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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燃机 灰铸铁气缸盖和机体铸件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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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用CFR辛烷值试验机测定汽油辛烷值(马达法)的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点燃式发动机燃料马达法辛烷值的测定,不适用于主要由含氧化合物组成的燃料及其燃料组分。
本标准规定了内燃机产品名称及其型号编制规则。本标准适用于往复式内燃机(以下简称内燃机),其他型式的内燃机亦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往复式内燃机(以下简称内燃机)的旋转方向和气缸编号的标志方法及气缸盖装在发动机上或拆下时气缸盖上气门标志方法。 本标准还规定了直列式内燃机右机、左机及发动机各方位的定义,以便用来描述装在发动机上各零部(附)件的位置。 本标准适用于陆用、铁路牵引用和船用往复式内燃机,但不适用于用作驱动农业拖拉机、道路车辆和飞机用发动机。可用于筑路机和推土机、工业用卡车动力以及目前尚无合适标准的其它用途的发动机。
GB/T 1147的本部分规定了中小功率内燃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部分适用于道路车辆、船舶、农用拖拉机和林业机械、工程机械、发电机组、排灌机械用中小功率内燃机(以下简称内燃机),其他目前尚无合适标准可用的中小功率内燃机也可参照执行。
GB/T 1147的本部分规定了中小功率内燃机的试验方法。本部分适用于道路车辆、船舶、农用拖拉机和林业机械、工程机械、发电机组、排灌机械用中小功率内燃机(以下简称内燃机),其他中小功率内燃机也可参照执行。
GB/T 1149的本部分规定了活塞环的通用特征(单独的尺寸特征在相应的标准中规定)、代号、标记和标志。本部分适用于汽缸直径小于或等于200mm的往复式内燃机和压缩机的活塞环。
GB/T 1149的本部分规定了活塞环型号为R、B、BA和M的矩形铸铁制活塞环的基本尺寸特征。本部分适用于气缸直径不大于200mm的往复式内燃机用的矩形铸铁环,在类似条件下工作的压缩机用的矩形铸铁环也可参照使用。
本部分规定了活塞环型号为T、TB、TBA、TM、K、KB、KBA和KM的梯形铸铁活塞环(以下简称梯形铸铁环)的基本尺寸特征。本部分适用于气缸直径从70mm到200mm的往复式内燃机用的梯形铸铁环。
GB/T 1149的本部分规定了活塞环型号为HK、HKB的楔形铸铁活塞环的基本尺寸特征。本部分适用于气缸直径从38mm到160mm的往复活塞式内燃机的楔形铸铁环。
GB/T 1149的本部分规定了活塞环型号为S型、G型、D型和DV型的油环的基本尺寸特征。油环的环高常规范围为2.5mm~8mm,按0.5mm或1.0mm间隔递增。表7规定了目前使用的英制环高4.75mm(3/16\")油环的尺寸。本部分适用于气缸直径小于或等于200mm的往复式内燃机用的油环。在类似条件下工作的压缩机用的油环也可参照使用。
GB/T 1149的本部分规定了活塞环型号为DSF-C、DSF-CNP、SSF、GSF、DSF、DSF-NG和SSF-L的螺旋撑簧油环的基本尺寸特征。螺旋撑簧油环的铸铁环体推荐采用IS0 6621-3规定的级别为10的材料,有特别要求的可选用级别为20~50的材料。油环表面和相应的撑簧槽设计,可根据制造厂的推荐,选用普通型或镀铬型。螺旋撑簧油环的切向弹力可以在很大的范围内变化,其详细说明和推荐值见第6章。螺旋撑簧油环的环高常规范围为3mm~8mm,按0.5mm或1.Omm间隔递增。表15~表20规定了目前使用的英制环高 4.75mm(3/16\")螺旋撑簧油环的尺寸。本部分适用于气缸直径小于或等于20Omm的往复式内燃机用的螺旋撑簧油环。在类似条件下工作的压缩机用的螺旋撑簧油环也可参照使用。
