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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爆破作业和爆破作业单位购买、运输、贮存、使用、加工、检验与销毁爆破器材的安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民用爆破作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从事的非军事目的的工程爆破。
本标准规定了照相机、照相器材的产品、零部件名称、技术性能及摄影光学、感光材料等方面的基本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适用于照相机械的标准制定、文件编制、教材撰写、书刊编辑和文献翻译等。
GB/T 16895的本部分包括低压发电设备、辅助回路以及固定电气装置的灯具和照明装置的选择和安装。
本标准规定了学校和培训机构课堂教学和实验室用的仪器和零部件的安全质量要求以及机械性能、高温和低温、噪声和振动、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和电气安全的附加要求。本标准仅涉及教学仪器零部件的安全而不涉及其他特性,如式样和特性。本标准适用于学校和培训机构课堂教学和实验室用的仪器和零部件。
《燃油加油站防爆安全技术》的本部分规定了安装在加油站的燃油加油机(以下简称“加油机”)的安全要求和/或保护措施,以及试验和使用信息方面的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安装在加油站的加油机,以不大于200 L/min的流量给车辆、船只、轻型飞机或给移动式罐体容器添加液体燃油,且用于在-20 ℃~+40 ℃环境下使用或贮藏液体燃油。本部分涉及加油机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和制造商可以预见的状况下使用时,与这些设备有关的主要危险、危险程度和危险事件(见第4章)。本部分没有对噪音以及与运输、安装有关的危险作出规定。本部分不包括对计量方式的要求。本部分不考虑油气回收率。本部分未考虑ⅡA类之外的其他燃油。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城市交通隧道。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标准时,宜从其规定。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1.0.1为了使洁净厂房设计符合节约能源、劳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确保洁净厂房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洁净厂房的设计。1.0.3洁净厂房设计应是施工安装、维护管理、检修测试和安全运行的基础。1.0.4洁净厂房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以及转运站、站台库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工程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储存火药、炸药的天然地下仓库、地面仓库及火药、炸药厂生产区内覆土工序转手库的工程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安装工程的施工。
1.0.1 为统一建设工程分类,规范建设工程分类方法和要求,提高建设工程管理的科学水平,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工程前期策划、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咨询等,不适用于军事工程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1.0.3 建设工程按自然属性可分为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机电工程三大类,按使用功能可分为房屋建筑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市政工程、煤炭矿山工程、水运工程、海洋工程、民航工程、商业与物资工程、农业工程、林业工程、粮食工程、石油天然气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火电工程、水电工程、核工业工程、建材工程、冶金工程、有色金属工程、石化工程、化工工程、医药工程、机械工程、航天与航空工程、兵器与船舶工程、轻工工程、纺织工程、电子与通信工程和广播电影电视工程等;各行业建设工程可按自然属性进行分类和组合。1.0.4 本标准每一大类工程依次可分为工程类别、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等,基本单元为分部工程。具体编码可符合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的规定。1.0.5 建设工程分类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沉管法施工的隧道工程的施工及质量验收。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铸造作业职业卫生防护的职责与基本要求、职业接触的危害识别与健康风险评估、典型铸造作业职业卫生防护,并提出铸造作业主要岗位职业危害识别与预防控制指南卡。本标准适用于汽车铸造中砂型铸造作业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控制,特种铸造作业可参照采用,见附录A。
JT/T 765的本部分规定了长江电子航道图制作的数据封装方法、产品制作要求、理论数据模型、数据结构等内容。本部分适用于长江电子航道图制作、系统开发、设计和应用,其他内河电子航道图系统也可参照使用。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海港工程的水域、陆域、装卸工艺及相应配套设施的总体设计。对以潮汐作用为主而停靠海船或内河船舶的河口港,既有河流水文特性又受潮汐影响停靠海船的河港,总体设计可根据不同情况按本规范和现行行业标准《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 212)的有关规定执行。
1.0.1为统一疏浚与吹填工程施工技术要求,提高疏浚与吹填工程施工质量和技术水平,满足疏浚与吹填技术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港口和航道疏浚与吹填工程施工。人工岛、护滩护岸、海底管沟开挖与覆盖、吹填造地等类似工程的施工,可参照执行。1.0.3疏浚与吹填工程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及加固水闸工程施工。
本标准适用于装机容量0.5~50MW、库容1000万m<上标 3>以下的4级、5级水工建筑物的新建、扩建、续建、除险加固、技术改造等。装机容量小于0.5MW及4级、5级临时水工建筑物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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