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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式内燃凿岩机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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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手持式非电类动力工具噪声辐射值的测量、确定和标示方法,规定了如下加载和运转条件下能测定的项目:a)在规定加载条件下的噪声辐射,用声功率级表示;b)在规定加载条件下、工作位置上的辐射声压级。本标准适用于典型的手持式非电类动力工具,包括回转式工具、有轨迹和无轨迹磨光机、带回转和不带回转的往复式和冲击式工具以及各种装配工具。本标准不适用于弹药驱动工具、夹持驱动工具(如自动打钉机、订书机等)以及所有用内燃机作为动力的工具,也不适用于破碎机或要求满足法定试验方法的条款而出售的、并对噪声辐射加以强制限定的其他动力工具,例如露天使用的设备。
GB/T 6247的本部分界定了各类凿岩机械、气动工具和气动机械及其所属附件的术语。术语按类别分为通用术语、凿岩机械术语、去除或成形材料气动工具术语、装配用气动工具术语、挤压工具术语、切削和扣压工具术语、提升用气动机械术语、气动振动器术语、搅拌用气动工具术语、气动马达及其他工具术语。本部分适用于凿岩机械、气动工具和气动机械产品。
GB/T 14790的本部分规定了在三个正交轴向上测量和报告手传振动暴露的一般要求。本部分规定了频率计权和带限滤波器的要求以使测量能进行统一的比较。获得的测量值可用来预测在8Hz至1000Hz倍频程覆盖频率范围内的手传振动有害影响。本部分适用于周期性和随机性或非周期性的振动。本部分暂时也适用于重复性冲击激励(冲击)。本部分给出了以频率计权振动加速度和日暴露时间表示的手传振动暴露的评价指南。本部分没有规定安全的振动暴露限值。
本标准规定了凿岩机械与气动工具产品的噪声限值及其噪声的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凿岩机械与气动工具产品中的凿岩机、矿用隔爆电动岩石钻、气镐、气铲、气动捣固机、气动铆钉机、气钻、气动砂轮机、冲击式气扳机、气动螺丝刀、气动磨光机、气动捆扎拉紧机和气动马达。
本标准提出了起草手持式和手导式动力机械振动试验方法的基础,规定了型式试验中关于频率计权均方根(r.m.s.)加速度的手传振动测量方法。对于不存在振动试验方法的机械,本标准也可用于振动值的测量并对制定恰当的试验方法进行充分的指导。本标准适用于手持式动力工具(如铲和砂轮机)、手导式动力机械(如草坪割草机、单轴拖拉机、振动滚压机)和安装有手柄、导向臂或类似控制方式的其他类型的动力工具,并适用于电动、液压、气功、内燃等所有动力源的动力机械。本标准不适用于通过工作件将振动传到使用者手上的固定式机械。本标准不适用于操作者位于可移动机械上时操纵轮或控制杆传递的振动。本标准只限于测量机械手柄表面上3个正交方向上的直线振动。将本标准应用于产生单次冲击和频率低于5Hz的重复冲击的机械时应谨慎。对于这类机械,不知道频率计权均方根加速度值是否与危害健康有关,所以,可要求增加测量次数。当改进这类机械的振动测量方法时应考虑CEN ISO/TS 15694中的有关信息。本标准并不提出振动限值或推荐振动值,对人体暴露于工作场所的振动测量不给出任何指导或建议,有关这些信息请参阅GB/T 14790.1和EN ISO 5349-2。
本部分规定了从事电力生产的热力和机械作业的人员在生产现场或工作中的基本安全工作要求。本部分适用于从事电力生产的所有人员和进入电力生产现场的有关人员。
GB/T 26548的本部分规定了手持式动力驱动的钻和冲击钻手柄部位手传振动辐射测量的试验方法,确定了安装有钻头的钻,其手柄握持部位振动量的型式检验程序。其测得的结果用于比较相同型式不同型号的机器。本部分适用于由气动或其他动力驱动的,通过回转和冲击作用在各种材料上钻孔的直柄式钻、枪柄式钻和角式钻(见第5章)。本部分不适用于以丝杆推进的重型钻或是以内燃机驱动的钻。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0.09Mt/a及以上的新建、改建及扩建的煤炭工业矿井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的施工。
本标准适用于开采除煤炭外的金属非金属矿物、放射性矿物、建筑材料以及石油化工原料等矿山的咨询、设计、施工、生产、科研、教学和管理等方面,吸收了部分国外矿业资本市场公开报告术语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的设计、施工、科研、养护等方面。
本规程适用于建筑施工中各类建筑机械的使用与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地质勘探工作野外作业、地质测绘、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勘探、地质遥感、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海洋地质和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地质实验测试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以及职业健康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地质勘探(石油、天然气地质勘探除外)工作设计、生产和安全评价、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使用地质勘探技术手段和方法从事其延伸业的工作设计、生产和安全评价、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凿岩机械与气动工具产品的型号编制原则和编制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凿岩机械及其辅助设备、各种冲击式动力工具、各种用于去除或成形材料的回转式及冲击式气动工具(包括便携式和固定式气动工具)、各种回转式或往复冲击式装配工具、挤压或切断用气动工具、气动振动器、气动喷涂工具、气动包装工具和各种气动机械等(以下简称产品)。 本标准不适用于弹药驱动工具(如射钉枪、自动打钉机)和夹持驱动工具(如订书机等),也不适用于钢绳冲击钻机和牙轮钻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