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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900的本部分涉及诸如住宅、工业或商业建筑物的电气装置。它不包括公众电网的配电系统、发电厂及其输电系统。 本部分适用于电工技术中涉及电气装置的科学技术领域。
本部分规定了核仪器技术领域用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适用于涉及核仪器:物理现象、基本概念、仪器、系统、设备和探测器技术领域。
GBT 3859的本部分规定了使用可控和(或)不可控电子阀器件的所有半导体电力变流器和半导体电力开关的性能。电子阀器件主要有半导体器件,包括不可控器件(即整流二极管)和可控器件(即各种晶闸管和功率晶体管)。可控器件可反向阻断或反向导通,可借助电流、电压或光控制。假设非双稳器件在开关状态下工作。本部分主要从总体上规定对变流器的基本要求,以及适用于把交流电变换为直流电或把直流电变换为交流电的电网换相变流器的要求。假如其他类型的电力电子变流器尚无产品标准,本部分的内容也适用。这些特定的要求适用于进行功率变换、换相(例如:半导体自换相变流器)或特殊用途(例如:直流电动机传动用半导体变流器 )的半导体电力变流器,或已知特性的组合(例如:电传动机车车辆用直接直流变流器)。本部分适用于未被专用产品标准涵盖或特殊性能未被专用产品标准涵盖的所有电力变流器。电力变流器的专用产品标准应参考本部分。
本部分给出GB/T 3859.1涵盖的基本要求规范在不同情况下的应用导则,以使GB/T 3859.1中的规定以可控的形态适应于特殊应用。为便于使用GB/T 3859.1,在技术关键点处给出了背景信息。本部分主要涵盖电网换相变流器。就现行标准不可能提供必要的资料而言,本部分本身不是规范(除非涉及某些辅助部件)。
GB/T 5226的本部分规定了半导体设备相关的制造、测量、组装和测试的电气、电子和可编程电子设备及系统的安全要求。本部分所论及的设备是从机械电气设备的电源引入处开始的(见5.1)。本部分适用的电气设备或电气设备部件,其标称电压不超过1 000 Va.c.或1 500 Vd.c.,额定频率不超过200 Hz。对于更高的电压或频率,可能需要特殊的要求。本部分包括针对电气安全隐患的防护措施和针对非电气安全隐患的电气联锁保护电路,但不涵盖由其他标准或法规规定的对人身安全保护的所有要求(如化学品危险、机械危险、辐射危害)。每种类型的机械适应其特定要求以提供足够的安全。下列半导体制造设备的电气装置应提供附加和特殊技术要求:——使用、加工或生产易爆材料;——在易燃易爆环境中使用;——当生产或使用某种材料时有特殊风险;——作为起重机械(包括在IEC 60204-32)。本部分不包括半导体设备的性能或功能特性规范。本部分不涉及对人类健康可能造成影响的源于半导体设备的排放(如电磁场,噪声)。本部分没有规定电磁兼容性(EMC)的要求。
本准规定了电缆分配系统运行特性的基本测量方法,以评定这些系统的性能、性能限额值及安全要求。 注:本标准所述的测量方法是基本的。但是任何确保同样精度的等效方法都可采用。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电视和声音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
本部分为表述编制电气技术文件的信息提供了一般规则,并为编制用于电气技术的简图、图和表格提供了专门的规则。 本部分不包括各种音频和视频表述的规则。
本文件规定了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的通用定义、使用条件、结构要求、技术特性和验证要求。为了确定成套设备的符合性,IEC 61439-2及以后的相关部分的要求与引用本文件的要求一起适用。对于IEC 61439-3及以后未涉及的成套设备,IEC 61439-2适用。本文件仅适用于符合下述相关的成套设备标准要求的成套设备:——额定电压交流不超过1 000 V,或直流不超过1 500 V的成套设备;——为进线电源的标称频率不超过1 000 Hz而设计的成套设备;——拟用于户内和户外的成套设备;——带外壳或不带外壳的固定式或移动式成套设备;——与发电、输电、配电和电能转换的设备以及控制电能消耗的设备所配套使用的成套设备。本文件不适用于符合各自相关产品标准的单独的器件及整装的元件,诸如电机起动器、熔断器式开关、电力电子转换器系统和设备(PECS)、开关电源(SMPS)、不间断电源(UPS)、基本传动模块(BDM),成套传动模块(CDM),调速电气传动系统(PDS),和其他电子设备。本文件描述了器件和整装元件集成到成套设备或集成到空壳体并组成成套设备。对于一些涉及,例如爆炸性环境,功能安全的应用,除了IEC 61439(所有部分)规定的要求外,可能需要遵守其他标准或法规的要求。
