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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电力线载波通信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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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电力线载波系统设计的基本方法,对有关慨念及原理作了说明。 本标准适用于110~500kV交流电网单边带电力线载波系统,可作为系统设计的指导文件。35kV电网也可参照使用。
GB/T 15663的本部分规定了煤矿供电、煤矿用电气设备、煤矿主要电耗指标、煤矿监测与控制、煤矿通信、煤矿信息化等术语。本部分适用于与煤矿电气有关的所有文件、标准、规程、规范、书刊、教材和手册。
GB/T 19882的本部分规定了自动抄表系统的体系结构、核心内容以及标准的体系结构。描述了仪表自动抄表系统的术语定义、基本概念、基本功能和性能指标。 本部分适用于电能表自动抄表系统中的数据信息交换。同时它也适合应用于热力表、水表和燃气表等计量仪表。
GB/T 19882的本部分描述了低压电力线载波抄表系统的系统总体结构;规定了低压电力线载波抄表系统的术语和定义、基本概念、系统的结构体系、基本功能和性能指标,及系统的开放性要求和数据操作流程。本部分适用于采用低压电力线载波通信方式的电能计量仪表数据抄收系统,对采用低压电力线载波通信方式的非电能计量仪表数据抄收系统也可参照使用。
本部分规定了静止式载波电能表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及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新制造的、带有低压电力线载波抄表功能的、用于测量额定频率为50Hz或60Hz交流电能的静止式载波电能表(以下简称仪表)及其型式试验。 可靠性方面的要求由IEC 62059系列标准涵盖。 如用户无特别要求,仪表制成为户内仪表。
本标准规定了数据采集器的术语、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测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数据采集器的设计、制造、试验和检测。 本标准中所指的数据采集器是指适用于住宅工商业用户的基于干簧管、光耦、霍尔等脉冲电路技术的电能表、燃气表、自来水表、中水表、直饮水表、热水表、热能表等计量表的信号采集、处理、传输的设备。
GB/T 31983的本部分规定了基于正交频分复用(OFDM)技术的低压窄带电力线通信(PLC)物理层协议规范,包括物理层协议数据单元格式(PPDU)、信道编码、交织、OFDM调制、物理层信号帧产生以及连续传输方式和工频同步过零时隙传输方式等。本部分适用于3 kHz~500 kHz频段通过室内或室外低压交流配电线或直流输电线进行数据传输和通信。在本部分物理层协议规范的基础上,一个在低压配电网上建立起的由多个通信节点组成的完整PLC系统还包括数据链路层(DLL,由介质访问控制子层MAC和逻辑链路控制子层LLC组成),以及与具体应用情形相关的应用层。典型的低压窄带电力线通信应用情形包括智能电能表集中抄表(AMR)、AMI/AMM、家居智能控制、路灯控制、智能楼宇、四表集抄以及智能电网(Smart Grid)的其他应用,例如:电动车辆充电控制等。本部分同样适用于中压电力线通信,以及城市和农村的长距离电力线通信。
GB/T 34067的本部分规定了户内智能用电显示终端(以下简称终端)的数据交互模型和基于RS485通信接口、短距无线通信接口、低压电力线窄带载波通信接口、GPRS公网通信接口的本地连接数据交换、局域网(LAN)数据交换、广域网(WAN)数据交换规范。本部分适用于在户内使用的、通过通信传输来显示用电信息的终端设备。
GB/T 34923的本部分规定了路灯控制管理终端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部分适用于路灯控制管理终端的制造、检验、验收和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家庭自动化系统中家用电子设备自主协同工作所涉及的术语和定义、缩略语、通信要求、设备要求、控制要求和控制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智能家居电子设备的自动控制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电压35KV~110KV、单台变压器容量5000KV·A及以上的新建、扩建和改造工程的变电站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蒸汽初参数为超高压及以上、单台机组容量在125MW及以上,采用直接燃烧方式、主要燃用固体化石燃料的火力发电厂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扩建的第二代改进型单台机组容量为1000MW级以下压水堆核电厂常规岛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为330kV~750kV智能变电站(开关站)新建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为110(66)kV~220kV的智能变电站(开关站)新建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660kV及以下每极采用一个12脉动阀组接线的两端高压直流输电系统换流站和背靠背换流站工程的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矿井及选煤厂的工业设备、钢结构井架、井筒装备、工作压力小于和等于10MPa的工业管道、小于和等于110kV的电气装置、通信、集控和架空索道等安装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本标准主要是根据颁发的有关技术标准和施工验收规范并参照行业有关规范、标准等编制的。本标准未包括的工程项目及设备,建设单位可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按照本标准的制定原则,根据设计文件及设备出厂技术文件的要求自行补充临时标准,经省、市、自治区煤炭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并报煤炭工业部备案。
1.0.1本规定是根据设计规范和化工部有关标准并参照有关部的设计技术规程制订。 1.0.2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化肥厂的电力设计。 1.0.3化肥厂的电力设计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执行有关指令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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