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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设计安装在户内或户外且运行在频率50 Hz、电压为3 000 V及以上的系统中的交流断路器。本标准仅适用于三相系统中的三极断路器和单相系统中的单极断路器。用于单相系统中的两极断路器及用于频率低于50 Hz时应遵从制造厂和用户之间的协议。本标准也适用于断路器的操动机构和其辅助设备。然而,本标准不涉及仅依靠人力操动合闸机构的断路器,因为它不能规定额定短路关合电流,而且从安全的角度考虑,这种仅靠人力操作的方式是不应该提倡的。具有预定的极间不同期性的断路器见GB/T 30846 — 2014;具有单极自动重合闸功能的断路器包含在本标准的范围内。本标准不涉及用于电力牵引设备的移动电站中的断路器,它们包含在IEC 60077[1]<上标1)>中。安装在发电机和升压变压器之间的发电机断路器也不包含在本标准的范围内。感性负载开合包含在GB/T 29489—2013中。涉及具有机械脱扣装置或不能失效的装置的自脱扣断路器可参照本标准。与线路串联电容器及其保护设备并联作为旁路开关的断路器不包含在本标准的范围内。它们包含在 GB/T 28565—2012 和 IEC 60143-2[3]中。
GB/T 2900的本部分规定了可信性领域的通用术语。本部分适用于包括电工技术应用在内的可信性技术方面的所有领域。
《爆炸性环境》的本部分规定了用于爆炸性气体环境由液浸型“o”保护的Ex设备和Ex元件的设计、结构、试验和标志的特殊要求。由液浸型“o”保护的Ex设备和Ex元件形成保护级别“ob”(EPL“Mb”或“Gb”),或保护级别“oc”(EPL“Gc”)。对于保护级别“ob”,本部分适用的额定电压不超过11 kV(交流有效值或直流)。对于保护级别“oc”,本部分适用的额定电压不超过15 kV(交流有效值或直流)。本部分在GB 3836.1通用要求内容的基础上,有增加和补充。
《爆炸性环境》的本部分规定了用于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由充砂型“q”保护的电气设备、电气设备部件和Ex元件的结构、试验和标志的特殊要求。本部分在GB 3836.1通用要求内容的基础上,有增加和补充。本部分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的电气设备、电气设备部件及Ex元件:——额定电流小于或等于16 A;——额定电压小于或等于1 140 V;——额定功率小于或等于1 000 W。
《爆炸性环境》的本部分规定了本质安全电气系统(保护型式为“i”)结构和评定的特殊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整体或部分拟用于I类、Ⅱ类或Ⅲ类设备场所的本质安全电气系统。本部分是对GB 3836.4—2010的补充,GB 3836.4—2010的要求适用于本质安全电气系统中的电气设备。按照本部分要求设计的Ⅱ类或Ⅲ类本质安全电气系统的安装要求在GB/T 3836.15—2017中予以规定。
《爆炸性环境》的本部分说明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光辐射设备的潜在点燃危险,规定了爆炸性环境用光辐射传输设备的预防措施和要求,同时也规定了一种试验方法,在通过评定或光束强度测量不能保证光学限值时,验证光束在选定的试验条件下不会发生点燃。本部分也适用于位于爆炸性环境外部,但发射的光辐射会进入爆炸性环境的设备。本部分适用于波长范围为380 nm~10 μm的光辐射。点燃机理如下:——表面或颗粒吸收光辐射后,温度升高,在某些条件下,会达到点燃周围爆炸性环境的温度。——强光束聚焦处激光直接导致气体分解,产生等离子和冲击波,二者终成为点燃源。接近分解点的固体材料会加剧这个过程。本部分不包括紫外线辐射的点燃和爆炸性混合物本身吸收辐射造成的点燃,也不包括爆炸吸收物或含有自身氧化剂的吸收物以及催化吸收物造成的点燃。本部分规定了适用于大气条件下光辐射设备的要求。本部分在GB 3836.1—2010通用要求内容的基础上,有增加和补充。
