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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907的本部分界定了与消防有关的通用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适用于消防管理、消防标准化、消防安全工程、消防科学研究、教学、咨询、出版及其他有关的工作领域。
GB/T 5907的本部分界定了与火灾预防有关的常用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适用于火灾预防、消防管理、消防标准化、消防安全工程、消防科学研究、教学、咨询、出版及其他有关的工作领域。
GB/T 5907的本部分界定了消防产品的常用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适用于消防管理、消防标准化、消防工程、消防科学研究、教学、咨询、出版及其他有关工作领域。
本标准界定了供暖、通风、空调、净化设备的构造、性能通用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适用于供暖、通风、空调、净化设备的设计、生产和应用,也适用于供暖、通风、空调、净化设备的科研、教学和出版工作。本标准不适用于锅炉等热源设备和交通工具使用的供暖设备、消烟、排毒设备和通用的风机等通风设备以及交通工具和特殊用途的空调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定义、一般要求、要求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使用的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及组成系统的各类设备,包括消防联动控制器、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消防电话、传输设备、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模块、消防电动装置、消火栓按钮等。 其他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性能的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及组成各系统的各类设备,除特殊要求由有关标准规定外,亦应执行本标准。
GB/T 20299的本部分规定了建筑及居住区数字化技术应用平台、该平台由通信系统、信息系统与监控系统以及支持这些系统工程的基础设施包括信息网络平台、综合布线系统、电源与接地、环境、机房系统、基础系统集成等组成。 本部分适用于建筑及居住区数字化技术应用系统平台的设计和实施,也可作为建筑及居住区选择数字化系统配置的依据。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内容、方法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控制室的一般要求、资料和管理要求、控制和显示要求、图形显示装置的信息记录要求、信息传输要求。本标准适用于GB 50116中规定的集中火灾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中的消防控制室或消防控制中心;亦适用于未设置消防控制室但设置本标准涉及的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
GB 26875的本部分规定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监控中心对外数据交换协议的缩略语、XML Schema定义、一般要求、数据查询接口和数据实时发布接口。本部分适用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监控中心与外部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
GB/T 31540的本部分规定了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分析方法,适用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时间和自动灭火系统启动时间的计算,以及自动灭火系统效能的评估。本部分不考虑人为干预对探测、启动和灭火的影响。
GB/T 31593的本部分规定了消防安全工程所需要的数据类型及可能获得这些数据的方法指南。本部分适用于辨识各种数据是否适用于消防安全工程的各种物理、数学模型或者工程分析方法,为消防性能化设计者、审查者及消防安全工程技术人员在使用消防安全工程方法进行设计评估时提供指导。
GB/T 31593的本部分规定了火灾状况下人员的行为,特别是应急疏散行为的评估、量化和管理方法,提出了构成人员安全疏散设计评估基础的参数,提供了确定建筑内人员位置与状态随时间变化所需的流程、评估和计算方面的信息。本部分为消防安全工程设计人员、管理人员和消防安全技术人员提供了消防安全工程设计中有关疏散策略的工程方法和生命安全评估指南,适用于消防安全工程的人员疏散评估。本部分所指的人员疏散不包括采用电梯进行的人员应急疏散。
本标准规定了地铁车站及区间安全疏散的总体要求、土建设施及设备系统的疏散技术要求、安全疏散的运营管理要求等。本标准适用于钢轮钢轨系列地铁系统新建工程的安全疏散设计及已运营工程的疏散安全管理,轻轨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城际铁路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重大火灾隐患的术语和定义、判定原则和程序、判定方法、直接判定要素和综合判定要素等。本标准适用于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在用工业与民用建筑(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及相关场所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而形成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
本标准规定了光伏发电站标识系统编码的基本要求、工艺相关标识、安装点标识、位置标识以及标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光伏发电站及光伏发电系统设计、施工和运行维护。
本标准规定了常规水电厂标识系统编码的基本要求,工艺相关标识、安装点标识、位置标识的格式和取值要求,标注规定,以及水电厂各系统和主要设备的标识。本标准适用于常规水电厂工程设计、施工和运行维护等。
本标准规定了水力发电厂消防设施运行、维护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大中型水力发电厂(含抽水蓄能电厂)。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 厂房;2 仓库;3 民用建筑;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6 可燃材料堆场;7 城市交通隧道。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标准时,宜从其规定。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城市交通隧道。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标准时,宜从其规定。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消防站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