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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900的本部分规定了电缆及相关的专用术语和定义。
GB/T 2952的本部分规定了电缆外护层的各类、型号编制、结构、尺寸、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本部分适用于固定敷设的电力(包括充油电缆)、通信、信号、控制等电缆,也适用于光缆。对本部分规定以外的有其他特殊要求的电缆外护层,应在相应的产品标准中另作规定。
GB/T 2952的本部分规定了金属套电缆通用外护层和铅套充油电缆特种外护层的型号、名称、结构、材料、尺寸和技术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具有金属套的取固定敷设方式的电力、通信、信号、控制和充油等电缆的外护层。本部分不适用于压气等电力电缆和有其他特殊要求的电缆的外护层。
本标准规定了标称截面积0.5mm<上标2>~2500mm<上标2>的电力电缆和软线用的导体。对单线的数量和尺寸以及电阻值的要求也包括在内。这些导体包括固定敷设的电缆中的实心和绞合的铜、铝和铝合金导体,以及柔软铜导体。本标准不适用于通信用途的导体。本标准适用于特定设计的电缆,只要该各类型电缆在本标准中作了规定。除非指明特定条款中的例外,本标准涉及电缆成品的导体,而不是为电缆挤出而制造或提供的导体。本标准包括的资料性附录提供了补充信息,包括电阻测量的温度校正系数(附录B)和圆形导体的尺寸范围(附录C)。
GB/T 5023的本部分详细规定了额定电压300/50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屏蔽和非屏蔽绝缘控制电缆的技术要求。所有电缆应符合GB/T 5023.1规定的相应要求,并且各种型号电缆应分别符合本部分规定的特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船舶上所用电气设备的系统设计的要求。
GB/T 9089的本部分规定了户外严酷条件下场所电气设备及附件的一般要求。GB/T 9089.1-2008的范围适用于本部分。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敷设的额定电压0.6/1(1.2)kV和1.8/3(3.6)kV(见2.1)挤包绝缘船用电力电缆。各种型式电缆的结构要求参见3.1。除非本标准另有规定,结构要求和试验方法应符合GB/T 20637-2006的规定。本标准的目的:旨在使按GB/T 13029.1-2003要求敷设时,安全性和可靠性均得到保障的电缆能标准化;规定了直接或间接安全敷设时,该种电缆的生产要求和特性;规定了试验方法以检查是否符合这些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 150/250V(300V)(见第 4 章 ) 固定敷设的挤包绝缘电缆。主要用于船舶及离岸装置控制和仪器回路用屏蔽和非屏蔽电缆。第 8 章所列各类电缆 , 除非本标准另有规定 , 结构要求和试验方法应符合 GB/T 20637—2006 的规定。本标准的目的 :——旨在按 GB/T 13029.1-2003 要求所选择和安装的电缆标准化 , 从而保证其安全、可靠 ;——规定了电缆的生产要求以及与安全直接或间接相关的特性 ; ——规定了检查产品是否符合本标准要求的试验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电气与电子设备的发射、抗扰度和性能准则的电磁兼容性(EMC)的低要求,有助于满足海事组织(以下简称IMO)A.813决议的要求(参见附录A)。 依据本标准进行试验和安装的设备满足相关的IM0要求。 注1:本标准的规范性内容已作为EMC系列标准中的一个标准。 注2:本标准未涉及对人员的影响。 本标准针对测量方法给出了进一步的指南和建议,来实现下列各组设备中的电气与电子装置的电磁兼容性。 A组:无线电通信和导航设备 B组:发电和变电设备 C组:以脉动能量工作的设备 D组:开关设备和控制系统 E组:内部通信和信号处理设备 F组:非电气零件和设备 G组:综合系统 IEC 60945是A组和C组的基础EMC标准。 注:本标准没有具体说明诸如对电击和设备介电(强度)试验时保护的非安全操作和基本安全要求。
GB/T 11017的本部分规定了额定电压110 kV(U<下标m> = 126 kV)固定安装的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系统、电缆本体及其附件本体的试验方法和要求。本部分适用于通常安装和运行条件下使用的单芯电缆及其附件,但不适用于特殊条件下使用的电缆及其附件,如海底电缆。对这些特殊用途的电缆及附件可能需要修改本部分的试验或可能需要设定一些特殊的试验条件。本部分不包含连接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和纸绝缘电缆的过渡接头。