《爆炸性环境》的本部分规定了用于煤矿井下,以及用于煤矿地面存在瓦斯和/或煤尘环境的Ⅰ类EPL Ma级设备的设计、结构、试验和标志的要求。本部分适用的环境条件为:大气压力80 kPa~110 kPa、环境温度-20 ℃~+60 ℃,空气中标准氧含量(体积比):21%。本部分适用于煤矿井下,以及煤矿地面存在瓦斯和/或煤尘环境的Ⅰ类EPL Ma级设备的所有电气和非电气设备的设计、结构、试验和标志。如果输电电缆、管道和光纤构成用于瓦斯和/或煤尘危险环境设备的一部分,则本部分也适用于这些电缆、管道和光纤。本部分不适用于矿用帽灯(GB 7957另有规定)。
《爆炸性环境》的本部分规定了用于爆炸性环境由特殊型“s”保护的电气设备、电气设备部件和Ex元件的评定和试验的具体方法和标志的要求。本部分适用于:——不能用GB/T 3836系列标准现有防爆型式保护的电气设备;——采用一种或多种现有防爆型式的电气设备,其设计和结构不完全符合其标准;——使用范围超出现有防爆型式标准范围的电气设备。本部分不适用于已有相应GB/T 3836专用设备标准的设备,但下列情况除外:——能明确表明符合现有防爆型式不可行;和——为了达到等效的设备保护级别,已采取附加措施。本部分对特殊型“s”的要求适用于GB 3836.1规定的Ⅰ类、Ⅱ类和Ⅲ类,保护级别为Ma、Mb、Ga、Gb、Gc、Da、Db和Dc的设备。一些具体的评定和试验指南在本部分附录中给出。本部分在GB 3836.1通用要求内容的基础上,有增加和补充。
本部分涉及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480V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不作为一般家用,但对公众仍可能引起危险的器具,例如打算在商店、轻工业和农场中由非的人员使用的器具也属于本部分的范围。 就实际情况而言,本部分所涉及的各种器具存在的普通危险,是在住宅和住宅周围环境中所有人可能会遇到的。 然而,一般说来本部分并未涉及: --无人照看的幼儿和残疾人使用器具时的危险; --幼儿玩耍器具的情况。
GB 4706.1-2005的该章,用下述内容代替。GB 4706的本部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动机-压缩机的安全。本部分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装置所用的,密闭式(全封闭式和半封闭式)电动机-压缩机及其保护装置和控制系统(如有的话)。其家用和类似用途的使用要符合相应装置的标准。本部分适用于额定电压单相不超过250V,三相不超过480V的电动机-压缩机在正常使用时严酷条件下单独试验。就实际情况而言,本部分涉及在器具中使用电动机-压缩机存在的普通危险,是在住宅和住宅周围环境中所有的人可能会遇到的。然而,一般来说本部分并未涉及:无人照看的幼儿和残疾人使用器具;幼儿玩耍器具的情况。
GB/T 5080的本部分为可靠性试验设计、实施和利用统计方法分析试验数据提供指南。 本部分阐述的试验涉及修理产品和不修理产品,以及检验产品是否具有恒定失效强度或失效率。 本部分适用于: ——当根据合同明确或隐含的要求进行可靠性试验时; ——当设计可靠性试验时; ——在可靠性试验期间; ——当对可靠性试验数据进行分析和编制可靠性试验报告时。 当合同或试验方案指定使用统计方法的标准,而没有指定参考特定的标准时,本部分也适用。 在一个新产品研制、设计验证、设计定型期间,需要进行不同的试验。这些试验的目的是发现产品在设计中存在的缺陷,并且消除这些缺陷,从而提高产品的性能、质量、安全性、健壮性、可靠性、可用性,同时降低费用。虽然有关试验条件、试验设计和试验文件编制等指南均适用于大多数试验,但本部分仅涉及使用统计方法分析试验数据的内容。 