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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射型 自镇流 LED灯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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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7000的本部分规定了使用电光源、电源电压不超过1 000 V的灯具的一般要求。本部分提出的要求和有关试验包括:分类、标记、机械结构、电气结构和光生物安全。本部分的每章都应与第0章和引用的其他相关章节一起阅读。GB 7000第2部分的每个标准详述了电源电压不超过1 000 V的一个特定类型灯具或一组灯具的具体要求。为了便于修订,这些部分单独出版,而且当需要时,还会增添附加的部分。灯具光度数据的表述是由照明委员会(CIE)考虑提出的,因此本部分不涉及。本部分包括了带有标称脉冲电压峰值不超过表11.2数值的触发器的灯具的要求。这些要求适用于触发器装在镇流器内和触发器与镇流器分开的灯具。触发器装在光源内的灯具的要求正在考虑之中。本部分包含了对半灯具的要求。总的来说,本部分包括了灯具的安全要求。本部分的目的是提供一套适用于多数类型灯具的要求与试验,并被GB 7000第2部分的具体标准引用。因此,不应将本部分的本身看成对任何类型灯具的规定,本部分的条款只适于GB 7000标准特殊要求部分确定范围内的特定类型的灯具。GB 7000第2部分的标准引用本部分某章要求时,规定了该章的适用程度、试验顺序,以及一些必要的附加要求。本部分的章节序号无特殊意义,每一型式灯具或一组灯具适用条款的顺序由相应的GB 7000第2部分标准规定。GB 7000第2部分的所有标准都是独立的,不引用标准内的其他特殊要求部分。当GB 7000第2部分的标准以“应用GB 7000.1中第…章要求”的措辞引用本部分任何章的要求时,这句话是应被解读为:除了GB 7000第2部分的该标准涉及的特定型式灯具明显不适用的以外,本部分该章的所有要求都适用。对IEC 60079覆盖的防爆灯具,除了IEC 60079的要求以外,还要符合GB 7000标准(在GB 7000第2部分中选择适用的)的要求,当GB 7000标准与IEC 60079标准有矛盾时,IEC 60079的规定优先。要关注含有“灯具设计信息”的光源性能标准,为使光源正常工作应遵循这些要求,但本部分不要求将光源性能试验作为灯具型式试验认可的一部分。工艺技术状态带来的安全方面的改进以进行中的修订版和修改件为基础的方式在标准内体现。区域性标准化机构可能在其派生的标准中有一个覆盖符合制造商或标准化机构早先文件产品的声明。声明可以对这类产品提出应用标准的时间要求,即直到应使用新标准的规定日期以前,早先的标准可以继续在生产时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各场所的照明一般规定、照明照度值、应急照明、照明质量和照明功率密度值。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各场所的照明。本标准不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的照明。
GB 16915的本部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的分类、标志、防触电保护、结构要求、机械性能、电气性能等技术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户内或户外使用的,仅用于交流电、额定电压不超过440 V,额定电流不超过63 A的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手动操作的一般用途开关。装有无螺纹端子的开关的额定电流限为大16 A。本部分涵盖的开关是指预期用以控制正常使用的:--钨丝灯负载电路;或--荧光灯负载(包括电子镇流器)电路;或--功率因数不低于0.95的实质上电阻式负载电路;或--额定电流不高于10 A且功率因数不低于0.6的用于电机负载的单相电路;或--自镇流灯负载电路(如,LEDi或CFLi);或--卤素灯负载电路;或--以上类型的组合电路。本部分亦适用于开关的安装盒,但不适用于暗装式开关的安装盒。本部分还适用于:--装有信号灯的开关;--电磁遥控开关(其特殊要求由第2部分给出);--装有延时装置的开关(其特殊要求由第2部分给出);--带有开关和其他功能组合的开关(但不适用于与熔断器组合的开关);--电子开关(其特殊要求由第2部分给出);--装有软缆保持装置和软缆出口装置的开关(见附录B);--隔离开关(其特殊要求由第2部分给出)。符合本部分要求的开关适于在通常不超过35 ℃,但偶尔会达到40 ℃<上标1)>的环境温度中使用。在特殊环境,例如在车、船上和在可能发生爆炸等危险的场所使用的开关,可能要求特殊的结构。
