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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性能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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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7000的本部分规定了使用电光源、电源电压不超过1 000 V的灯具的一般要求。本部分提出的要求和有关试验包括:分类、标记、机械结构、电气结构和光生物安全。本部分的每章都应与第0章和引用的其他相关章节一起阅读。GB 7000第2部分的每个标准详述了电源电压不超过1 000 V的一个特定类型灯具或一组灯具的具体要求。为了便于修订,这些部分单独出版,而且当需要时,还会增添附加的部分。灯具光度数据的表述是由照明委员会(CIE)考虑提出的,因此本部分不涉及。本部分包括了带有标称脉冲电压峰值不超过表11.2数值的触发器的灯具的要求。这些要求适用于触发器装在镇流器内和触发器与镇流器分开的灯具。触发器装在光源内的灯具的要求正在考虑之中。本部分包含了对半灯具的要求。总的来说,本部分包括了灯具的安全要求。本部分的目的是提供一套适用于多数类型灯具的要求与试验,并被GB 7000第2部分的具体标准引用。因此,不应将本部分的本身看成对任何类型灯具的规定,本部分的条款只适于GB 7000标准特殊要求部分确定范围内的特定类型的灯具。GB 7000第2部分的标准引用本部分某章要求时,规定了该章的适用程度、试验顺序,以及一些必要的附加要求。本部分的章节序号无特殊意义,每一型式灯具或一组灯具适用条款的顺序由相应的GB 7000第2部分标准规定。GB 7000第2部分的所有标准都是独立的,不引用标准内的其他特殊要求部分。当GB 7000第2部分的标准以“应用GB 7000.1中第…章要求”的措辞引用本部分任何章的要求时,这句话是应被解读为:除了GB 7000第2部分的该标准涉及的特定型式灯具明显不适用的以外,本部分该章的所有要求都适用。对IEC 60079覆盖的防爆灯具,除了IEC 60079的要求以外,还要符合GB 7000标准(在GB 7000第2部分中选择适用的)的要求,当GB 7000标准与IEC 60079标准有矛盾时,IEC 60079的规定优先。要关注含有“灯具设计信息”的光源性能标准,为使光源正常工作应遵循这些要求,但本部分不要求将光源性能试验作为灯具型式试验认可的一部分。工艺技术状态带来的安全方面的改进以进行中的修订版和修改件为基础的方式在标准内体现。区域性标准化机构可能在其派生的标准中有一个覆盖符合制造商或标准化机构早先文件产品的声明。声明可以对这类产品提出应用标准的时间要求,即直到应使用新标准的规定日期以前,早先的标准可以继续在生产时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以下简称“灯”)的分类和型号、技术要求、验收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为220 V,频率为50 Hz,额定功率为60 W及以下,采用螺口式、卡口式、插脚式灯头或相关标准规定的灯头,在家庭和类似场合普通照明用的把控制启动和稳定燃点部件集成一体的自镇流荧光灯。本标准的性能要求是对GB 16844的补充。凡是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灯,在额定电源电压的92%~106%,环境温度为-10 ℃~40 ℃之间的条件下应能启动并正常工作。
本标准规定了离网型家用太阳能光伏电源系统及其部件的定义、分类与命名、技术要求、文件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 本标准适用于由太阳能电池方阵、蓄电池组、充放电控制器、逆变器及用电器等组成的家用太阳能光伏电源系统。
GB 19510的本部分规定了高压汞灯、低压汞灯、高压钠灯和金属卤化物灯用的镇流器的特殊要求。本部分适用于采用50H<下标z>或60H<下标z>1000V以下交流电的镇流器,与其配套的放电灯的额定功率、尺寸及特性应符合IEC 60188、IEC 60192、IEC 60662和IEC 61167的规定。本部分适用于完整的镇流器及其组成部件,例如:电抗器、变压器和电容器。热保护式镇流器的特殊要求见附录B。
本标准规定了普通照明用放电灯(荧光灯除外)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低压钠灯和高强度放电灯(HID)即高压汞灯(包括自镇流汞灯)、高压钠灯和金属卤化物灯。本标准对单端灯和双端灯均适用。附录A列出了所有灯头型号。 本标准的各项要求只涉及型式试验。合格条件(包括统计评定方法)尚在研究之中。 符合本标准的灯在配以相应镇流器、启动装置和灯具的情况下可以在90%~110%的额定电源电压下安全地工作,其中镇流器应符合GB 19510.10,GB 15042;启动装置应符合GB 19510.2,IEC 60927;灯具应符合GB 7000.1。
