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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室内外照明场所的照明测量仪器、测量方法和测量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室内照明的测量、道路、广场、室外作业区等室外照明场所的测量和建筑夜景照明的测量。
本标准规定了光度测试的标准条件,并推荐了测试程序,同时为光度实验室的试验和灯具性能数据的表达提供指导。对于实际测试条件不同于标准测试条件的灯具,标准给出了修正系数的测量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大部分类型灯具的光度测试。为极其的设施设计的特殊灯具类型,对测量和数据表达有特殊需要时,本标准不能覆盖其特性,应使用补充标准。这些补充标准在本标准适当章条内引用,并在必要时定义特殊要求和测量条件。
本标准规定了重型轨道车的使用条件、型号与功率系列、一般要求、整机牵引运行性能要求、主要部件要求、安全设备与事故预防装置、检查与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1435mm标准轨距,以柴油机为动力的重型轨道车的设计、制造和检验。重型轨道车柴油机单机大装车功率一般为1000kW以下。非标准轨距的重型轨道车,除在设计任务书中说明特殊要求外,其余也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光环境质量评价的基本要求、评价指标、评价方法和步骤本标准适用于民用和工业建筑及室外作业场地、道路、夜景照明等室内外光环境的质量评价。
本标准规定了宾馆饭店的供配电系统、暖通空调、及排水系统、照明系统、能源管理信息化及楼宇自控(BA)系统、用电计量、分析及评价方法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既有的、正在运行中的一至五星级标准的旅游宾馆、饭店及其他宾馆、饭店、招待所,新设计的相应楼宇也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地图印刷的基本原则、印刷原图接收和检查要求、工艺设计的要求以及印前、印刷、印后加工各工序的作业规范和质量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基本比例尺地图、普通地图以及专题地图(包括地图集、册)等的印刷。
本标准规定了由车轮支持和导向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以下简称车辆)制成后的投入使用前的检查与试验规则。这些车辆由其内部控制的旋转电动机或直线电动机提供动力。 该试验方法适用于下列车辆: ——由外部直流电源供电的交流传动车辆; ——带司机室拖车或中间车辆,这种车辆没有安装动力设备或牵引电动机,但其设计与同一列车中动车相类似,并且装有一些与安装在动车上的电气和/或气动设备相连接的同类设备。 本标准的目的在于车辆组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通过检查与试验验证达到下列要求: 车辆型式试验的结果与用户和制造商双方签订的合同相符合; 每辆通过例行试验的车辆与型式试验验证的设计标准相符合。 本标准不包括用以验证耐久性或可靠性的试验项目。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各场所的照明一般规定、照明照度值、应急照明、照明质量和照明功率密度值。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各场所的照明。本标准不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的照明。
本标准规定了商品经营服务质量管理的相关术语和定义,基础设施要求、文件管理要求、质量管理要求、商品管理要求、服务质量控制、从业人员岗位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从事各类商品经营及服务的企业和组织。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术语和定义、分类、防护等级、一般要求、试验、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使用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以及其他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性能的系统(除特殊要求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
本标准包含了大部分类型灯具光度测试的通用要求。本标准规定了光度测试的标准条件,并推荐了测试程序,使所确定的灯具光度特性及其陈述报告有足够的准确度和复现性,这些规定为统一标准提供基础,并为光度实验室的试验和灯具性能数据的表达提供指导。对于实际测试条件不同于标准测试条件的灯具,标准给出了修正系数的测量要求。对于实验室人员和工程师来说,光度测量方法的详细描述是重要的,对于数据使用者来说这同样重要。对数据的适当解释通常依赖于所涉及测量过程的充分了解,同时,本标准也提供给使用者理解光度测量程序和表达的数据。为极其的设施涉及的特殊灯具类型,对测量和数据表达要求相关的特殊推荐有需求时,此类通用标准不能覆盖其特性,应以许多补充标准将本标准适当章节内引用,并在必要时定义特殊要求和测量条件。对于没有特定标准覆盖的灯具,可以使用适合的标准和本通用标准的要求来指导实际的测量程序。
本标准规定了博物馆照明的设计原则、照明数量和质量指标。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或利用古建筑及旧建筑的博物馆照明设计。
本标准规定了对室内工作场所的照明要求,以使工作者能够在整个工作期间舒适、有效、安全地进行视觉作业。本标准对特定工作场所优化照明方案应当如何设计照明系统或采取什么技术不作解释。这些可在CIE相关指南和报告中找到。
本标准规定了学生使用电脑的姿势要求、电脑组件布置要求和使用环境卫生要求,以及学生使用电脑的持续时间、组织休息要求和卫生学教育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开展计算机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学生使用电脑的其他场所亦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以LED为光源、电源电压不超过250 V的一般照明用LED筒灯的性能要求。本标准不包括使用一体化LED灯的筒灯。
本标准规定了移动实验室的一般安全管理要求及其在人员、载具、实验舱、环境等方面的特殊安全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陆地上使用的移动实验室安全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额定起重量为3.2 t~500 t的门座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的术语和定义、型式分类和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下场所中工作的门座起重机:a)港口件杂货、散货、集装箱、成套设备等货物装卸作业用港口门座起重机;b)船厂和船坞在修、造船时,结构分段拼装和机电设备安装等作业用船厂门座起重机;c)水利电力工程中混凝土吊运、浇筑、水工金属结构件吊装及火力发电工程中机电设备安装等作业用水利电力门座起重机。对于额定起重量大于500 t的门座起重机以及其他类似场所使用的门座起重机,可参照使用。本标准不适用于在下列环境中工作的起重机:--易燃易爆、可燃性粉尘、可燃性气体及腐蚀性气体(盐雾除外)环境;--核辐射、有毒气体环境;--吊运熔融或炽热金属的环境。
本标准规定了额定起重量为3.2 t~100 t的港口固定式起重机的术语和定义、型式分类与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内河港口露天作业的固定式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其取物装置为吊钩、集装箱吊具、抓斗或起重电磁铁(电磁吸盘),或同时利用其中两种或三种。对于额定起重量大于100 t的固定式起重机和其他环境下使用的固定式起重机,可参照使用。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作业环境下使用的起重机:--易燃易爆、可燃性气体、粉尘及有腐蚀性气体环境(盐雾除外);--核辐射环境、有毒气体环境;--吊运熔融或炽热金属的环境。
本标准规定了以LED为光源、电源电压不超过250 V的室内一般照明用嵌入式灯具(以下简称灯具)的性能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使用一体化LED模块、半一体化LED模块、非一体化LED模块、半一体化LED灯或非一体化LED灯的灯具。本标准不适用于使用一体化LED灯的灯具。本标准不适用于嵌入式LED筒灯。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室内照明用LED光源和LED灯具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规格分类要求、性能要求及控制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室内照明用LED光源和LED灯具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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