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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全社会经济活动的分类与代码。本标准适用于在统计、计划、财政、税收、工商等宏观管理中,对经济活动的分类,并用于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本标准规定了我国职业的分类结构、类别、代码及说明。本标准适用于按职业分类的各种普查、调查统计及行政管理和国内外信息交流等。
本标准关于电磁抗扰度的要求适用于灯及其相关设备,如低压电源或电池组供电的灯泡、附件及灯具。本标准不适用于在其他IEC或CISPR标准中对抗扰度要求已作出规定了的设备,如:——运输车辆用照明设备;——用娱乐照明控制设备;——内置于其他设备中的照明器具,如:•测量用照明设备或指示灯;•影印机;•幻灯机和投影仪;•多媒体设备。对于那些多功能设备中可以独立于其他设备工作的照明部分,应符合本标准中的电磁抗扰度要求。本标准是以IEC 61000-6-1:2005所规定的室内、商业及工业环境照明要求的内容制定的,根据照明工程实际情况作了修订。符合本标准的照明设备在其他环境中也应能满意地工作。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必须采取措施以保证产品更好的抗扰度。本标准未能涵盖所有可能的环境要求,某些特殊要求需在供应商及客户之间另行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公路照明质量要求、光源和灯具要求、照明布设要求、照明供电安全和控制要求、照明节能要求等。本标准适用于设置照明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公路沿线特殊设施及场所,其他等级公路可参照使用。本标准不适用于公路遂道照明。
本标准规定了照明节电装置的技术要求、应用条件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供电电压为450V及以下、额定频率50Hz、额定容量不超过2500kV·A电磁式调压节电装置。
本标准规定了检验检测实验室技术要求的验收规范,包括设计与建设验收的总则、选址及平面布局、建筑结构及装饰装修、给排水系统、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建筑电气、气体管道、实验室家具、智能与控制、安全与防护、节能与环保、设计审查及使用验收等。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检验检测实验室的设计和建设,以及建设方对设计文件的审查和使用验收。本标准不适用于生物安全、动植物检验、净化及医学实验室。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以及装饰的居住、公共和工业建筑的照明设计。
本条是编制本标准的目的。本标准仅限于施工质量的验收,工程立项决策阶段、勘察设计阶段和使用中的质量问题不属于本标准的范畴。本次修编将有关地下铁道工程的验收标准与施工标准分开,组成新的工程质量验收体系,以统一地下铁道工程质量的验收方法、程序和质量标准。
本规范适用于电压等级为35kV及以下建筑电气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随着经济的发展,地下铁道工程由原来的地下隧道,发展为地上和地下的城市轨道交通,其制式也多样化,本标准除不适用于“磁悬浮”“跨坐式”“直线电机”制式城市轨道交通外,也适用于其他制式的城市轻型轨道交通的施工。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橡胶工厂工程项目的工业建筑节能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构筑物中电气照明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与工程交接验收。
本规范适用食品加工和生产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厂房中洁净用房的设计、施工、工程检测和工程验收。
本标准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单机发电容量百万千瓦级及以下的压水堆核电厂常规岛的防火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民用、公告设施建设安装工程的计量和工程计量清单编制。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必须按本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工程计量。
本标准适用于绿色商店建筑的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绿色博览建筑的评价。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基本要求、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防护措施及应急救援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施工活动的企业、事业及个体经济组织的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及卫生行政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和项目监理对施工企业的职业卫生监管。
本标准规定了土压平衡盾构机的要求、制造、安装和验收要求,测试方法,标志、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及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在软土中运用的φ5.5m~φ7m土压平衡盾构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