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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由人工制气厂生产的人工煤气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及取样。本标准适用于以煤或油(轻油、重油)或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为原料转化制取的可燃气体,经城镇燃气管网输送至用户,作为居民生活、工业企业生产的燃料。
本标准规定了汉字键盘输入用通用词语。 本标准适用于汉字键盘输入、方案优化和评测。中文信息处理的其他领域也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燃油和燃气燃烧器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输出功率不小于60Kw的机械通风的工业燃油、燃气燃烧器(以下简称燃烧器)的设计、制造和验收。本标准不适用于自然通风的燃烧器的设计、制造和验收。
本标准规定了焦化重油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运输、贮存和质量证明书。本标准适用于高温煤焦油加工所得重质馏分与煤沥青调配的混合油。
本标准规定了岩心的钻取、处理、保存及岩心分析的准备、测试方法、技术要求及编写报告的格式、本标准适用于在油气藏勘探、开发过程中,对钻井取心及井壁取心岩样的测试分析,其他岩心的分析亦应参照执行、
本标准给出了钢铁企业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其能源管理体系的系统性指导建议。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不同规模的钢铁企业,具体包括:GB/T 4754—2011中所规定的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分类中的炼铁、炼钢、黑色金属铸造、钢压延加工、铁合金冶炼、金属制品等行业。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城市交通隧道。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标准时,宜从其规定。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范不使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怅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为防止和减少石油化工企业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冶金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不适用于钢铁冶金企业内加工、储存、分发、使用炸药或爆破器材的场所。
本标准适用于以石油、天然气及石油、天然气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炼油厂、化工厂、化肥厂和化纤厂的全厂、装置和公用工程系统的新建和改造工程的设计能耗计算,以及项目投产验收的实测能耗计算。
本规范适用于钢铁企业的总体发展规划、钢铁企业的所有新建和改造项目的节能设计,以及钢铁企业能源规划等。
本标准规定了燃气工程技术的基本术语,适用于城镇燃气工程及相关领域。
为使钢铁企业给水排水工程设计符合方针、政策、法规,统一工程建设标准,提高工程设计质量,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能减排、管理方便,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钢铁企业(包括特殊钢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给水排水工程的设计。钢铁企业给水排水工程的设计,应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钢铁企业总体规划为主要依据,水源选择、净水厂位置、输配水管线、工厂排放口 、重复利用率、吨钢取水量等,应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钢铁企业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排水管道接入设置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排水系统或水体时,排水水质必须达到及地方相关排放标准的规定。钢铁企业给水排水工程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有色金属冶炼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节能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桑蚕茧、柞蚕茧为主要原料的制丝、绢纺、丝织和丝绸印染工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轻金属冶炼工程的规划、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安装、运行维护和工程管理等术语。
本规范适用于钢铁企业新建、改建项目的能源计量和监测设施、设备的设计、安装。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铋冶炼厂工艺设计。
本文件规定了酚重油馏分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和安全注意事项。本文件适用于煤焦油加工后得到的焦化酚、吡啶、喹啉残留物与重质洗油按一定配比得到酚重油馏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