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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方法适用于以量热计氧弹测定不含水的石油产品(汽油、喷气燃料、柴油和重油等)的总热值及净热值。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烟煤胶质层指数的术语和定义、方法提要、试剂和材料、仪器设备、煤样、试验准备、试验步骤、结果表述、方法精密度和试验报告。本标准适用于烟煤。
GB/T 778的本部分规定了测量封闭满管道中水流量并配有累积流量指示装置的饮用冷水水表和热水水表的计量要求和技术要求。本部分既适用于基于机械原理的水表,也适用于基于电或电子原理以及基于机械原理带电子装置、用于计量饮用冷水和热水体积流量的水表。本部分还适用于通常作为选装件的电子辅助装置。但法规可能会规定某些选装件为使用水表的必备辅助装置。
GB 1094的本部分适用于三相及单相变压器(包括自耦变压器),但不包括某些小型和特殊变压器,如:--额定容量小于1 kVA的单相变压器和5 kVA的三相变压器;--所有绕组额定电压均不高于1 000 V的变压器;--互感器;--电机车牵引变压器;--起动变压器;--试验变压器;--电焊变压器;--防爆矿用变压器;--深水(浸水)用变压器。当某些类型的变压器(尤其是所有绕组电压均不高于1 000 V的工业用特种变压器)没有相应的标准时,本部分可以整体或部分适用。本部分不涉及变压器安装在公共场所的要求。对于具有相关标准的变压器和电抗器,本部分只适用于被其产品标准明确提及可相互参考的内容范围。这些产品(标准)包括:--电抗器(GB/T 1094.6);--干式变压器(GB 1094.11);--自保护变压器(IEC 60076-13);--充气式电力变压器(IEC 60076-15);--风力发电用变压器(GB 1094.16);--牵引变压器和牵引电抗器(GB/T 25120);--工业用变流变压器(GB/T 18494.1);--HVDC用换流变压器(GB/T 18494.2)。本部分中有几处规定或建议涉及的是某些替换方案、附加技术方案或程序需要达成的协议。这类协议需要由制造方与用户达成。问题应在早期提出,协议应包含在技术规范中。
GB 1094的本部分适用于下列电抗器:——并联电抗器;——串联电抗器,包括限流电抗器、中性点接地电抗器、功率控制电抗器、电动机启动电抗器和电弧炉串联电抗器;——滤波(调谐)电抗器;——电容器阻尼电抗器;——电容器放电电抗器;——接地变压器(中性点耦合器);——消弧线圈;——高压直流输电和工业用平波电抗器。但下列电抗器除外:——额定容量小于1 kvar的单相电抗器和额定容量小于5 kvar的三相电抗器;——各种专用电抗器,例如:高频的线路阻波器或安装于铁道车辆上的电抗器。若小型电抗器或专用电抗器无相应标准时,本部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适用。
GB 1094的本部分适用于GB 1094.11规定范围内的干式变压器。本部分提供了干式变压器绝缘老化率和寿命损失的估算方法,该方法把变压器绝缘的老化率和寿命损失表示为变压器的运行温度、时间和负载的函数。
本部分规定了插脚式灯头的型式和尺寸。本部分适用于那些使用本部分中规定型号的灯头作为灯用附件的电光源产品的设计和生产,也适用于其他电光源产品的设计。
本部分规定了杂类灯头的型式和尺寸。本部分适用于那些使用本部分中规定型号的灯头作为灯用附件的电光源产品的设计和生产,也适用于其他电光源产品的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安装在户内或户外且运行在频率50 Hz、电压为3 000 V及以上的系统中的交流断路器。本标准仅适用于三相系统中的三极断路器和单相系统中的单极断路器。用于单相系统中的两极断路器及用于频率低于50 Hz时应遵从制造厂和用户之间的协议。本标准也适用于断路器的操动机构和其辅助设备。然而,本标准不涉及仅依靠人力操动合闸机构的断路器,因为它不能规定额定短路关合电流,而且从安全的角度考虑,这种仅靠人力操作的方式是不应该提倡的。具有预定的极间不同期性的断路器见GB/T 30846 — 2014;具有单极自动重合闸功能的断路器包含在本标准的范围内。本标准不涉及用于电力牵引设备的移动电站中的断路器,它们包含在IEC 60077[1]<上标1)>中。安装在发电机和升压变压器之间的发电机断路器也不包含在本标准的范围内。感性负载开合包含在GB/T 29489—2013中。涉及具有机械脱扣装置或不能失效的装置的自脱扣断路器可参照本标准。与线路串联电容器及其保护设备并联作为旁路开关的断路器不包含在本标准的范围内。它们包含在 GB/T 28565—2012 和 IEC 60143-2[3]中。
GB 2099.1—2008的本章作下述修改后适用。 将第一段替换为: 本部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器具插座的端子和端头、结构要求、机械性能、电气性能的技术要求。 本部分仅适用于交流电、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额定电流不超过16A、带或不带接地插套、嵌装或打算安装在器具内或固定到器具上的插座,以下简称为器具插座。 在第四段后增加: 如果也打算用于固定式装置,器具插座上应装有用于固定至适当的安装盒的装置。 器具插座打算用在驻立式器具和办公设备、电脑、视听摄像设备、吸油烟机、炉灶等器具内。 如必要,在有关器具或设备的标准中对器具插座的使用进行说明。 器具插座周围的环境温度通常不超过35℃,偶尔会达到40℃。