尽管本部分对可用性试验、维修性试验和可靠性增长试验有所论述,但因为它们是个十分重要的论题,所以它们在各自的标准中有更为详细的介绍:可用性试验(见GB/T15647—1995),维修性试验(见GB/T9414(所有部分)),可靠性增长试验(见GB/T15174—1994、IEC61164:1995)。 本部分不包含软件测试(见IEC61704),但是本部分适用于包含硬件和软件的产品。因此本部分适用的产品范围十分广泛,它包括民品、工业产品、军品以及航空产品。本部分包含了对验证、测定、比较以及成功率/失败率评估的分析,并在第9章中给出了一个进行可靠性试验数据统计处理指南的流程图。 本部分虽然没有对环境试验、加速步进应力试验和过应力试验进行详细描述,但是一些做法和统计工具可用于这些试验。
GB/T 5169的本部分给出了评定电工电子产品及其材料燃烧流腐蚀性试验方法的概要,简单概述了相关标准中的常用试验方法。内容包括对这些试验方法与真实火情之间相关性的特殊观测,并给出了使用这些试验方法的建议。
GB/T 5169的本部分旨在为产品委员会提供一个通用指南,涉及内容包括:? 防火安全工程的原理和使用说明;? 防火安全工程在电工电子产品设计方面的使用导则;? 防火安全工程的术语和概念;? 防火安全工程评估所需的性能、数据和试验指引;? 参考文献。本部分并不作为详细的技术设计指南,而是旨在为产品委员会提供有关防火安全工程方法和基于性能的试验信息的指导,以用于基于性能的设计和电工材料、部件、成品和系统的着火危险评定。更多关于防火安全工程的信息参见ISO/TR 13387系列标准(见第2章及参考文献[1-6])和ISO 23932。
GB 7000的本部分规定了使用电光源、电源电压不超过1 000 V的灯具的一般要求。本部分提出的要求和有关试验包括:分类、标记、机械结构、电气结构和光生物安全。本部分的每章都应与第0章和引用的其他相关章节一起阅读。GB 7000第2部分的每个标准详述了电源电压不超过1 000 V的一个特定类型灯具或一组灯具的具体要求。为了便于修订,这些部分单独出版,而且当需要时,还会增添附加的部分。灯具光度数据的表述是由照明委员会(CIE)考虑提出的,因此本部分不涉及。本部分包括了带有标称脉冲电压峰值不超过表11.2数值的触发器的灯具的要求。这些要求适用于触发器装在镇流器内和触发器与镇流器分开的灯具。触发器装在光源内的灯具的要求正在考虑之中。本部分包含了对半灯具的要求。总的来说,本部分包括了灯具的安全要求。本部分的目的是提供一套适用于多数类型灯具的要求与试验,并被GB 7000第2部分的具体标准引用。因此,不应将本部分的本身看成对任何类型灯具的规定,本部分的条款只适于GB 7000标准特殊要求部分确定范围内的特定类型的灯具。GB 7000第2部分的标准引用本部分某章要求时,规定了该章的适用程度、试验顺序,以及一些必要的附加要求。本部分的章节序号无特殊意义,每一型式灯具或一组灯具适用条款的顺序由相应的GB 7000第2部分标准规定。GB 7000第2部分的所有标准都是独立的,不引用标准内的其他特殊要求部分。当GB 7000第2部分的标准以“应用GB 7000.1中第…章要求”的措辞引用本部分任何章的要求时,这句话是应被解读为:除了GB 7000第2部分的该标准涉及的特定型式灯具明显不适用的以外,本部分该章的所有要求都适用。对IEC 60079覆盖的防爆灯具,除了IEC 60079的要求以外,还要符合GB 7000标准(在GB 7000第2部分中选择适用的)的要求,当GB 7000标准与IEC 60079标准有矛盾时,IEC 60079的规定优先。要关注含有“灯具设计信息”的光源性能标准,为使光源正常工作应遵循这些要求,但本部分不要求将光源性能试验作为灯具型式试验认可的一部分。工艺技术状态带来的安全方面的改进以进行中的修订版和修改件为基础的方式在标准内体现。区域性标准化机构可能在其派生的标准中有一个覆盖符合制造商或标准化机构早先文件产品的声明。声明可以对这类产品提出应用标准的时间要求,即直到应使用新标准的规定日期以前,早先的标准可以继续在生产时使用。