GB/T 11017的本部分规定了额定电压110 kV(U<下标m> = 126 kV)铜芯、铝芯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的基本结构、型号命名、技术要求、试验及验收规则、包装、运输及贮存。本部分适用于通常安装和运行条件下使用的单芯电力电缆,但不适用于特殊条件下使用的电缆,如海底电缆。
GB 12668 的本部分规定了电气传动系统(PDS)的电磁兼容性(EMC)要求。PDS的定义如3.1中所述。这里的电气传动系统包括调速的交流电动机传动和直流电动机传动。这些EMC要求是针对变流器输入和/或输出电压(线电压)有效值在交流35 kV以下的PDS而规定的。本部分适用于对PDS的评价。同时也可用于对单独销售的CDM或 BDM(见3.1)的评价。本部分包含:对于要投放市场的产品的符合性评价要求;对于在设备投放市场之前不能测量出高频发射的场合(这类PDS在3.2.6中被定义为C4类)推荐的工程设计实践。
本部分适用于包括电力变流设备、控制设备和电动机的交流调速电气传动系统。但不包括铁路牵引传动和电动车辆传动。 本部分适用于变流器电压(线电压)范围为交流1kV~35kV、输入侧频率为50Hz或60Hz、负载侧频率至600Hz的电气传动系统。对电压15kV以上的系统的要求未包括在内、由制造商和系统供应商商定。 对于电压1kV以上、采用与低压变流器(低于1kV)连接的降压输入变压器和/或升压输出变压器的电气传动系统,GB/T 12668.2-2002适用。 GB 12668.3-2003给出了电磁兼容性(EMC)方面的要求。 IEC 61800-5给出了对电压1kV以上的电气传动系统的特定安全要求。 本部分给出了变流器的特型、变流器的拓扑结构及其与整个交流电气传动系统的关系。同时还说明了关于额定值、正常使用条件、过载情况、浪涌承受能力、稳定性、保护、交流电源接地、拓扑结构和试验等性能的要求。此外,本部分还给出了诸如控制方案、扭振分析的应用指南,并给出有关接地和电气传动系统部件集成的推荐方法。
GB 12668的本部分规定了对调速电气传动系统或其元件有关电气、热和能量安全方面的要求。除接口要求外,本部分不覆盖被传动设备。本部分适用于包括电力变流设备、传动控制设备和电动机的调速电气传动系统。但不包括牵引传动和电动车辆传动,本部分适用于连接交流电源电压1 kV及以下,50 Hz或60 Hz的直流传动系统以及变流器输入或输出电压35 kV以下,50 Hz或60 Hz的交流传动系统。《调速电气传动系统》的其他部分涉及额定值的规定、电磁兼容性(EMC)及功能安全性等。如果用作电气传动系统(PDS)组成部分的设备符合相应环境下有关产品标准的安全要求,则本部分的范围不包括这些设备。例如,PDS中所使用的电动机就应当符合IEC 60034相关部分的要求。除非有特别规定,本部分的要求适用于PDS的所有部分,包括CDM/BDM(见图1)。
本标准规定了焦化厂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型焦化厂新建、扩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与验收 , 以及现有设施的生产、维护、检修和管理。因采用新技术、引进技术和引进工程而不能执行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时 , 需提出相应的安全规定 ( 附科学依据 ), 报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后 , 方能使用和运行。
GB/T 12976的本部分规定了额定电压21/35kV、26/35kV(U<下标 m>=40.5kV)铜芯或铝芯浸渍纸绝缘铅套电力电缆(不包括压气和充油电缆)的一般规定和结构要求。GB/T 12976的本部分适用于额定电压21/35kV、26/35kV(U<下标 m>=40.5kV)铜芯或铝芯浸渍纸绝缘铅套电力电缆(不包括压气和充油电缆)。海底电缆及特殊用途电缆,不包括在本部分内。1.2 大允许运行温度表1多给温度适用于粘性油浸渍和不滴流浸渍。当采用其他高可允许持续运行温度时,试验温度应作相应调整。表1:不同电压及绝缘的导体高温度
本标准规定了 35kV(U<下标m> = 40.5kV) 及以下电力电缆导体用压接型铜、铝及铜铝过渡接线端子和铜、铝连接管的型号、规格、技术要求、试验、检验规则、包装及贮运。本标准适用于 35kV(U<下标m>=40.5kV) 及以下电力电缆导体用压接型铜、铝及铜铝过渡接线端子和铜、铝连接管。适用铜导体截面范围为 (10~630)mm<上标2>、铝导体截面范围为 (16~630)mm<上标2>, 对固定敷设用的其他电线电缆亦可参照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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