GB 2099.1的本章做下列修改后适用。第一段由下述内容代替:本部分适用于家电和类似用途供户内户外用的、带或不带接地触头、额定电压不超过440V、额定电流不超过32A的交流固定式无连锁带开关的插座。
GB 2099.1的本章做下列修改后适用。GB 2099的本部分适用于家电和类似用途供户内或户外用的、带或不带接地触头的、额定电压50V以上但不超过440V、额定电流不超过32A的交流固定式有联锁带开关插座。符合本部分的有联锁带开关插座,由符合GB 2099.1的插座和符合GB 16915.1和/或GB 16915.2的开关联锁组成的一个完整的部分。对于装有无螺纹端子的固定式附件,额定电流大仅限为16A。本部分不包括暗装安装盒的要求。本部分不适用于:-有联锁装置工业用插座;-ELV的有联锁装置的插座。符合本部分要求的附件适合在通常不超过35℃,偶尔会达到40℃的环境温度中使用。
GB 2099.1的本章做下列修改后适用。增加:GB 2099的本部分适用于带熔断器的插头,此处的熔断器主要打算用于保护软线或者软缆。这些熔断器并不用于保护电器或者电器零部件超载。IEC 60884-2-1:2006中此处有一条注。
GB 2099.1-2008的第1章替代为:GB 2099的本部分规定了延长线插座的额定值、标志、尺寸检查、防触电保护、结构、电气性能、机械性能等技术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户内或户外使用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可拆线和不可拆线的、带或不带接地触头的、额定电压在50 V以上但不超过440 V、额定电流不超过16 A的延长线插座。本部分也适用于预期用于电缆卷盘上的延长线插座,因此,成为带有可拆卸软电缆的电缆卷盘。本部分也适用于预期安装到延长线插座上的移动式插座。本部分不适用于带有卷盘装置的延长线插座。延长线插座适合在下述环境温度中使用:通常不超过+40 ℃,但在平均24 h期间内不超过+ 35 ℃,环境空气温度的下限值为-5 ℃。
GB/T 2099.1-2008的本章替换为:本部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安全特低电压(SELV)插头插座的额定值、标志、防触电保护、结构、电气性能、机械性能等技术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户内或户外使用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6 V~48 V(包括48 V)、直流电或交流电(50/60 Hz)的安全特低电压(SELV)、额定电流不超过16 A的插头、固定式或移动式插座和器具插座。本部分不包括暗装式安装盒的要求;只包括对插座进行试验所必须的明装式安装盒的要求。本部分也适用于与器具形成一体或安装在器具里或固定到器具上的装在电线组件中的插头和插座。另外,器具或设备用插座属于GB/T 2099.2范围。本部分不适用于:--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器具耦合器;--与熔断体、自动开关等组合在一起的固定式插座。符合本部分的插头和固定式或移动式插座适合在通常不超过35 ℃,偶尔会达到40 ℃的环境温度中使用。在特殊条件的场所,如船上、车辆上及类似场所和可能发生爆炸等危险场所,可能要求特殊的结构。
GB/T 2099的本部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的信息插座的标志、防触电保护、结构、电气性能、机械性能等技术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户内或户外使用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用于连接互联网和传输信息的固定式插座或移动式插座。信息插座适合在下述环境温度中使用:通常不超过+40 ℃,但在24 h期间内平均不超过+35 ℃,环境空气温度的下限值为-5 ℃。
GB/T 2423的本部分规定了各种密封性能试验方法。试验Qa、Qc是粗检,观察从漏隙中冒出的气泡;试验Qd是在加温条件下观察液体的渗漏;试验Qy是在降压的条件下使气体通过漏隙进入试验箱,然后测量试验箱的性能变化;试验Qk、Qm是用示踪气体检测细漏;试验Qf、Ql是在加压条件下使液体通过漏隙进入其中,然后测量其性能变化。本部分适用于检测各种电工电子产品的密封性能,也适用于其他密封零部件的密封性检测。
GB/T 2423的本部分提供了不论有无包装的产品安装的方法以及设备和元器件在GB/T 2423冲击(试验E)、振动(试验F)和稳态加速度(试验G)等动力学试验中的安装要求。当与试验设备安装并进行这些试验时,不论有无包装,均视为样品。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帽测试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GB 2811中规定的安全帽及安全帽的技术要求。
本部分描述了在规定测量点对发电机组的外部机械振动特性进行测量和评价的程序。 本部分适用于由往复式内燃机驱动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刚性和(或)弹性安装的交流发电机组。本部分适用于陆用和船用发电机组,不适用于航空或驱动陆用车辆和机车的发电机组。 对于某些特殊用途的发电机组(如医院、高层建筑的供电等),有必要提出一些补充要求。本部分的有关规定可作为基础。 对于由其他往复式发动机(如沼气发动机、蒸汽机等)驱动的发电机组,本部分的规定也可作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