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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金属制压力容器的建造要求。本部分规定了金属制压力容器材料、设计、制造、检验和验收的通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的设计压力:钢制容器不大于35MPa。 其他金属材料制容器按相应引用标准确定。本标准适用的设计温度范围:设计温度范围:-269℃~900℃。钢制容器不得超过按GB 150.2中列入材料的允许使用温度范围。其他金属材料制容器按本部分相应引用标准中列入的材料允许使用温度确定。
GB 150的本部分规定了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用钢材允许使用的钢号及其标准,钢材的附加技术要求,钢材的使用范围(温度和压力)和许用应力。 本部分适用于设计温度-253℃~800℃、设计压力不大于35MPa的压力容器。 本部分不适用的范围为:GB 150.1规定的不适用范围;制冷、造纸行业的容器,搪玻璃容器和简单压力容器;TSG R0004中1.4条所规定的范围。
GB 150.3规定了压力容器基本受压元件的设计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内压圆筒和内压球壳、外压圆筒和外压球壳、封头、开孔和开孔补强以及法兰的设计计算。 本部分给出了非圆形截面容器(规范性附录A)、钢带错绕筒体(规范性附录B)、常用密封结构(资料性附录C)和焊接接头结构(资料性附录D)的基本设计要求。 本部分还给出了关于低温压力容器的基本设计要求(规范性附录E)。
本部分规定了GB 150适用范围内的钢制压力容器的制造、检验与验收要求;其他材料制压力容器的制造、检验与验收要求按相关标准。 本部分适用的压力容器结构形式为单层焊接压力容器、锻焊压力容器和多层压力容器(包括多层筒节包扎、多层整体包扎、钢带错绕和套合容器)。 对于奥氏体型钢材制低温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196℃),由参与建造的各方协商规定附加的制造、检验与验收要求,由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予以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制热交换器的通用要求,并规定了管壳式热交换器材料、设计、制造、检验、验收及其安装、使用的要求。本标准的通用要求适用于管壳式热交换器及其他结构型式热交换器,本标准的所有内容适用于管壳式热交换器。本标准适用的设计压力:a) 管壳式热交换器的设计压力不大于35 MPa;b) 其他结构型式热交换器的设计压力按相应引用标准确定。本标准适用的设计温度:a) 钢材不得超过GB 150.2-2011列入材料的允许使用温度范围;b) 其他金属材料按相应引用标准中列入材料的允许使用温度确定。本标准中管壳式热交换器适用的公称直径不大于4 000 mm,设计压力(MPa)与公称直径(mm)的乘积不大于2.7×10<上标4>。超出1.5条范围的管壳式热交换器,可参照本标准进行建造。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热交换器:a) 直接火焰加热的热交换器;b) 烟道式余(废)热锅炉;c) 核能装置中存在中子辐射损伤失效风险的热交换器;d) 非金属制热交换器;e) 制冷空调行业中另有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热交换器。热交换器界定范围:a) 热交换器与外部管道连接:1) 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坡口端面;2) 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3) 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4) 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b) 接管、人孔、手孔等的承压封头、平盖及其紧固件;c) 非受压元件与受压元件的连接焊缝;d) 直接连接在热交换器上的非受压元件如支座、垫板等;e) 安装在热交换器上的超压泄放装置。
本标准规定了用氧弹量热法测定煤的高位发热量的原理、试验条件、试剂和材料、仪器设备、测定步骤、测定结果的计算、热容量、仪器常数标定和方法精密度等,以及低位发热量的计算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泥炭、褐煤、烟煤、无烟煤、焦炭、碳质页岩等固体矿物燃料及水煤浆。
本标准规定了钢铁产品牌号表示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编写生铁、碳素结构钢、低合金结构钢、优质碳素结构钢、切削钢、合金结构钢、弹簧钢、工具钢、轴承钢、不锈钢、耐热钢、焊接用钢、冷轧电工钢、电磁纯铁、原料纯铁、高电阻电热合金及有关专用钢等产品牌号。本标准中未规定的钢铁产品牌号表示方法,应按本标准规定的原则编写牌号。
