广告与标识等景物的夜景照明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通信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监督检查。本规范与有关标准(规范)相矛盾时,应按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