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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有毒物质与危害因素检测

发布日期: 2024-06-21 17:34:53 - 更新时间:2024年06月29日 15:22

工作场所有毒物质与危害因素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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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172-1985粒子加速器辐射防护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加速粒子的单核能量低于100MeV的粒子加速器(不包括医疗用加速器和象密封型中子管之类的可移动加速器)设施。

GB/T 12668.502-2013调速电气传动系统 第5-2部分:安全要求 功能

GB/T 12668的本部分规定了从功能安全方面考虑,对电气传动系统(安全相关)[PDS(SR)]的设计开发、集成和验证,详述了要求,给出了建议。本部分适用于《调速电气传动系统》中其他涉及调速电气传动系统的标准。本部分仅当PDS(SR)的功能安全被认定和PDS(SR)以高要求或连续模式(见3.10)操作时适用。对于低要求应用,见IEC 61508。本部分是一个产品标准,阐述了有关IEC 61508结构体系中PDS(SR)安全相关考虑,介绍了PDS(SR)做为安全相关子系统的要求。本部分意在促进PDS(SR)的电气/电子/可编程电子元件(E/E/PE)来实现PDS安全功能的安全特性。PDS(SR)的制造商和供应商通过使用本部分规范性要求,向用户(控制系统集成商、成套装备设计者等)展示他们设备的安全特性。通过运用IEC 61508的原理和在其相关领域中的实施(例如IEC 61511、IEC 61513、IEC 62061)或ISO 13849,有助于将PDS(SR)纳入安全相关控制系统。依照本部分满足IEC 61508中PDS(SR)所需的所有要求。本部分不说明以下要求:--特定应用的危险和风险分析;--特定应用的安全功能的识别;--安全完整性等级(SIL)对那些安全功能的初始分配;--除接口配置以外的传动设备;--次生危害(例如生产和制造过程中的失效);--在IEC 61800-5-1中包括的电气、热和能量的安全考虑;--PDS(SR)生产过程;--PDS(SR)信号和指令的有效性。本部分仅适用不大于SIL3的

GB 12710-2008焦化安全规程

本标准规定了焦化厂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型焦化厂新建、扩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与验收 , 以及现有设施的生产、维护、检修和管理。因采用新技术、引进技术和引进工程而不能执行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时 , 需提出相应的安全规定 ( 附科学依据 ), 报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后 , 方能使用和运行。

GB/T 15236-2008职业安全卫生术语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安全卫生基本术语的定义。本标准适用于职业安全卫生标准、法规、文件和书籍等的编写及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工作。

GB/T 15259-2008矿山安全术语

本标准规定了矿山的一般安全、井巷掘进与支护、矿山开采、矿山通风、矿山提升运输、矿山电气、矿山安全监测监控、矿山爆破、矿井瓦斯、矿山防水、矿山防尘、矿山防灭火、矿山救援等方面的安全术语。本标准适用于煤矿、金属矿、非金属矿以及石油、天然气等类矿山安全有关的文件、标准、规程、规范、书刊、教材和手册等。

GB 15600-2008炭素生产安全卫生规程

本标准规定了炭素企业安全和卫生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炭素企业的设计、施工、验收、生产、维护、检修和管理。

GB 15606-2008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

本标准规定了木工(材)车间的作业环境、平面布置、防火与防爆的要求、设备与安全装置、安全操作、安全管理与教育等。本标准适用于原木制材、配料仓库、木制品加工、三板二次加工、木模加工等木工(材)车间。

GB/T 17398-2013铅冶炼防尘防毒技术规程

本标准规定了铅冶炼防尘防毒的技术要求、措施和管理。本标准适用于铅(包括再生铅)冶炼设计、生产、管理及铅冶炼企业防尘防毒的设计和施工。

GB 19781-2005医学实验室 安全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医学实验室中安全行为的要求。

GB/T 20002.1-2008标准中特定内容的起草.第1部分:儿童安全

GB/T 20002的本部分提供了解决儿童使用或接触产品、过程或服务(尽管它们并非为儿童而专门设计)可能给儿童带来的意外身体伤害(危险)问题的框架,以便减少对儿童的伤害风险。本部分主要适用于参与标准编制和修订的人员,也包含了设计师、建筑师、制造商、服务提供者、宣传者和政策制定者等关注的重要信息。对于有特殊需要的儿童,补充适当的要求是可取的。本部分并未全面涉及这些补充要求。对于预防或减少心理或精神伤害或故意伤害,本部分没有提供任何专门的指导。

