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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焦化厂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型焦化厂新建、扩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与验收 , 以及现有设施的生产、维护、检修和管理。因采用新技术、引进技术和引进工程而不能执行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时 , 需提出相应的安全规定 ( 附科学依据 ), 报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后 , 方能使用和运行。
本标准规定了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医院消毒管理要求以及检查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按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X射线诊断中受检者的防护原则和基本要求,及对儿童、育龄妇女的特殊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医学X射线诊断检查。
本规范适用于电子工业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职业安全卫生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扩)建原油、天然气、煤气、成品油等站内工艺管道工程的施工。本规范不适用于炼油化工厂、天然气净化厂厂内管道,以及站内泵、加热炉、流量计、撬装设备等设备本体所属管道的施工。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与工业的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本规范不适用于军工等特殊行业建筑与工业的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印染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基本要求、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预防与控制、应急救援及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评估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从事纺织印染业(参见附录B)所涉及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为企业)、监督部门对纺织印染业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的卫生监督。
本标准规定了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的预防控制措施、个人防护用品以及职业接触后的评估、预防及随访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存在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的用人单位。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卫生术语的分类和定义或含义。本标准适用于职业卫生工作,特别是职业卫生标准的编写和实践。
本标准规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通用要求、分级分类管理方法、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及职业卫生评估要求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生产或经营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产品或原材料的用人单位,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单位或机构等。
本标准规定了氯气作业职业卫生的基本要求、职业危害识别、防护措施、应急救援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活动中氯气(气态和液态)职业危害的预防和控制。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化工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设计。
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规定范围内的医用氧舱、高气压舱。
MH/T 3013的本部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维修的职业健康与职业病的管理规则。本部分适用于民用航空器维修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工作。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天然气行业的立式圆筒形的玻璃钢储罐工程施工,储罐制造方式为现场立式缠绕,其他方式成型的大型玻璃钢储罐可参照采用。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的编写规则。本标准适用于陆上油气田工程和油气输送管道工程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的编写。
本标准规定了医院医用织物洗涤消毒的基本要求,分类收集、运送与储存操作要求,洗涤、消毒的原则与方法,清洁织物卫生质量要求,资料管理与保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医院和提供医用织物洗涤服务的社会化洗涤服务机构。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重症监护病房(intensive care unit, ICU)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基本要求、建筑布局与必要设施及管理要求、人员管理、医院感染的监测、器械相关感染的预防和控制措施、手术部位感染的预防与控制措施、手卫生要求、环境清洁消毒方法与要求、床单元的清洁与消毒要求、便器的清洗与消毒要求、空气消毒方法与要求等。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综合医院依据有关规定设置的ICU。传染病医院ICU及儿科和新生儿ICU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可结合特点,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业存在的粉尘与毒物的防护、工程技术、管理、应急措施及健康监护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棉纺织业、毛纺织业、麻纺织业、丝绢纺织业、针织品及其制品等所涉及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的防尘防毒工作。本标准不适用于石棉等矿棉的纺织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