本文件规定了成套电力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本文件简称“PSC-成套设备”,见3.1.101)的特定要求如下:——额定电压交流不超过1 000 V或直流不超过1 500 V的成套设备;——进线端的额定频率不超过1 000 Hz的成套设备;——户内和户外配套使用的成套设备;——带外壳或不带外壳的固定式或移动式成套设备;——打算与发电、输电、配电和电能转换的设备以及控制电能消耗和数据处理的设备所配套使用的成套设备;——那些为特殊使用条件而设计的成套设备,如船舶、机车车辆使用的成套设备,只要它们符合有关的特定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那些应用于光伏设计中的成套设备(PVA),PVA的特性、特定的使用条件和要求见附录DD、附录EE和附录FF。本文件提供了作为机器电气设备的一部分使用,和可能适用于除IEC 60204-1给出的要求外的PSC-成套设备的补充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那些一次性设计、制造和验证或完全标准化批量制造的成套设备。进行生产和/或组装的可能不是初始制造商(见GB/T 7251.1—2023的3.10.1)。本文件不适用于单独的器件,如断路器、熔断器式开关;也不适用于整装的元件,如电机起动器、电力电子转换器系统和设备(PECS)、开关电源(SMPS)、不间断电源(UPS)、基本传动模块(BDM)、成套传动模块(CDM)、调速电气传动系统(PDS)、独立储能系统(电池和电容器系统)和其他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电子设备。本文件介绍了它们如何集成到PSC-成套设备或作为PSC-成套设备一部分的空外壳。在爆炸性环境、功能安全的场合,除IEC 61439(所有部分)规定的要求外,还可需要遵守其他标准或法规的要求。本文件不适用于IEC 61439的其他部分的特定类型成套设备。未被其他部分包含的成套设备,本文件适用。除非当地法律有详细的附加要求,否则本文件范围内的设备只要符合本文件规定,就被视为满足基本安全要求。这包括经过充分验证的标志语,例如用户选择防止意外接触IPXXB或IP3XD危险带电部件的保护。如果用户和制造商之间商定了本文件中未完全规定的特殊要求,例如:(i)成套设备的一部分不在本文件范围内;(ii)安装位置存在异常振动;(iii)运行中出现异常电压变化,或(iv)声波或超声波源可能产生不利影响。为了证明成套设备已满足基本安全要求,可准许进行风险评估和/或额外更严格的验证。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声光报警信号和识别标志的一般要求及其他相关要求,并对报警、呼叫及指示器等的规定作了说明。 本标准适用于与旅客、船员或船舶、设备、货物的安全有关的船舶内部听觉报警、视觉报警、呼叫和指示等的设置。 本标准不适用于船舶航行用的声光信号。 近海移动钻井平台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GB 12668 的本部分规定了电气传动系统(PDS)的电磁兼容性(EMC)要求。PDS的定义如3.1中所述。这里的电气传动系统包括调速的交流电动机传动和直流电动机传动。这些EMC要求是针对变流器输入和/或输出电压(线电压)有效值在交流35 kV以下的PDS而规定的。本部分适用于对PDS的评价。同时也可用于对单独销售的CDM或 BDM(见3.1)的评价。本部分包含:对于要投放市场的产品的符合性评价要求;对于在设备投放市场之前不能测量出高频发射的场合(这类PDS在3.2.6中被定义为C4类)推荐的工程设计实践。
GB/T 12668的本部分给出了确定电气传动系统(PDS)功率接口电压的方法。本部分适用于确定变流器以及电动机端子的相对相电压(线电压)和相对地电压(相电压)。在本部分的第一版中,这些指导意见仅限于三相输出的下列拓扑结构:——电压源型的间接变流器,网侧变流器为单相二极管整流器;——电压源型的间接变流器,网侧变流器为三相二极管整流器;——电压源型的间接变流器,网侧变流器为三相有源整流器。本部分所指的逆变器都是脉冲宽度调制型的,每个输出电压脉冲的宽度是根据实际需求的电压变化的。本部分不包括其他拓扑结构的电压规范。安全方面的要求在GB/T 12668的第5部分中给出,不包含在本部分中。电磁兼容方面的要求在GB/T 12668的第3部分中给出,也不包含在本部分中。