GB 7000的本部分适用于电源电压不超过1 000 V、在大于1 000 V但不超过10 000 V的空载额定输出电压下工作、使用冷阴极管形放电灯和类似设备的灯具,主要用于室内或室外一般照明。本部分适用于含有发光放电管和电源部件的固定式或可移式灯具,由变压器、换流器或变频器提供高电压、主电源电压或特低电压(ELV)。本部分不适用于GB 7000标准具体产品标准涉及的发光放电管工作在额定电压不超过1 000 V的(预热阴极)灯具,以及应用区域接线规则、在现场装配、作为一个电气系统的发光放电管灯具。本部分与引用的GB 7000.1相关章节一起使用。
GB/T 7165的本部分规定了这类监测设备的验收形式;对可预计的这类监测设备,就其可能的测量范围和能力,提供了通用指南;并指出在何时和何地适合使用这类监测设备。 本部分适用于在正常运行和预计运行事件情况下气态排出流放射性连续监测设备。本部分不适用于事故情况下的特定设备。用于事故情况下的特定设备可能需要满足其他性能要求。 本部分限于气态排出流放射性连续监测设备,不适用于取样和实验室分析设备。 本部分的目的是规定应遵守的一般要求和给出气态排出流放射性连续监测设备的验收方法。 本部分规定了这类监测设备的一般特性、一般试验方法、辐射特性、电气特性、安全特性和环境特性以及设备的鉴定和检验合格证明。如果设备是核设施集中辐射连续监测系统的一部分,可能需要增加与其他系统有关的要求。
GB/T 8117的本部分,也称为“改造规程”,制定了用于改造汽轮机的热力性能验证试验的补充性改造规程。本部分所给出的规定遵循GB/T 8117.2-2008中的导则,但还修改和补充了改造汽轮机的保证值以及通过热力性能验收试验来验证保证值。本部分给出了验证试验的准备、实施、计算、试验结果与保证值的比较及测量不确定度等一般原则。本部分仅适用于汽轮机设备中某些硬件改造的性能验证试验。本部分不适用于循环系统的任何改进或其他电站设备的任何改造(例如锅炉、给水加热器等)。
GB/T 8117的本部分适用于运行在过热蒸汽区或饱和蒸汽区的宽准确度的汽轮机性能试验,适用于各种类型、容量等级和用途的汽轮机。本部分主要用于汽轮机性能监测试验,可用于汽轮机检修前后试验,也可用于按照本部分实施的小型汽轮机的保证值验证,但不适用于大型汽轮机的热力性能验收试验。本部分包括的各类热力性能试验如下:a) 整机循环热效率或者热耗率;b) 大出力或者在规定工况下的出力;c) 汽耗率;d) 缸效率;e) 压力和温度特性;f) 功率与蒸汽流量关系;g) 通流能力;h) 给水加热器性能监测;i) 凝汽器性能监测(等)。本部分不包括对蒸汽品质测量的不确定度分析。
本标准规定了大型蒸汽灭菌器技术要求——自动控制型的术语和定义、型式与基本参数、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可以装载一个或者多个灭菌单元、容积大于 60 L 的大型蒸汽灭菌器 ( 以下简称灭菌器 ) 。该灭菌器主要用于医疗保健产品及其附件的灭菌。 按本标准设计和生产的灭菌器应考虑产品寿命周期中的环境因素的影响。环境因素参见附录 A 。 本标准未规定用于控制灭菌器制造生产的各个阶段的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 本标准不适用于手动控制型的大型蒸汽灭菌器。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往复泵(以下简称“泵”)的信息确认、要求、试验和检验、交付准备、标志、包装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输送介质为不含颗粒的清水、含油污水、乳化液、原油及其石油制品、煤制油品、化工液体,额定排出压力至100 MPa;流量至630 m<上标3>/h;温度5 ℃~160 ℃;运动黏度不超过850 mm<上标2>/s的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