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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应用—车辆设备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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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电力牵引供电系统电压的主要特征参数,如电力牵引地面装置(包括由接触网供电的各个辅助设备)和机车车辆(含动车组)的电压特性参数。本标准应用于以下范围: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如地铁车辆、轻轨车辆、无轨电车、有轨电车、低速磁悬浮车辆;工矿企业电气化运输(包括井下巷道运输);本标准不适用于以下范围:在轨道上的升降设备、传送平台与类似的运输设备,暂时性的构架(例如展览会构架),因它们不通过接触网直接或经由变压器供电,不会受到牵引供电系统的危害;缆车。
本标准规定了电力机车的通用技术条件、验收规则、标志与质量保证等。 本标准适用于轨距1435mm、单相交流50Hz25kV的干线电力机车(以下简称机车)。 与本标准类似的由旋转电动机提供动力的机车 可参考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地铁车辆的使用条件、车辆类型、技术要求、安全设施、试验与验收、标志、运输与保证期限等方面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地铁车辆(以下简称车辆)。
本标准规定了重型轨道车的使用条件、型号与功率系列、一般要求、整机牵引运行性能要求、主要部件要求、安全设备与事故预防装置、检查与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1435mm标准轨距,以柴油机为动力的重型轨道车的设计、制造和检验。重型轨道车柴油机单机大装车功率一般为1000kW以下。非标准轨距的重型轨道车,除在设计任务书中说明特殊要求外,其余也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液化气体铁路罐车(以下简称罐车)的材料、设计、制造、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涂装与标记标识、出厂文件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钢制罐体的设计压力不小于0.1 MPa,且与走行装置永久性连接的标准轨距罐车。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罐车:a)罐体材料为有色金属或非金属的;b)罐体为真空绝热结构的;c)罐体为国防军事装备用有特殊要求的。本标准适用的罐车范围包括罐体、管路、安全附件、仪表及装卸附件,以及走行装置、走行装置与罐体的连接件等。罐体界定范围如下:a)罐体与管路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坡口面;b)罐体与管路、安全附件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c)罐体开孔部分的端盖、端塞及其紧固件;d)罐体与非受压元件的连接焊缝。罐体主要受压元件包括筒体、封头以及公称直径不小于50 mm的接管(承压)、凸缘、法兰、法兰盖板等。管路包括所有与罐体相连接的管子与管件。
GB/T 12668的本部分规定了从功能安全方面考虑,对电气传动系统(安全相关)[PDS(SR)]的设计开发、集成和验证,详述了要求,给出了建议。本部分适用于《调速电气传动系统》中其他涉及调速电气传动系统的标准。本部分仅当PDS(SR)的功能安全被认定和PDS(SR)以高要求或连续模式(见3.10)操作时适用。对于低要求应用,见IEC 61508。本部分是一个产品标准,阐述了有关IEC 61508结构体系中PDS(SR)安全相关考虑,介绍了PDS(SR)做为安全相关子系统的要求。本部分意在促进PDS(SR)的电气/电子/可编程电子元件(E/E/PE)来实现PDS安全功能的安全特性。PDS(SR)的制造商和供应商通过使用本部分规范性要求,向用户(控制系统集成商、成套装备设计者等)展示他们设备的安全特性。通过运用IEC 61508的原理和在其相关领域中的实施(例如IEC 61511、IEC 61513、IEC 62061)或ISO 13849,有助于将PDS(SR)纳入安全相关控制系统。依照本部分满足IEC 61508中PDS(SR)所需的所有要求。本部分不说明以下要求:--特定应用的危险和风险分析;--特定应用的安全功能的识别;--安全完整性等级(SIL)对那些安全功能的初始分配;--除接口配置以外的传动设备;--次生危害(例如生产和制造过程中的失效);--在IEC 61800-5-1中包括的电气、热和能量的安全考虑;--PDS(SR)生产过程;--PDS(SR)信号和指令的有效性。本部分仅适用不大于SIL3的