GB/T 13284的本部分规定了核电厂安全系统动力源、仪表和控制部分低限度的功能和设计要求。为了符合本部分的规定,也对安全系统其他部分(见图1)提出了接口要求。本部分适用于为防止或减轻设计基准事件后果、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所需要的那些系统。对于保护整个核电厂安全所需的所有与安全有关的系统、构筑物和设备,亦可参照使用。图2用3×3矩阵的形式说明本部分的范围,矩阵顶部一行的名称说明安全系统可以分为监测指令设备、执行装置和动力源三个通用单元,它们代表一组设备为很多独立的安全功能提供类似的功能特性。矩阵左边一列的名称说明安全系统可分为反应堆停堆系统和专设安全设施、辅助支持设施及其他辅助设施三个工作单元。图2同时给出了矩阵每一部分典型设备的例子,可以看出某些部件根据其用途可能分属于几个部分。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气态和/或液态燃料燃烧系统的开式循环燃气轮机动力装置,也适用于闭式循环和半闭式循环燃气轮机动力装置。并且适用于联合循环动力装置中的燃气轮机或与其他热回收系统相连的燃气轮机。对于采用自由活塞燃气发生器或特殊热源(例如化学工艺合成气、高炉气)的燃气轮机,本标准可用作依据,但需要进行适当修改。对于有排放控制和/或动力增大装置的燃气轮机的验收试验,本标准同样适用,所述装置以流体注入和/或进气处理为基础,如果需要进行试验的供货合同范围包括该类系统,则试验程序要考虑这些系统。根据试验的目的,对比试验会有许多不同情况。本标准还可用于验证燃气轮机性能差别的对比试验,主要用于改造、升级或大修前后的试验,但没有特别提及这些内容。本标准还包括测定以下性能参数,并修正到参考条件:a) 电功率或机械功率(排气功率,若只供应燃气);b) 热效率或热耗率;c) 透平排气能量(可用排气温度和流量代替)。设备供应商与采购方在合同中规定的所有其他性能参数,都应在具体试验程序以及供应商标准制造试验程序中作相应考虑。本标准规定了燃气轮机性能试验的准备和执行,描述了测量方法、相关仪器及其校验,定义了燃气轮机运行条件、边界条件及其限值以及标准条件(3.9)。若在采购之际未确定其他条件,应将标准条件用作参考条件。本标准还包含了测量数据记录与处理、试验结果计算和修正以及试验结果不确定度计算。本标准没有述及试验允差,因为它属于商务条款,不是以测量结果统计分析为基础。需要在合同中规定采用允差的方法,以验证试验结果是否符合保证值。对于测定排气能量和/或流量的可选试验,由于终的这些数值是根据燃气轮机能量平衡确定的,应将能量平衡中的关键参数限制在本标准规定的限值以内,以尽量降低不确定度。本标准不适用于:a) 排放试验;b) 噪声试验;c) 振动试验;d) 燃气轮机具体部件性能;e) 动力增大装置和辅助系统(例如进气冷却装置、燃料气体压缩机等)性能;f) 以研发为目的进行的试验;g) 基本保护装置的充分性;h) 控制系统和保护系统性能;i) 运行特性(启动特性、可靠性试验等)。
本标准规定了电功率2×600MW压水堆核电厂核岛系统设计和建造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带钢衬里的预应力混凝土安全壳的2×600MW压水堆核电厂核岛系统的设计和建造。本规范仅提出系统的设计准则而不包括设计方法和设计数据。 其他的压水堆核电厂也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标识信号和信号连接线的代号和名称的构成规则,其中包括了供电电路的代号。本标准适用于工业系统、装置和设备中的各种类型的信号。本标准不适用于配线、终端和其他连接硬件的标识。本标准并没有制订信号在设备上的绘制/物理表示法和信号在文件中的绘制表示法的规则。
本标准系列应用于对地理上广布的生产过程进行监视和控制,并以串行编码方式进行数据传输的远动设备及系统。本标准的范围仅限于如电工委员会出版的870-1-1图2中所示的狭义的远动系统。
GB/T l7680的本部分规定了编制核电厂场内应急计划及相应的应急执行程序应遵循的准则,对应急计划及执行程序的格式与内容提出了要求和建议。 本部分适用于各种陆地固定式核电厂的应急准备和响应,其他核设施可参照采用。
本部分规定了建筑及居住区数字化技术应用的检测内容、方法和验收要求等,包括通信系统、信息系统与监控系统以及支持这些系统工程的基础设施(包括:信息网络平台、综合布线系统、电源与接地、环境、机房系统、基础系统集成等)的检测验收。 本部分适用于对建筑及居住区数字化技术应用系统的功能与质量的第三方检测,相应的改扩建系统和其他应用项目可以参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