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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电工术语中有关无线电通信的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涉及无线电通信的所有科技领域。
本标准确立了起重机总体、结构、机械、电气与安全等部分设计应共同遵守的必要准则,规定了设计、计算要求和方法,并可作为对设计进行分析和评价的技术依据。本标准适用于桥架型起重机、臂架型起重机和缆索型起重机,但不涉及上述起重机设计的特殊问题。本标准也可供其他起重机参照使用。
GB/T 5907的本部分界定了消防产品的常用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适用于消防管理、消防标准化、消防工程、消防科学研究、教学、咨询、出版及其他有关工作领域。
GB 7956的本部分规定了消防车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及型号、通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本部分适用于各类消防车。
GB/T 8423的本部分界定了石油天然气工业工程技术服务专用的术语及定义。本部分适用于石油天然气工程技术服务领域,石油天然气工业其他领域可参照使用。
GB/T 11348的本部分给出了评价位于或靠近主轴承处测得的旋转轴现场径向振动烈度的具体规定。包括:——正常稳态运行工况下的振动;——瞬态变化(包括升速或降速、初始加负荷和负荷变化)时,其他(非稳态)工况期间的振动;——正常稳态运行工况期间发生的振动变化。 本部分适用于额定工作转速1500r/min、1800r/min、3000r/min或3600r/min,输出功率大于50MW的陆地安装的汽轮机和发电机,也适用于直接与燃气轮机连接的汽轮机和(或)发电机(例如联合循环应用)。在这些情况下,本部分的准则仅适用于汽轮机和或)发电机(包括同步离合器)。燃汽轮机振动按照GB/T 11348.4和GB/T 6075.4评价。 本部分所规定的这些振动数值并不是评价振动烈度的唯一依据。对于大型汽轮机和发电机通常也用非旋转部件上测量的振动值来评价。对这些振动测量的要求见GB/T 6075.1和GB/T 6075.2。
GB/T 11348的本部分给出了评价位于或靠近主轴承处测得的旋转轴现场径向振动烈度的具体规定。包括:——正常稳态运行工况下的振动;——瞬态变化(包括升速或降速、初始加负荷和负荷变化)时,其他(非稳态)工况期间的振动;——正常稳态运行工况期间发生的振动变化。本部分适用于正常工作转速范围在3 000 r/min~30 000 r/min,输出功率大于3 MW,具有滑动轴承的发电以及机械驱动用重型燃气轮机组,包括直接或通过齿轮相连接着旋转设备的燃气轮机。在一些情况下,本部分不适用于评价燃气轮机所连接着的其他设备的振动。本部分不适用于以下各项设备的振动:a) 航空派生型燃气轮机(包括与航空派生型燃气轮机动力特性类似的燃气轮机);b) 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3 MW的燃气轮机(参见ISO 7919-3);c) 燃机驱动泵(参见ISO 7919-3);d) 和(或)燃气轮机相连的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50 MW的蒸汽轮机和发电机(参见ISO 7919-3);e) 和(或)燃气轮机相连的输出功率大于50 MW的蒸汽轮机和发电机(参见ISO 7919-2);f) 连接燃气轮机与蒸汽轮机或发电机的同步离合器(参见ISO 7919-2);g) 驱动的压缩机(参见ISO 7919-3);h) 齿轮箱;i) 滚动轴承。本部分适用于以上所列设备之外的其他驱动装置。本部分适用于通过齿轮箱相连的其他机器,但不用作对齿轮的振动状态进行评价。对齿轮振动的评价需要特殊的技术要求,超出了本部分的范围。本部分规定的这些振动数值并不是评价振动烈度的唯一依据。对于燃气轮机通常也用非旋转部件上测量的振动值来评价。对这些振动测量的要求见ISO 10816-1和GB/T 6075.4。
本标准规定了采用模拟、解析航空摄影测量方法测绘1:25000、1:50000、1:100000地形图的外业作业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1:25000、1:50000、1:100000地形图的航空摄影测量外业生产作业。
本标准规定了通信卫星和地球站进入国内卫星通信系统及国内卫星通信系统进入国内通信网时所必须满足的一般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静止卫星轨道(GS0)卫星固定业务,适用于国内通信卫星和租用卫星转发器或波束组成的国内卫星通信系统。 本标准适用于S(M)CPC/PSK/FDMA、TDM/PSK/FDMA、TDMA、ATM、DVB-s、DVB-RCS等多种调制和多址方式