本标准规定了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并与符合IEC 60081的荧光灯匹配使用的直流电子镇流器的一般性能要求。本标准应和GB 19510.5、GB 19510.6、GB 19510.7、GB 19510.8一起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通用性能要求、普通照明、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照明和航空器照明用电子镇流器的性能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自镇流无极荧光灯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藏等。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220V、频率50Hz,采用螺口或卡口式灯头,在家庭和类似场合普通照明用的,把控制启动装置、灯管和耦合元件集成一体的普通照明用自镇流无极荧光灯。
本标准规定了在额定电压220V、频率50Hz电源电压下使用螺口和卡口灯头的一般照明用的将控制启动和稳定燃点部件集成为一体的无极荧光灯的安全要求。本标准规定了此类灯的安全和互换性要求,以及试验方法和检验合格的判定条件。
本标准给出了灯的编码系统的规则,并涉及到所有类别的灯,但不包括机动车辆用灯。本标准规定了主要类型的灯的编码;对于其他类型的灯,按照本标准的适用修订本进行编码。灯的编码系统的目的是:--改善不同类型灯的信息传递;--有助于在产品的互换性方面展开讨论;--在标准和生产者的文献之间创造更加密切的关系(例如,将来可在某一标准的相关章节给出编码);--使正确地更换灯成为可能;--在灯具上用作补充标志;--代替和地区的编码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自镇流冷阴极荧光灯的定义、型号命名规则及主要性能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为220V,频率为50Hz,额定功率在30W以下,采用螺口/卡口灯头,在室内外场合照明用的,将灯头、灯管与启动燃点的电子部件集成一体的自镇流冷阴极荧光灯(以下简称灯)。
本标准规定了在家庭和类似场合作为普通照明用的、把稳定燃点部件集成为一体的LED灯(白镇流LED灯)。本标准对该种灯规定了安全和互换性要求,以及试验方法和检验其是否合格的条件。本标准适用于如下范围:—额定功率60 W以下;—额定电压大于50 V且小于或等于250 V;-灯头符合表1要求。本标准的要求只涉及型式试验。关于全部产品的检验和批量产品的检验方法将在GB 24819—2009的附录C中定义。
本标准规定了以LED为光源、电源电压不超过250 V的一般照明用LED筒灯的性能要求。本标准不包括使用一体化LED灯的筒灯。
本标准规定了照明设施经济运行的基本要求、照明设施维护、照明设施管理和照明设施经济运行评价。本标准适用于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与管理,也适用于照明设施的新建与改造。
本标准规定了以LED为光源、电源电压不超过250 V的室内一般照明用嵌入式灯具(以下简称灯具)的性能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使用一体化LED模块、半一体化LED模块、非一体化LED模块、半一体化LED灯或非一体化LED灯的灯具。本标准不适用于使用一体化LED灯的灯具。本标准不适用于嵌入式LED筒灯。
本标准规定了普通照明用无极荧光灯的安全要求。附录A为无极荧光灯的示意图。
本标准规定了光催化材料性能测试对紫外光光源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采用主波长为365 nm的单端、双端或自镇流的紫外光光源(不包括LED紫外光光源)。
本标准规定了灯用稀土三基色荧光粉二次特性的测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灯用稀土三基色荧光粉二次特性的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普通照明用无极荧光灯的分类和型号、标志、尺寸、启动特性、电特性、光特性、光通维持率和寿命及其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额定功率为30 W~500 W的无极荧光灯。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供电与照明、通信与信号、运营显示设备、通风、空调与采暖、给排水,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与电梯,动力设备、其他设备的节能要求,以及测试及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机电设备能效评定。
本标准规定了带G5和G13灯头、用于替换相同灯头并且符合GB/T 10682规定荧光灯的双端LED灯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与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额定功率为125 W及以下、频率为50 Hz、额定电压为AC 220 V、标称长度为1 500 mm及以下、光束角为120°及以上的双端LED灯(替换直管形荧光灯用)。此类双端LED灯用于替换双端荧光灯而不需要对灯具进行任何改动。装入替换用双端LED灯的现有灯具可以是含有电感或电子控制装置的灯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