本标准规定了由车轮支持和导向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以下简称车辆)制成后的投入使用前的检查与试验规则。这些车辆由其内部控制的旋转电动机或直线电动机提供动力。 该试验方法适用于下列车辆: ——由外部直流电源供电的交流传动车辆; ——带司机室拖车或中间车辆,这种车辆没有安装动力设备或牵引电动机,但其设计与同一列车中动车相类似,并且装有一些与安装在动车上的电气和/或气动设备相连接的同类设备。 本标准的目的在于车辆组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通过检查与试验验证达到下列要求: 车辆型式试验的结果与用户和制造商双方签订的合同相符合; 每辆通过例行试验的车辆与型式试验验证的设计标准相符合。 本标准不包括用以验证耐久性或可靠性的试验项目。
本标准规定了有关铁路车站及枢纽的常用术语。 本标准适用于、地方及工业企业铁路的站场及枢纽设计、施工、运营、科研、教学、出版等方面。
本标准规定了轨道车辆空调机组(以下简称“空调机组”)的术语和定义、型式和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轨道车辆运行速度小于或等于200km/h的空调机组。运行速度大于200km/h的轨道车辆空调机组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用接触网检测车(以下简称“检测车”)的使用条件、技术要求、试验和验收、备品备件与质量保证等。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标称电压为DC 750V或DC l500V,接触网供电,走行轨回流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用接触网检测车。
GB/T 20935的本部分给出了使用电磁超声换能器(EMATs)进行超声检测的意义和用途、应用条件、标定、原理和系统配置指南。本部分为确认电磁超声换能器在特定应用中的有效性提供基本参考。
GB/T 21413的本部分规定了轨道交通机车车辆主电路、辅助电路、控制电路和指示电路上电气设备的一般使用条件和要求。本部分目的在于尽可能规范机车车辆电气设备中具有共性的规则和要求,以达到对设备要求和试验的一致性,从而避免按不同的标准进行试验。本部分涉及了所有与正常使用条件下预期环境条件、结构、性能及相应的一般性试验相关的要求,以及受到广泛关注和应用的特殊领域如温升、介电特性等。当本部分与相关产品标准的某些要求不一致时,优先考虑产品标准的要求。
GB/T 21561的本部分规定了干线机车车辆受电弓从接触网系统集取电流的通用特性,也规定了受电弓(除绝缘子外)应进行的试验。本部分适用于干线机车车辆受电弓。本部分不适用于对安装在车顶上受电弓所进行的绝缘配合试验。本部分不适用于地铁和轻轨车辆受电弓。
GB/T 21561的本部分规定了地铁和轻轨车辆受电弓从接触网系统集取电流的通用特性,也规定了受电弓(除绝缘子外)应进行的试验。本部分适用于地铁和轻轨车辆受电弓。本部分不适用于对安装在车顶上受电弓所进行的绝缘配合试验。本部分不适用于干线机车车辆受电弓。本部分适用于柔性悬挂接触网系统。对于刚性悬挂系统需要用户和供应商进行特殊考虑。
本标准规定了对安装在轨道机车车辆上的设备进行冲击和随机振动试验的要求。由于轨道运行环境的影响,车上的设备将承受冲击和振动。为确保设备的运行质量,在装车前应模拟设备使用环境条件对其进行一定时间的试验。可采用多种方法进行模拟长寿命振动试验,这些方法各有利弊,其中常用的有:a) 振幅增强法:增大振幅,减少试验时间;b) 时间压缩法:保留原始振幅,减少试验时间(提高试验频率);c) 振幅抽取法:当振幅低于特定值时,剔除其在原始数据中所占的时间段。本标准采用上述a)所述的“振幅增强法”,与第2章中的引用文件一起,规定了用于轨道机车车辆上的设备进行振动试验时的默认试验步骤。但是,制造商和用户也可根据事先达成的协议采用其他标准进行试验,在此情况下,可不按本标准进行验证。若能获取有效的现场信息,则可按附录A的方法进行试验。若所采用的其他标准的试验量级低于本标准要求,则该设备被部分证明适合于本标准(仅当在现场条件下获取的功能振动试验量级小于或等于试验报告中的规定值时)。