GB/T 18858的本部分规定了单个控制设备和开关元件之间的一种通信方法,并对具有规定的通信接口的部件建立可互操作性系统。完整的系统称为“执行器传感器接口(AS-i)”。本部分描述连接开关元件,如在GB 14048范围内的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与控制设备的方法。该方法也可用于连接其他的电器和元件。此标准范围内描述到输入和输出I/O时,其含义是对主站而言的,对于应用的含义则相反。本部分的目的是为控制电路设备和开关元件之间规定以下要求:——传输系统要求,及从站、主站和机电设备之间的接口要求;——在本部分范围内,任意网络中不同电器的完整互操作要求;——符合本部分描述的网络内设备的可互换性的要求;——从站、机电设备和主站的正常工作条件;——结构和性能要求;——一致性验证。
本标准给出了灯的编码系统的规则,并涉及到所有类别的灯,但不包括机动车辆用灯。本标准规定了主要类型的灯的编码;对于其他类型的灯,按照本标准的适用修订本进行编码。灯的编码系统的目的是:--改善不同类型灯的信息传递;--有助于在产品的互换性方面展开讨论;--在标准和生产者的文献之间创造更加密切的关系(例如,将来可在某一标准的相关章节给出编码);--使正确地更换灯成为可能;--在灯具上用作补充标志;--代替和地区的编码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普通照明用LED模块的基本性能的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功率大于或等于1W,在恒定电压、恒定电流或恒定功率下稳定工作的、外置控制的LED模块;以及采用直流250V以下或交流50Hz或60Hz、1000V以下电源供电的稳定工作的自镇流LED模块。非本标准范围内的LED产品,如有需要,也可以参考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电光源、电源电压不超过1 000 V的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的性能要求、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城市道路与街路使用的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以下简称灯具)。本标准不适用于隧道照明灯具。
本标准规定了在家庭和类似场合作为普通照明用的、把稳定燃点部件集成为一体的LED灯(白镇流LED灯)。本标准对该种灯规定了安全和互换性要求,以及试验方法和检验其是否合格的条件。本标准适用于如下范围:—额定功率60 W以下;—额定电压大于50 V且小于或等于250 V;-灯头符合表1要求。本标准的要求只涉及型式试验。关于全部产品的检验和批量产品的检验方法将在GB 24819—2009的附录C中定义。
本标准规定了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与命名、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在家庭和类似场合作为普通照明用、把稳定燃点部件集成为一体的非定向自镇流LED灯。适用范围如下:--额定功率不大于60 W;--额定电压AC 220 V、频率50 Hz;--采用符合GB/T 1406.1的螺口式灯头或符合GB/T 1406.5的卡口式灯头。凡是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灯,在额定电源电压的92%~106%或标称工作电压范围内,环境温度为-20 ℃~45 ℃之间的条件下应能启动并正常工作。
本标准规定了额定电源电压250 V以下频率为50 Hz交流或直流的装饰照明用LED灯(以下称灯)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由LED及相关附件组成的灯。 该产品适用于室内或室外装饰照明。
本标准规定了以LED为光源、电源电压不超过250 V的一般照明用LED筒灯的性能要求。本标准不包括使用一体化LED灯的筒灯。
本标准规定了反射型自镇流LED灯性能参数的测试方法,其中包括适用工作条件测试、光电参数测试、老炼和寿命试验相关指标测试等测试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外形类似反射型卤钨灯的,在家庭、商业和类似场合作为普通照明、局部照明或定位照明用的,把稳定燃点部件集成为一体的LED灯。适用范围如下:--额定电压AC 220 V频率50 Hz;--符合GU10、B22、E14或E27灯头要求;--PAR16、PAR20、PAR30、PAR38 系列 LED 灯。