GB/T 1149的本部分规定了活塞环型号为DSF-C、SSF、GSF、DSF、SSF-L、DSF-NG和DSF-CNP的薄型铸铁螺旋撑簧油环的基本尺寸特征。本部分适用于气缸直径从60 mm~110 mm的道路车辆用及其他用途的往复式内燃机用的薄型铸铁螺旋撑簧油环。
GB/T 1883的本部分规定了有关往复式内燃机设计和运行的基本术语。 另外有关往复式内燃机零部件和系统的术语按GB/T 6809的定义,而往复式内燃机的性能则按GB/T 6072的定义。
GB/T 1883的本部分规定了发动机及其零部件与维修活动特性有关的术语。 GB/T 1883的本部分给出了按使用目的分类的术语,并对导致发动机维修的故障及由此采取的措施和步骤进行了定义。
GB/T 2820的本部分规定了由往复式内燃(RIC)机和交流(a.c.)发电机组合为机组运行的术语、设计和性能。本部分适用于由往复式内燃(RIC)机驱动的陆用和船用交流(a.c.)发电机组,不适用于航空或驱动陆上车辆和机车的发电机组。
本部分描述了在规定测量点对发电机组的外部机械振动特性进行测量和评价的程序。 本部分适用于由往复式内燃机驱动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刚性和(或)弹性安装的交流发电机组。本部分适用于陆用和船用发电机组,不适用于航空或驱动陆用车辆和机车的发电机组。 对于某些特殊用途的发电机组(如医院、高层建筑的供电等),有必要提出一些补充要求。本部分的有关规定可作为基础。 对于由其他往复式发动机(如沼气发动机、蒸汽机等)驱动的发电机组,本部分的规定也可作为基础。
本部分规定了由往复式内燃机驱动的发电机组(空气传播)噪声的测量方法。即:在对排气系统、冷却系统及发动机(发电机组)其他所有噪声的总和进行评估时,有一致或相似的基准,从而使测量结果具有可比性。然而,当排气和冷却系统通过管道输送到较远的地方时,它们对噪声的影响不包括在本部分范围之内。 噪声辐射的基本特性参数为声功率级。 根据应遵守的声学测量条件的不同,按本部分所获得的测量结果的精度可分为2级或3级。2级精度(即按IS0 3744中的工程测量法),要求测量区域在整个反射面上是真正的声学自由场,(环境修正系数K。K1A≤2 Db),本底噪声级可以忽略不计(本底噪声修正系数K,K1A≤1.3 Db)。3级精度(即按IS0 3746的测量方法)要求环境修正系数K:K1A≤7 Db,本底噪声修正系数K1A≤3 Db。 当发电机组在稳态条件下运行时,可按本部分计算相应精度等级的A计权声功率级以及倍频程或三分之一倍频程声功率级。 本部分适用于往复式内燃机驱动的、固定式或移动式、刚性或弹性安装的交流发电机组。本部分只适用于陆用和船用发电机组,而不适用于航空和驱动陆用车辆和机车的发电机组。 注1:本部分是为往复式内燃机驱动的交流发电机组制定的,但对于往复式内燃机驱动的直流发电机组同样适用。 注2:对用于某些特殊场合(如医院、高层建筑等)的发电机组,有必要做出补充要求,但应以本部分的规定为基础。 注3:只有在同一测量精度下发电机组间才能进行真正的比较。
本标准规定了内燃机电火花点火系统用火花塞的专用术语。 本标准适用于制订标准、编订技术文件、编写和翻译手册、教材及书刊。 本标准不适用于航空、特种内燃机用火花塞的专用术语。
本标准规定了内燃机车的技术要求、验收规则、标志与质量保证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轨距1435mm以柴油机为动力的电力传动和液力传动内燃机车(以下简称机车)。
本标准规定了内燃机制成后投入使用前对主要技术性能所进行的检查与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轨距1435mm、速度低于200km/h的以柴油机为动力的电力传动内燃机车和液力传动内燃机车(以下简称机车)。 其他类似的由柴油机提供动力的机车可参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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