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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我国职业的分类结构、类别、代码及说明。本标准适用于按职业分类的各种普查、调查统计及行政管理和国内外信息交流等。
GB/T 12545的本部分规定了乘用车的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本部分适用于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t的M<下标1>和N<下标1>类车辆。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用发动机净功率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由制造厂提出M和N类汽车用发动机净功率相对于转速变化的曲线。 本标准适用于往复活塞发动机(点燃式或压燃式)或转子发动机(点燃式或压燃式),但不包括自由活塞发动机。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双怠速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车载诊断(OBD)系统(简称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下排气污染物、自由加速烟度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本标准也规定了燃用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本标准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污染控制装置,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准规程。本标准也规定了排气后处理系统使用反应剂的汽车的技术要求,以及装有周期性再生系统汽车的排放试验规程。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包括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在制造厂的要求下,大总质量超过3 500 kg但基准质量不超过2 610 kg的M<下标1>、M<下标2>和N<下标2>类汽车可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核准;对已获得本标准型式核准的车型,在满足相应要求时可扩展至基准质量不超过2 840 kg的M<下标1>、M<下标2>、N<下标1>和N<下标2>类汽车。本标准不适用于已根据GB 17691-2005的规定获得第V阶段型式核准的汽车。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转运车的特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对已定型的保温车、冷藏车进行适当改造,用于转运医疗废物的专用货车。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用空调器(以下简称“空调器”)的术语和定义、型式和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制冷用途的汽车用空调器。
本标准规定了飞机地面柴油机气源机组(以下简称气源机组)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牌、标志和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飞机地面柴油机气源机组,包括自行式气源机组和拖曳式气源机组的设计与制造。
GB/T 32146的本部分规定了电气实验室的分类、场地选择、总平面设计、建筑设计、气体供应、电气、环境设施、安全防护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电气实验室的设计和建设。
GB/T 33193的本部分按照GB/T 33193.1-2016提出的要求对整车空调系统的试验程序和测量方法作了相应的规定。本部分适用于除市郊车辆、地铁、有轨电车和司机室以外的客运干线铁道车辆及动车组。
本标准规定了高速列车网络控制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控制系统)的工作条件、系统构成、电气要求、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安全与环保、软件发布、文档要求、标识、包装和储存。本标准适用于高速列车上安装的基于GB/T 28029.1—2011的网络控制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非公路机械传动矿用自卸车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检验规则、试验方法、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随机文件。本标准适用于刚性机架非公路机械传动矿用自卸车(以下简称自卸车)。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用电驱动空调器(以下简称“空调器”)的术语和定义、型式和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R134a、R407C、R410A、R744、R1234yf为制冷剂的汽车用电驱动空调器。其他特殊用途的空调器或以其他物质为制冷剂的空调器可参照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轨道车辆用电驱动空调器。
本条是编制本标准的目的。本标准仅限于施工质量的验收,工程立项决策阶段、勘察设计阶段和使用中的质量问题不属于本标准的范畴。本次修编将有关地下铁道工程的验收标准与施工标准分开,组成新的工程质量验收体系,以统一地下铁道工程质量的验收方法、程序和质量标准。
本规范适用于棉、化纤及混纺织物连续式和间歇式印染工厂生产设施、生产辅助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扩建的冷轧带钢工厂及独立车间的设计,不适用于冷轧电工钢工厂及冷轧不锈钢工厂的设计。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空调、采暖及通风装置的使用环境、车辆空调、采暖性能、空调机组、新风及排气、紧急通风、采暖装置、控制及保护和系统的测试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空调、采暖及通风装置。
本规范适用于采用常导电磁悬浮技术实现悬浮导向,通过直线感应电机实现牵引和电制动,高运行速度不超过120km/h的新建中低速磁浮交通工程的设计。
本标准规定了事故汽车修复的作业流程、工艺要求、配件修换原则及质量保证。本标准适用于汽车事故损伤的修复。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公共汽车的分类、整车要求,以及供电设备、驱动单元与辅助设备、车辆管理系统、车载储能装置、车载服务设施、即时充电配套设施与设备和标识等方面的配置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电动公共汽车及其配套设施与设备的配置。
本标准规定了客车CAN总线产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CAN总线网络架构、CAN总线应用层通信协议、故障诊断、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M<下标2>、M<下标3>类客车使用的CAN总线的开发、生产、检验、运输和储存,专用校车和其他类型客车使用的CAN总线可参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