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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907的本部分界定了消防产品的常用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适用于消防管理、消防标准化、消防工程、消防科学研究、教学、咨询、出版及其他有关工作领域。
本标准规定了并适用于工业企业厂区内的发生炉、水煤气炉、半水煤气炉、高炉、焦炉、直立连续式炭化炉、转炉等煤气及压力小于或等于12×10<上标5>Pa(1.22×10<上标5>mmH<下标2>O)的天然气(不包括开采和厂外输配)的生产、回收、输配、贮存和使用设施的设计、制造、施工、运行、管理和维修等。 本标准不适用于城市煤气市区干管、支管和庭院管网及调压设施、液化石油气等。 因采用新技术、引进技术和引进工程而不能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时,需提出相应的安全规定(附科学依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才能使用和运行。
本标准规定了我国职业的分类结构、类别、代码及说明。本标准适用于按职业分类的各种普查、调查统计及行政管理和国内外信息交流等。
本标准规定了粮油能用技术、设备中有关清理、机械输送、通风除尘与气力输送、称量、喂配料设备、包装设备、四散技术、检测控制设备和管道、管件与闸门的名词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适用于粮食行业生产、科研、教学等领域。
本标准规定了宾馆饭店的供配电系统、暖通空调、及排水系统、照明系统、能源管理信息化及楼宇自控(BA)系统、用电计量、分析及评价方法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既有的、正在运行中的一至五星级标准的旅游宾馆、饭店及其他宾馆、饭店、招待所,新设计的相应楼宇也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焦化厂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型焦化厂新建、扩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与验收 , 以及现有设施的生产、维护、检修和管理。因采用新技术、引进技术和引进工程而不能执行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时 , 需提出相应的安全规定 ( 附科学依据 ), 报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后 , 方能使用和运行。
本标准规定了交流电气传动风机(泵类、空气压缩机)系统经济运行的基本要求、判别与评价方法和测试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的交流电气传动风机(泵类、空气压缩机)系统,新系统设计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通风机系统电能平衡测试与计算相关的术语、定义和符号、系统边界的确定、测试要求、电能利用率的计算、运行效率的确定,以及输入电能和功率的确定等。本标准适用于交流电气拖动的离心式、混流式、轴流式通风机系统。本标准不适用于输送物料的通风机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泵类液体输送系统(以下简称:泵类系统)电能平衡测试与计算相关的术语、定义和符号、系统边界的确定、测试要求、电能利用率的计算、运行效率的确定,以及输入电能和功率的确定等。本标准适用于输送均相液体的交流电气拖动的泵类系统,其他泵类系统可参考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交流电气传动的通风机系统经济运行的基本要求、判别与评价方法、测试方法和改造措施。本标准适用于在用的交流电气传动的通风机系统,新系统设计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航空派生型燃气轮机辅助系统的设计要求以及在不同工作状态下构成系统所需的部件,是采购方、成套商双方进行技术协商的依据。本标准适用于发电、舰船和机械驱动用的燃气轮机。
本标准规定了铅作业安全卫生的技术和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铅冶炼、铅盐生产、铅蓄电池生产、电缆生产以及油漆、塑料、玻璃、陶瓷、造船及其他行业的涉铅作业。
本标准规定了电功率2×600MW压水堆核电厂核岛系统设计和建造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带钢衬里的预应力混凝土安全壳的2×600MW压水堆核电厂核岛系统的设计和建造。本规范仅提出系统的设计准则而不包括设计方法和设计数据。 其他的压水堆核电厂也可参照使用。
本文件规定了风机机组与管网系统节能监测的基本要求、测试要求、计算方法和评价指标。本文件适用于5.5 kW及以上的由电动机驱动的离心式通风机、轴流式通风机和离心式鼓风机机组与管网系统,并适用于采用调速方式的风机机组与管网系统。本文件不适用于输送液体和固体物料的风机机组与管网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炼铁厂高炉喷吹烟煤系统中煤粉爆炸预防与防护措施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炼铁厂高炉喷吹烟煤以及烟煤与无烟煤混合喷吹系统的新建、扩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与验收,以及操作、维护、检修及管理。无烟煤喷吹系统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给水排水设备和器材,包括卫生器具,水嘴,加压、调节和贮存设备,加热贮热设备,地漏,检查井,建筑水处理设备,游泳池、游乐池设备,冷却设备,水景设备,雨水利用设备,管材,管件,阀门,计量、检测仪表等方面的专用术语。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给水排水设备和器材的专用术语。
本标准规定了运行中空气压缩机组及供气系统的节能监测项目、监测要求和方法、测试项目计算方法和节能监测评价。本标准适用于压缩空气站内排气压力范围0.3 MPa~1.6 MPa,驱动功率18.5 kW及以上的电动机驱动的空气压缩机组及供气系统。本标准不适用于设在井下、涵洞和舰船等特殊场所的压缩空气站。
本标准界定了供暖、通风、空调、净化设备的构造、性能通用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适用于供暖、通风、空调、净化设备的设计、生产和应用,也适用于供暖、通风、空调、净化设备的科研、教学和出版工作。本标准不适用于锅炉等热源设备和交通工具使用的供暖设备、消烟、排毒设备和通用的风机等通风设备以及交通工具和特殊用途的空调设备。
本规程规定了工业氧气及相关气体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储存、输配和使用中应遵守的要求。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采用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的单位。
GB/T 19229的本部分规定了燃煤烟气海水脱硫设备的术语和定义、工艺系统、技术要求、检验验收、标牌、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内容。 本部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燃煤火电厂锅炉或供热锅炉同期建设或已建锅炉海水脱硫工程所采用的设备。其他行业的燃煤、燃油、燃气锅炉尾气处理适合采用烟气海水脱硫措施时可以参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