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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摩托车排气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曲轴箱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三轮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型式检验的要求、生产一致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大设计车速大于50 km/h或排量大于50 ml的摩托车,和以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大设计车速大于50 km/h或排量大于50 ml的三轮摩托车。
本标准规定了汉字键盘输入用通用词语。 本标准适用于汉字键盘输入、方案优化和评测。中文信息处理的其他领域也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界定了除用于航空航天和压缩空气气源设备外的所有流体传动系统及元件的词汇。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双怠速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车载诊断(OBD)系统(简称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下排气污染物、自由加速烟度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本标准也规定了燃用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本标准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污染控制装置,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准规程。本标准也规定了排气后处理系统使用反应剂的汽车的技术要求,以及装有周期性再生系统汽车的排放试验规程。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包括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在制造厂的要求下,大总质量超过3 500 kg但基准质量不超过2 610 kg的M<下标1>、M<下标2>和N<下标2>类汽车可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核准;对已获得本标准型式核准的车型,在满足相应要求时可扩展至基准质量不超过2 840 kg的M<下标1>、M<下标2>、N<下标1>和N<下标2>类汽车。本标准不适用于已根据GB 17691-2005的规定获得第V阶段型式核准的汽车。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Ⅲ、Ⅳ级标准轨距铁路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敞开式工业循环水冷却设施的工艺和结构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铁路工程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等。
本规范适用于选煤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与验收。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钢铁企业煤气储存和输配系统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的储存和输配系统的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及其冷热源工程的设计、科研、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等方面。本标准主要选取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中的常用术语。执行本标准时,尚应遵守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则适用于《电梯型式试验产品目录》(见附件A,以下简称《目录》)所列产品的型式试验。《目录》所列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型式试验:(1)制造单位首次制造或者境外制造在境内首次投入使用的;(2)产品主要参数超出适用范围的;(3)产品型式试验要求中规定的产品配置发生变更的;(4)出现其他影响产品安全性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游泳池及类似水环境水池的给水排水工程的设计、施工、检测、调试、验收、运行、维护和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橡胶减速丘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设置、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橡胶减速丘的生产、检验和设置。
本标准规定了路面橡胶减速带产品的结构尺寸及偏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储存。本标准适用于公路上起减速作用的橡胶减速带装置。橡胶减速丘、减速垫以及其他场所使用的橡胶减速带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海港工程的水域、陆域、装卸工艺及相应配套设施的总体设计。对以潮汐作用为主而停靠海船或内河船舶的河口港,既有河流水文特性又受潮汐影响停靠海船的河港,总体设计可根据不同情况按本规范和现行行业标准《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 212)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有关制浆造纸工业专用机械设备的术语、词汇。\t本标准运用于制浆造纸工业专用机械设备的名称、产品标准、教材及其他有关技术文件。
本标准不直接适用于静电电击危害,但运用本标准可以减低对操作人员的危害。本标准不适用于医院手术室和易燃麻醉剂管理场所中的静电的预防和控制。本标准不适用于雷电,杂散电流和由射频能量产生的感应电流,机动车、船舶和飞机的油箱加油过程,洁净室。某些电子元件对静电有其自己的要求,本标准不适用于涉及这类电子元件的静电的控制和危害。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旅客列车设计速度为250 km/h~350 km/h的标准轨距高速铁路设计,明确了高速铁路运行动车组列车,一般不开行货车和机车牵引的客车。明确了速度分级为250 km/h、300 km/h、350 km/h 三挡。
本标准规定了屏蔽室(设备室或热室)内操作或处理核材料和放射性材料的设备设计的通用规范和原则,尽可能使设备的运行故障率降至低。本标准适用于具有以下一个或多个使用条件的设备:a) 操作或处理的材料对人或环境会构成严重的辐射伤害;b) 需要把操作或处理的材料包容在中或限制在己知范围;c) 操作或处理的材料需满足以下条件:--具有特定的几何布置及形状;--以上几何布置及形状应在某一给定设备确定的临界安全条件范围内,如:在给定的操作位置,与该位置相邻的保持系统次临界的条件己知且保持不变;在给定的操作条件范围内;在给定的工艺流程范围内。d) 设备的操作和维修不允许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直接接近,对设备的观察只能借助屏蔽观察窗、潜望镜或电视监视系统来进行。如果满足以下条件,本标准可适用于处理各种物态的含铀和超铀元素材料的设备设计:a) 这种材料会给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造成不可接受的辐射伤害;b) 需密封要对这种材料和操作或处理这种材料时产生的工艺物料粉尘和粒子、蒸汽和气体进行包容和c) 任何一条在1.2中列出的条件。如果满足以下条件,本标准可适用于辅助及维修报障设备:a) 设备安装在屏蔽室内;b) 设备已成为热室内工艺设备配置、辅助设备或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即使这类设备和系统的部件在正常工艺条下并不直接荐留核材料和放射性材料。如果设备具有任何一条在1.2中列出的条件,本标准可适用于各种放射性废物处理设备。如果设计考虑的是设备的可靠性、物料包容、方便清洗或对安全很重要或有其它合理的要求,本标准可选择性地用于试验室、研开发单位实验工厂用的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