GB/T 20936.2-2017爆炸性环境用气体探测器 第2部分:可燃气体和氧气探测器的选型、安装、使用和维护

GB/T 20936的本部分规定了符合GB/T 20936.1—2017要求、用于工业应用和商业安全应用的Ⅱ类可燃气体探测器的选型、安装、安全使用及维护的指南和操作规程建议。本部分适用于通过惰化排除氧气而不是排除可燃性气体或蒸气实现防爆要求的氧气探测器。本部分是实践知识的汇总,适用于利用气体传感器的电子信号形成仪表读数,同时启动预设声光报警,或启动其他装置,或上述动作的组合,显示出现可燃性或潜在爆炸性气体或蒸气/空气混合物的设备、仪器和系统。由于可燃性气体/空气混合物的集聚可能对生命和财产造成危害,可用这样的设备发出警告,作为降低危险的方式。也可用于启动特定的安全措施(例如,设备停机、疏散、启动灭火程序)。本部分适用于所有新安装的永久装置,如果可行,也适用于在用的永久装置。本部分也适用于新的或在用的临时装置。本部分也适用于便携式或移动式探测器(无论其年代或复杂性)的安全使用。由于大部分这种类型的现代设备还包括贫氧探测和/或特定有毒气体传感器,对于这些设备,也给出了附加指南。本部分中可燃性气体应包括可燃性蒸气,有特殊说明的除外。本部分仅适用于Ⅱ类设备(用于工业和商业安全应用,在按照GB 3836.14划分区域的场所使用的设备)。本部分的设备包括:a) 固定式探测器;b) 移动式探测器;c) 便携式探测器。本部分不包括下列设备,但可以提供有用信息:a) 仅探测不燃性有毒气体的探测器;b) 仅用于分析或测量的实验或科研设备;c) 煤矿瓦斯气体环境用探测器(Ⅰ类设备);d) 仅用于过程控制的探测器;e) 用于炸药制造和加工的探测器;f) 用于探测由粉尘或薄雾在空气中形成潜在可燃环境的探测器;g) 不用于点位测量的开放路径探测器。

GB/T 20940-2007肉类制品企业良好操作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肉类制品企业的厂区环境、厂房、设施、设备和工器具、人员管理与培训、物料控制与管理、加工过程控制、质量管理、卫生管理、成品贮存和运输、文件和记录以及投诉处理和产品召回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肉类制品厂的设计、建造、改造、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

GB/T 22188.2-2010控制中心的人类工效学设计 第2部分:控制套室的布局原则

GB/T 22188的本部分规定了控制中心的人类工效学设计原则,特别是控制套室中的房间和空间的各种布局。这些设计原则基于对控制室及其相关房间功能和任务的分析,包括确定功能区、评估每一功能区的空间分配、确定各功能区之间的操作链接,及确定控制套室的初始布局,以便于在控制套室中所有活动之间转换。

GB/T 24536-2009防护服装 化学防护服的选择、使用和维护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防护服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本标准适用于作业人员在作业环境及应急救援活动中所使用的化学防护服。

GB/T 27476.3-2014检测实验室安全 第3部分:机械因素

GB/T 27476的本部分规定了检测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与机械因素有关的安全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检测实验室,校准和科研实验室可参照使用。本部分适用于固定场所内的实验室,其他场所的实验室可参照使用,但可能需要附加要求。

GB/T 27476.5-2014检测实验室安全 第5部分:化学因素

GB/T 27476的本部分规定了检测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中与化学因素有关的安全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检测实验室,校准和科研实验室可参照使用。本部分适用于固定场所内的实验室,其他场所的实验室可参照使用,但可能需要附加要求。

GB/T 27946-2011热处理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的限值

本标准规定了热处理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热处理生产过程中,对热处理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的职业接触限值。

GB/T 28534-2012高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中六氟化硫(SF<下标6>)气体的释放对环境和健康的影响

本标准适用于在高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正常和异常操作时SF<下标6>处理以及人员的安全和环境兼容的程序,也包括了SF<下标6>的储存和运输以及人员培训。应该认为这些程序是保证从事SF<下标6>工作的人员安全和将SF<下标6>排放到环境中的数量减到小的低要求。本标准通常也适用于包含SF<下标6>的混合气体。在本标准中,不可能包含现行的所有关于SF<下标6>的细则(规程),它主要考虑安全方面,并给出在正常和异常运行条件期间以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中采用的SF<下标6>为工作对象的基本知识和导则。这些建议应作为保证以SF<下标6>为工作对象的工作人员安全的低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充有工业纯SF<下标6>气体的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GB/T 29053-2012防尘防毒基本术语

本标准规定了防尘防毒的基本术语和相关定义。本标准适用于防尘防毒的工程设计、管理、研究与教学等相关领域。

GB/T 30084-2013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安全

本标准规定了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构造、标志和试验要求。此类燃料电池系统是可移动、不固定的。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作用是产生电能。本标准适用于在室内或户外使用、额定输出电压不超过600 V(交流)或850 V(直流)的交流型和直流型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此类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不应使用于IEV 426-03-01规定的危险位置,除非根据IEC 60079-0:2007对系统加装了额外的保护措施。本标准不适用于以下情况的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a) 固定连接(硬接线)于配电系统;b) 固定连接于公共燃料分配系统;c) 对电网供电;d) 为道路车辆提供动力;e) 在民航客机上使用。为混合动力车辆(由蓄电池提供车辆动力和能量)的蓄电池充电的燃料电池不属于本标准范围。以下燃料和燃料原料属于本标准的范围:--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例如丙烷和丁烷;--液态醇,例如甲醇和乙醇;--汽油;--柴油;--煤油;--氢气;--在空气或氧气环境中,浸渍在电解液(例如盐的水溶液或碱的水溶液)中的金属(例如Mg、Al或Zn)或者合金;--氢化物。本标准不排除类似燃料或非空气来源氧化剂的使用,前提是通过附加要求列明其特定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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