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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893的本部分规定了用于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的安全标志颜色的色度属性、光度属性的相关要求和测试方法,为GB/T 2893.1—2013中规定的安全色和对比色提供色度和光度规范。安全标志达到的物理要求主要与昼光颜色和正常照明环境有关。本部分还包括无照明环境中使用的安全标志和磷光材料的色度要求及测试方法。本部分适用于需关注与人身相关的安全问题的所有场所。本部分不适用于铁路、公路、内河航运、海运以及空中交通的导向信号传输。总之,不适用于法律法规中对此另有规定的领域。逆反射安全标志、与荧光或磷光材料结合的逆反射材料或由放射源激活的发光安全标志的色度属性和光度属性没有在本部分中规定。
《爆炸性环境》的本部分说明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光辐射设备的潜在点燃危险,规定了爆炸性环境用光辐射传输设备的预防措施和要求,同时也规定了一种试验方法,在通过评定或光束强度测量不能保证光学限值时,验证光束在选定的试验条件下不会发生点燃。本部分也适用于位于爆炸性环境外部,但发射的光辐射会进入爆炸性环境的设备。本部分适用于波长范围为380 nm~10 μm的光辐射。点燃机理如下:——表面或颗粒吸收光辐射后,温度升高,在某些条件下,会达到点燃周围爆炸性环境的温度。——强光束聚焦处激光直接导致气体分解,产生等离子和冲击波,二者终成为点燃源。接近分解点的固体材料会加剧这个过程。本部分不包括紫外线辐射的点燃和爆炸性混合物本身吸收辐射造成的点燃,也不包括爆炸吸收物或含有自身氧化剂的吸收物以及催化吸收物造成的点燃。本部分规定了适用于大气条件下光辐射设备的要求。本部分在GB 3836.1—2010通用要求内容的基础上,有增加和补充。
本标准规定了投光照明灯具的光度测试方法,并为投光照明灯具官渡测试的实验室设施、试验和投光照明灯具的光度测试报告提供指导。本标准适用于使用电光源、有稳定视觉照明、安装于室内外的投光照明灯具(以下简称投光灯具)的光度测试。电影或舞台用聚光灯、天幕灯等可参照本标准进行测试。本标准不适用于道路照明灯具光度测试,本标准也不适用于半峰边角小于2°的(如探照灯)灯具。本标准应与GB/T 9468一起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的术语的定义、分类和命名、要求、试验方法、安装、检验规则、标志、合格证和包装等。本标准适用于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车辆上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信号灯的设置条件、信号灯组合形式、信号灯安装、设计和施工资质等方面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和安装。其他场所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和安装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信号灯(以下简称信号灯)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型号编制规则、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铭牌和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信号灯。
本标准规定了对额定电压不大于30 V,额定功率不大于25 W的小型卤素和非卤素灯泡的要求。包括: ——在道路机动车辆上使用,不是法规所涉及因而没有包含在IEC 60809中的灯泡(第2章); ——手电筒灯泡(第3章); ——矿用头灯灯泡(第4章)。 有关飞机灯泡的要求见GB/T 21095。 本标准规定了尺寸、光电性能要求以及关于寿命和机械强度的要求。 注:这些要求是对产品灯泡的要求。个别灯泡可能不完全在这些要求之内,这就需要一致性的条件,它们在相应的 章中规定。 对本标准规定的一些要求,见“有关的灯泡数据活页”。对某些灯泡,其数据活页包含在本标准中。对属于本标准范围的其他灯泡,有关数据由灯泡制造商或负责的销售商提供。 本标准也可用于将来的光源开发,例如,由发光二极管(LED)发光的光源。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及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M、N和O类车辆使用的各种类型转向信号灯。本标准中,上述转向信号灯也称为装置。
本部分涉及注入到公用供电系统中的谐波电流的限制。本部分规定了在指定的试验条件下设备可能产生的输入电流谐波分量的限值。谐波分量按照附录A和附录B进行测量。本部分适用于准备接入到公用低压配电系统的每相输入电流不大于16 A的电气和电子设备。非专用电弧焊设备,每相输入电流不大于16 A,属于本部分的范畴。专用电弧焊设备的有关规定在IEC 60974-1中给出,本部分不涉及,可依据IEC/TR 61000-3-4或IEC 61000-3-12中给出的安装限制。按照本部分所进行的试验为型式试验。特殊设备的试验条件在附录C中给出。对于标称电压低于220 V(相电压)系统的限值尚未考虑。
本部分涉及的是对公用低压供电系统产生的电压波动和闪烁进行限制。本部分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受试设备可能产生的电压变化的限值,并给出了评定方法导则。本部分适用于每相输入电流等于或小于16A,打算连接到相电压为220V至250V、频率为50Hz的公用低压供电系统,并且无条件连接的电气和电子设备。当用6.4的参考阻抗Zref测试时不符合本部分的限值,并因此不能声明符合本部分,对于此类设备可以进行再测试或评估以表明符合IEC 61000—3—11。IEC 61000—3—11适用于每相额定输入电流≤75 A并有条件连接的设备。本部分试验为型式试验,特殊的试验条件由附录A给出,试验电路见图1。
本标准规定了地名标志的术语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等。本标准适用于地名标志的生产、流通、使用和监督检验。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术语和定义、分类、防护等级、一般要求、试验、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使用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以及其他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性能的系统(除特殊要求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
本标准规定了离网型家用太阳能光伏电源系统及其部件的定义、分类与命名、技术要求、文件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 本标准适用于由太阳能电池方阵、蓄电池组、充放电控制器、逆变器及用电器等组成的家用太阳能光伏电源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用转向信号灯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使用的各种类型的转向信号灯。
本部分规定了使用250V以下直流电源和1000V以下、50H<下标z>或60H<下标z>交流电源的LED模块用电子控制装置的特殊安全要求,该电子控制装置的输出频率不同于电源频率。本部分中规定的LED模块控制装置是设计在安全特低电压或等效安全特低电压或更高的电压下能够为LED模块提供恒定的电压或电流的控制装置。非纯电压源和电流源类型控制装置也包括在本部分之内。
本标准涉及的是至少有一种功能需要使用电的玩具的安全。 对实验型玩具的附加要求在附录A中给出。 对装有激光器和发光二极管的玩具的附加要求在附录E中给出。 为了符合本标准,电玩具也必须符合GB 6675-2003的附录A,因为它所包括的危险不同于用电所引起的危险。
本标准规定了按《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1974)2000年修正案第Ⅱ-2章的13.3.2.5.1,以及海事组织(IMO)《消防安全系统规则》所定义的低位照明系统的认可、安装和维修要求。
本标准对评估灯和灯系统,包括各种灯具的光学生物安全性给与指导。对于所有非相干宽带点光源,也包括发光二级管(LED)但不包括激光,在200nm至3000nm波长范围的光学辐射的光生物危害的评估和控制,本标准对曝辐射限值参考测量技术和分级计划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层排式和矩阵式二维条码符号的检验、分级以及符号整体质量评价的方法,给出了造成偏离佳等级的可能原因及相应的纠错措施。本标准适用于二维条码码制规范已给出参考译码算法的二维条码符号印制质量的检验,其方法也可部分或全部适用于其他码制二维条码符号的检验。
本标准规定了发光二级管(LED)可变限速标志的分类与组成、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识、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高速公路以LED为发光单元的可变限速标志,其他道路可参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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