GB/T l2763的本部分规定了海洋生物调查的一般规定、技术要求和调查(测定)要素、采样、样品分析及资料整理的基本要求和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海洋环境基本要素调查中的海洋生物调查。
本标准规定了卫星广播业务(电视)和地面广播业务(电视)及地面无线电中继系统间的频率共用的条件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卫星广播业务(电视)和地面广播业务(电视)及地面无线电中继系统间在11.7~12.2GHz频段中的频率共用,在12.5~12.75GHz频段中则参照使用。
GB/T 14617的本部分规定了电路设计中常用的有关参数的计算,如余隙和费涅耳半径的计算、气体吸收和雨衰减的计算、电波折射、分集接收、模拟微波衰落概率和数字微波电路中断率的预测、与传播特性有关的无线电气象数据等,且同时给出了其中各参数的适用范围。本部分适用于各种容量的视距微波接力通信系统的总体设计和各个频段的视距微波接力通信电路设计以及与电波传播特性有关的各种电磁兼容系统设计。
GB/T 14914的本部分规定了海滨观测的项目及时次、技术要求、观测和记录方法、数据的整理和订正、数据传输的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沿海、岛屿、平台上的海洋观测站(点)进行的海洋水文、海洋气象观测。
本标准规定了在移动通信无线通信系统中采用调频(F3E)技术的调频收发信机(以下简称调频机)的分类和规格、技术要求、试验方法、产品检验规则,以及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贮存,还规定了调频机的模拟话信道作数据传输时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供陆地、内河或沿海移动通信(无线)网中使用的工作频为25 MHz~1 000 MHz、发射机射频输出功率不大于50 W的各类调频机,其他符合F3E的移动通信调频收发信机亦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集群移动通信系统(简称集群系统)有关术语,一般技术要求,系统设备技术要求,安全要求和测量方法,系统试验方法,环境试验要求和试验方法,可靠性要求和试验方法,质量评定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陆地使用的集中控制方式单区基本集群系统。多区系统和其他控制方式的集群系统亦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物理海洋学、海洋物理学、海洋气象学等学科领域的基本术语及其定义。本标准适用于物理海洋学、海洋物理学、海洋气象学等学科领域的科研、教学、管理及相关生产活动。
本标准规定了小型风力发电机组(SWT)的安全准则、质量保证、工程完整性和在特定外部条件下的设计、安装、维护和运行安全方面的特定要求。其目的是在风力发电机组的预期寿命期间,提供适当的防护等级,以防止各种危险对风力发电机组造成损坏。本标准涉及了小型风力发电机组的全部子系统,如保护机构、内部电气系统、机械系统、支撑结构、基础以及与负载的电气连接。小型风力发电机组(以下简称机组)包括:包含支撑结构的风力机本身、风力发电机组控制器、充电控制器/逆变器(如果需要)、电缆和开关、安装与运行手册及其他文件。虽然本标准类似于IEC 61400-1,但为了使其适用于小型风力发电机组,做了简化和相当数量的变动。如果能够适当地证明风力发电机组的安全不被削弱,那么本标准的若干要求是可以修改的。然而,这一规定不适用于第6章中分级和相关的外部条件的定义。采用本标准并不意味着任何个人、组织或团体可以免除遵守其他适当的规程的责任。本标准适用于风轮扫掠面积不大于200 m<上标2>,产生的电压低于交流1 000 V或直流1 500 V的并网或离网应用的风力发电机组。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公益林营造、经营、林地配套设施建设及生态公益林建设档案管理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范围内的生态公益林建设。
GB/T 20257的本部分规定了1∶5 000、1∶10 000地形图上表示的各种地物、地貌要素的符号、注记和图幅整饰,以及使用这些符号方法和基本要求。本部分适用于1∶5 000、1∶10 000地形图的测绘,编制地理底图可参照使用。
GB/T 20257的本部分规定了1∶25 000 1∶50 000 1∶100 000地形图上表示的各种地物、地貌要素的符号、注记和图廓整饰,以及使用这些符号的方法和基本要求。本部分适用于1∶25 000 1∶50 000 1∶100 000地形图的测绘。编制地理底图或测绘相近比例尺地图可参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