本标准主要用于轨道系统上的机车车辆,也可用于其他场合。对于采用充气轮胎或无轨电车之类的其他运输系统,因冲击振动水平明显不同于轨道系统,制造商和用户应在招标时就试验量级达成协议。宜按附录A中的指南来确定冲击时间/幅值和振动频谱。当试验量级低于本标准时,则无法充分证明被试设备符合本标准要求。如无轨电车,其车体安装的设备可按本标准1类要求进行试验。本标准适用于单轴试验。如在事先征得制造商和用户同意后,也可进行多轴试验。本标准仅根据设备在车上的安装位置将试验等级分为以下3类(参见附录B):——1类车体安装:? A级车体上(或下部)直接安装的柜体、组件、设备和部件;? B级车体上(或下部)直接安装的柜体内部的组件、设备和部件。——2类转向架安装:? 安装在轨道机车车辆转向架上的柜体、组件、设备和部件。——3类车轴安装:? 安装在轨道机车车辆轮对装置上的组件、设备和部件或总成。试验费用取决于被试设备的重量、形状和复杂程度,故在招标时制造商可提出符合本标准要求且更为经济有效的试验方法。采用商定的替代方法后,制造商有责任向用户或其代表证明该替代方法符合本标准的要求。一旦采用替代方法,则不应按本标准要求出具证书。本标准适用于评估安装在机车车辆主结构上的设备(和/或安装在其上的部件),不适用于对主结构的组成设备进行试验。本标准所述的主结构是指车体、转向架和车轴。在某些情况下,用户可能会要求完成一些附加或特殊试验,如:a) 安装或连接在已知的可能产生固定振动频率的振源上的设备。b) 对牵引电动机、受电弓、受电靴及设计用于传递力和(或)力矩的悬挂部件和机械零件等设备,可能要按其特殊要求进行试验以确定其能应用于轨道机车车辆上。在此情况下,所有需要进行的试验都应在招标时一一协定。c) 在用户指定的特殊环境下使用的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内燃调车机车的术语和定义使用条件、技术要求、结构特点与参数、试验与验收、标志等方面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在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段或停车场内进行调车作业,兼用于列车救援和工程列车牵引,以柴油机为动力的内燃调车机车(以下简称机车)。
本标准规定了轻轨交通铰接车辆的使用条件、车辆类型、技术要求、安全设施、试验与验收、标志、运输与保证期限等方面内容。本标准适用在地面、隧道或高架桥上运行的铰接式轻轨交通车辆(以下简称车辆)。
GB/T 24338的本部分规定了GB/T 24338其他部分的结构和内容。本部分规定了适用于整个标准的性能判据,第5章给出了电磁兼容管理相关信息。仅用本部分不足以判断是否符合电磁兼容规范的基本要求,还需结合GB/T 24338的其他部分加以考虑。附录A给出了对电磁兼容性行为有影响的轨道系统的特点。本部分不包括下列现象:核电磁脉冲、异常工作状态和直接雷击的感应影响。本部分规定的发射限值不适用于轨道系统内的有意发射装置。本部分没有涵盖安全要求。本部分没有考虑非电离辐射和医疗辅助设施的生物影响(如起博器)。
GB/T 24338的本部分规定了整个轨道系统(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对外界发射(简称“系统发射”)的限值和测量方法。本部分适用于整个轨道系统但不包括整个深入地下且发射不影响地面的轨道系统。本部分的具体规定与GB/T 24338.1的通用规定一起使用。
GB/T 24338的本部分规定了所有类型机车车辆(包括牵引车辆、拖车和城市街道使用的城市车辆)的发射与抗扰度要求。本部分适用的频率范围为0 GHz~400 GHz。没有限值要求的频段不需要进行测试。本部分的设备范围以机车车辆以及每个能量接口(输入和输出)为界限:对于机车、列车、有轨电车等的界限到受流器(受电弓、受电靴)为止,对于拖车,到AC或DC辅助电源连接器为止。由于受流器是牵引车辆的一部分,因而不可能完全排除受到供电线路接口的影响。慢速试验可使这些影响小化。本部分规定了机车车辆对外界的发射限值。有关轨道系统其他兼容性要求在EMC计划中确认,例如GB/T 28807中的规定。安装于机车车辆的所有设备应能满足GB/T 24338.4的基本要求。在例外情况下,设备满足其他EMC标准,但没有资料能够证明满足GB/T 24338.4的要求时,需将该设备安装于车辆系统后进行适当的EMC试验和/或EMC分析和试验,以确定该设备与GB/T 24338.4要求的差异。轨道系统作为一个整体的电磁干扰的处理见GB/T 24338.2。本部分的具体规定应与GB/T 24338.1的通用规定一起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