本标准规定了反射型自镇流LED灯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和命名、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外形类似反射型卤钨灯的、在家庭、商业和类似场合作为普通照明、局部照明或定位照明用的、把稳定燃点部件集成为一体的LED灯。适用范围如下:--额定电压AC220 V频率50 Hz;--符合GU10、B22、E14或E27灯头要求;--PAR16、PAR20、PAR30、PAR38 系列 LED灯。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照明用LED筒灯、定向集成式LED灯、非定向自镇流LED灯的能效等级、能效限定值、显色指数、光通维持率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以LED为光源、电源电压不超过AC 250 V、频率50 Hz,额定功率为2 W及以上、光束角>60°的LED筒灯,不包括使用集成式LED灯的LED筒灯。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源电压为AC 220 V、频率50 Hz,灯头符合GU10、B22、E14或E27的要求,PAR16、PAR20、PAR30、PAR38系列的定向集成式LED灯。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源电压为AC 220 V、频率50 Hz,额定功率大于或等于2 W、小于或等于60 W的非定向自镇流LED灯,不包括具有外加光学透镜设计的非定向自镇流LED灯。本标准不适用于具有耗能的非照明附加功能或具备调光/调色功能的室内照明LED产品。
本标准规定了以LED为光源、电源电压不超过250 V的室内一般照明用嵌入式灯具(以下简称灯具)的性能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使用一体化LED模块、半一体化LED模块、非一体化LED模块、半一体化LED灯或非一体化LED灯的灯具。本标准不适用于使用一体化LED灯的灯具。本标准不适用于嵌入式LED筒灯。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替换PAR系列卤钨灯的反射型自镇流LED灯的规格分类。本标准适用于在家庭、商业和类似场合作为定向照明用,把稳定燃点部件集成为一体的反射型自镇流LED灯。适用范围如下:--额定电压AC 220 V 50 Hz;--符合 GB/T 1406.1、GB/T 1406.2 或 GB/T 1406.5 要求的灯头。
本标准规定了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的规格分类。本标准适用于在家庭和类似场合作为普通照明用、把稳定燃点部件集成为一体的非定向自镇流LED 灯。适用范围如下:--额定电压AC 220 V频率50 Hz;--采用符合GB/T 1406.1的螺口式灯头或符合GB/T 1406.5的卡口式灯头。
本标准规定了矢量无负压供水设备的术语和定义、标记和结构、设备使用条件、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生活用水的矢量无负压供水设备。
GB/T 31897的本部分规定了LED灯具的性能要求,以及表明其符合本部分所要求的试验方法和条件。它适用于普通照明用LED灯具。LED灯具包括下述类型:A型--使用表明其符合IEC 62717的LED模块的灯具;B型--使用未表明其符合IEC 62717的LED模块的灯具;C型--灯具使用LED灯,并由IEC 62722-1覆盖。本部分的要求仅涉及型式试验。本部分不涉及C型灯具。本部分不涉及产生彩色光的LED灯具,也不涉及使用OLED(有机LED)的灯具。除非此2-1部分规定了替代的测量方法或限值,这些性能要求是对GB/T 31897.1第1章到第9章的补充。由于本部分与LED模块的标准同时开发与编写,适宜时,IEC 62717规定的模块符合性可以转换到整个灯具中。在大多数情况下,LED灯具的寿命比可行的试验时间长得多,因此,验证制造商声称的寿命不能以足够确信的方式进行。为此,以超过25%额定寿命(长6 000 h)来接受或拒绝制造商声称的寿命超出了本部分的范围。本部分选择了限定试验时间的光通维持率等级来代替对寿命时间的验证。因此,等级数字并不是可实现寿命时间的预测。等级是光通量衰减特性等级,它体现与试验开始前制造商提供信息的一致性。为了验证声称的寿命时间,需要对试验数据外推。超出有限的试验时间预测测量数据的一般方法正在考虑中。推荐寿命时间度量的解释见IEC 62717附录C。对于符合本部分的LED灯具,可以预期其在92%~106%额定电源电压、以及在制造商声称的环境温度下正常地启动和工作。LED灯具的LOR(光输出比)评估正在考虑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