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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251的本部分提出了在信号接受区内险情视觉信号的感知准则,规定了险情视觉信号的安全与人类工效学要求、相应的物理测量以及主观视觉检验的方法,提供了信号设计指南,以便使信号可以被清楚地感觉,并与GB/T 15706.2-1995中的5.3所述的相关内容有所区别。 本部分不适用于以下类型的险情指示器: ——以文字或图形呈现信息的; ——以数据显示单元传递信息的。 本部分不适用于特定法规(例如公共灾害和公共交通等)所规定的情况。
本标准确立了起重机总体、结构、机械、电气与安全等部分设计应共同遵守的必要准则,规定了设计、计算要求和方法,并可作为对设计进行分析和评价的技术依据。本标准适用于桥架型起重机、臂架型起重机和缆索型起重机,但不涉及上述起重机设计的特殊问题。本标准也可供其他起重机参照使用。
本标准对指定某些视觉、听觉和触觉标识的特定含义建立了一般规则,其目的是:通过对设备或过程的安全监控或安全操作,提高人身、财产和(或)环境的安全性;通过对设备或过程进行正常的监督、控制和维护;有利于对控制状况和操作器件位置的快速识别。本标准一般适用于下列场合:从诸如单一的指示灯、按钮、机械指示器、发光二极管(LEDs)或图像显示屏等构成的一些简单的场合,直到由多种器件组成的用来控制设备或工业过程的各种控制站;涉及人身、财产和/或环境安全的场合,以及使用上述代码以便对设备进行正常监控的场合;由技术委员会为某一特定功能所指定的某种特定编码的场合。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所必须遵守的安全要求,规定了工业企业铁路道口的分级、道口的设置、道口安全设施的配备和看守、道口信号和标志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矿山和物资仓库的铁路和道路运输亦可参照使用,不适用于林场、建筑工地以及铁道、交通、公安部门管辖的铁路和道路运输。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道口,不适用于矿山、林区、铁路、地方铁路的铁路道口。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主要总成、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以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及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所有机动车,但不适用于有轨电车及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车。
1.1 本标准给出了电子闪光装置的安全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储能不超过2000J的不被水滴或水溅的下列摄影用电子闪光装置及其相关装置: a)单个闪光装置,可有一个以上可同时闪亮的闪光头。 b)连续多次曝光摄影用闪光装置。 c)与摄影用电子闪光装置连接的电池充电器和电源装置;它可能是电源插头的一部分。 d)附属装置,例如:说明书中列举的光量调节器及闪光同步器等。 本标准不适用于频闪装置。 就电源而言,适用于下列几种类型: a)用电网电源工作的闪光装置; b)用电池工作的闪光装置; c)电网电源和电池均可用的闪光装置。 1.3 本标准不适用于对地额定电源电压超过250V(有效值)的装置。 1.4 本标准仅涉及闪光装置的安全不涉及其他性能(见第3章)。
GB/T 11412的本部分规定了海船在开航前船舶证书、文书与资料、船员、船体结构、航行安全、装载状态与稳性、消防、救生、机电设备、防止污染和船舶通信等方面的安全技术一般要求。本部分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航行于各类航区的海船,不适用于因自然灾害、应急或军事等特殊原因而需紧急开航的船舶、渔船。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信号灯的设置条件、信号灯组合形式、信号灯安装、设计和施工资质等方面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和安装。其他场所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和安装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信号灯(以下简称信号灯)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型号编制规则、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铭牌和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信号灯。
GB 16151的本部分规定了拖拉机的整机及其发动机、传动系、行走系、转向系、制动系、照明及信号等装置、液压悬挂及牵引装置、驾驶室等部件有关运行安全和排气污染物控制、噪声控制的基本技术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在我国使用的轮式、履带和手扶拖拉机和拖拉机运输机组的安全检验,其他用于农业作业的具有拖拉机功能的动力机械参照使用。
GB 16151的本部分规定了谷物联合收割机(以下简称收割机)的整机及其发动机、传动系、转向系、制动系、机架及行走系、割台、脱粒部分、粮箱、集草箱、集糠箱及茎秆切碎器、驾驶室和外罩壳、液压系统、照明和信号装置有关作业安全的技术要求。本部分适用收割机的运行安全技术检验。
本标准规定了防止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发生安全事故,保证驾驶员、准乘人员和维护保养人员人身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本标准规定了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照明和信号装置安装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以下统称低速汽车)。
本标准规定了教学仪器设备的安全原则、设计的一般要求、安全标志、说明书和标志的要求、安全性评定及用户要求。本标准造用于一般各类学校用的教学仪器设备,以及儿童用室内运动器材和特殊情况下室外使用,由学校装备的器材。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特殊教育学校使用的教学仪器设备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使用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和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
GB/T 25444的本部分规定了移动式和固定式-近海设施电气装置的系统设计要求,适用于近海石油工业的钻井、生产、处理及贮存,包括管路、泵站或管道清扫站、空压机站和外露的单浮筒系泊设施。本部分适用于交流电压不大于35000V和直流电压不大于750V的永久的、临时的、移动或手持的所有电气装置。本部分不适用于固定的医疗设备或液货船上的电气装置。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输送人员到工作位置并在平台上进行工作的所有类型和规格的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的技术安全要求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的结构设计和稳定性计算、制造、安全检查和测试。指出了由于使用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会引起的危险并介绍了消除和降低这些危险的方法。 本标准不适用于:a) 电梯和液压电梯(见EN 81-1和EN 81-2); b) 消防和救火装置(见EN 1777); c) 高处作业吊篮和擦窗机(见EN 1808); d) 升降操作员的位置在轨道式存储和卸取设备上(见EN 528); e) 车尾起重机(见EN 1756-1和EN 1756-2); f) 桅柱爬升式工作平台(见ISO 16369); g) 公园游艺设备; h) 起升高度小于2m 的升降平台(见EN 1570); i) 提升人员和材料的建筑施工升降机(见EN 12159); j) 飞机地面支持设备(见EN 1915-1和EN 1915-2); k) 埋杆机(起重挖穴机)(见ANSI A10.31); l) 升降操作员的位置在工业卡车上的设备(见EN 1726-2); m) 桥梁检测和维护设备(见ANSI A92.8); n) 库存拣选或订单拣选类设备。 本标准不包括以下方面引起的危险: ——用无线电和其他无线控制的操作; ——在有潜在爆炸危险的环境里使用; ——电磁的不兼容; ——在带电的系统上工作(见IEC 61057); ——使用压缩气体作为承载的元件。
本标准规定了农林拖拉机和机械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的一般要求、主要性能要求、产品检验要求、检验和判定规则。本标准适用于农林拖拉机和机械(以下简称拖拉机)。
GB/T 30117的本部分规定了非激光产品光辐射安全要求的基本原则、指导相应的通用产品规范对安全要求作出规定,同时为灯系统制造商利用灯制造商提供的安全信息提供依据。本部分规定了下列指导原则:——光辐射安全评估要求;——安全措施;——产品标识。本部分不涉及日光浴设备、眼科仪器及其他医疗/美容设备等有意辐照的光辐射安全要求,其特定的安全问题有相应的标准解决。
GB/T 30843的本部分规定了通用变频调速设备或其元件有关电气、热和能量等除供电电源以外安全方面的要求。本部分不覆盖用于牵引和电动车辆的变频调速设备、电动机等。本部分适用于额定输入电压在交流1 kV~35 kV之间,额定输入频率为50 Hz或60 Hz,输出电压不超过35 kV,输出频率小于120 Hz的通用变频调速设备(以下简称“变频调速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