本标准规定了非合金钢(沸腾钢除外)、低合金钢、合金钢的成品钢材(包括钢坯)的化学成分相对于规定的熔炼化学成分界限值的允许偏差,并给出了相关术语的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钢的产品标准、技术规范对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的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蒸馏分离-中和滴定法测定氮量。本标准适用于合金钢及高温合金中氮量的测定,不适用于不加铝冶炼的硅钢及其型材中氮量的测定。测定范围:0.010%~0.50%。
本标准规定了用载体沉淀钼蓝光度法测定锑量。 本标准适用于碳钢、合金钢、高温合金、精密合金和生铁中锑量的测定。测定范围:0.0003%~0.10%。
GB/T 223的本部分规定了用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测定钢铁中钴含量。本部分适用于钢铁及合金中质量分数为0.003%~5.0%钴含量的测定。
GB/T 223的本部分规定了用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测定钙和镁含量的方法。本部分适用于钢铁及合金中质量分数为0.000 2%~0.003 5%的钙和0.000 3%~0.05%的镁含量的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钢丝的分类方法及钢丝生产和使用中有关的术语。本标准适用于制定钢丝及相关领域的标准化文件和技术文件,用于规范钢丝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分类和术语。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压蒸安定性试验方法的仪器、操作方法和结果评定等。 本标准适用于测定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等主要因方镁石水化可能造成的水泥体积不均匀变化,也适用于其他指定采用本标准的水泥产品。
本部分规定了螺纹规格为M3~M8的储能焊用螺纹焊接螺柱(PT型)和公称直径为5mm~7.1mm的内螺纹焊接螺柱(IT型)。
本标准规定了不锈钢焊条的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本标准适用于熔敷金属中铬含量大于11%的不锈钢焊条。
本标准规定了通用耐蚀钢铸件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贮存、包装和运输。本标准适用于各种腐蚀工况的通用耐蚀钢铸件。
本标准规定了高碳铬不锈轴承钢的订货内容、尺寸、外形、重量、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本标准适用于公称直径为5 mm~160 mm的热轧(锻)、冷拉、剥皮及磨光圆钢,公称直径为5 mm~40 mm圆盘条和公称直径1 mm~16 mm的圆钢丝(以下简称“钢材”)。
GB/T 3098的本部分规定了由碳钢或合金钢制造的、在环境温度为10℃~35℃条件下进行测试时,螺栓、螺钉和螺柱的机械和物理性能。在该环境温度范围内,符合本部分技术要求的紧固件(含螺栓、螺钉和螺柱,下同)在较高(见附录B)和/较低温度下,也可能达不到规定的机械和物理性能。某些紧固件因头部几何尺寸造成头部剪切面积较小,可能达不到本部分的抗拉或扭矩要求。这些紧固件如,头部高度低的、带或不带外板拧部分的、带内板宁部分的扁圆头或低圆柱头或沉头紧固件(见8.2)。本部分使用的紧固件:a) 由碳钢或合金钢制造的;b) 符合GB/T 192规定的普通螺纹;c) 粗牙螺纹M1.6~M39;细牙螺纹M8×1~M39×3;d) 符合GB/T 193规定的直径与螺距组合;e) 符合GB/T 197、GB/T 9145 和GB/T 22029规定的公差。本部分不适用于紧定螺钉及类似的不受拉力的螺纹紧固件(见GB/T 3098.3)。本部分规定以下性能要求:——可焊接性;——耐腐蚀性;——耐剪切应力;——扭矩-夹紧力性能;——耐疲劳性。
GB/T 3098的本部分规定了在环境温度为10 ℃~35 ℃条件下进行试验时,由碳钢或合金钢制造的粗牙螺纹和细牙螺纹的螺母机械和物理性能。在该环境温度范围内,符合本部分技术要求的螺母,在较高或较低温度下,有可能达不到规定的机械和物理性能。本部分适用的螺母:a) 由碳钢或合金钢制造的;b) 粗牙螺纹规格:M5≤D≤M39,和细牙螺纹规格:M8×1≤D≤M39×3;c) 符合GB/T 192规定的普通螺纹;d) 符合GB/T 193和GB/T 9144规定的直径与螺距组合;e) 规定性能等级和保证载荷;f) 规定了薄螺母、标准螺母和高螺母三种螺母型式;g) 螺母高度m<下标min>≥ 0.45D;h) 外径或对边宽度s<下标min>≥1.45 D(参见附录A);i) 能与规定性能等级(GB/T 3098.1)的螺栓、螺钉和螺柱搭配使用。对热浸镀锌螺母表面处理的技术要求,见GB/T 5267.3。本部分未规定以下性能要求:--有效力矩型锁紧性能(见GB/T 3098.9);--扭矩-夹紧力性能(试验方法见GB/T 16823.3);--可焊接性;--耐腐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