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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流避雷器和低压限制器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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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避雷器、低压电涌保护器及其所用功能元器件的专用术语,主要供制定标准、编写技术文件、翻译手册、教材、书刊等使用。
本部分给出GB/T 3859.1涵盖的基本要求规范在不同情况下的应用导则,以使GB/T 3859.1中的规定以可控的形态适应于特殊应用。为便于使用GB/T 3859.1,在技术关键点处给出了背景信息。本部分主要涵盖电网换相变流器。就现行标准不可能提供必要的资料而言,本部分本身不是规范(除非涉及某些辅助部件)。
本标准规定了轻型燃气轮机成套设备(以下简称燃机设备)配套采用的电气设备应满足的技术要求,为电气设备的采购选型提供原则指导和基本准则。本标准适用于发电用燃机设备。机械驱动用燃机设备也可参照本标准,但不适用于直接驱动运输工具(车辆和船舶等)动力用的燃机设备。
本部分适用于对受到雷电或其他瞬态过电压直接或间接影响的电信和信号网络进行防护的电涌保护器(以下称为SPD--Surge protective device)。这些SPD的作用是对连接到系统标称电压高为交流1 000 V(有效值)、直流1 500 V的电信网络和信号网络的现代电子设备进行保护。
GB/T 25890的本部分规定了直流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的要求,适用于向公共轨道交通设施(如城轨车辆、有轨电车及无轨电车等)供电的额定电压不超过直流3000V的地面电气装置。本部分规定了GB/T 25890通用的基本要求。
GB/T 25890的本部分规定了牵引系统地面装置所有直流断路器的要求。
GB/T 25890的本部分规定了用于牵引供电系统地面装置中户内直流隔离开关、负荷开关和接地开关的要求。
GB/T 25890的本部分规定了用于索引供电系统地面装置中户外直流隔离开关、负荷开关和接地开关的要求。
GB/T 25890的本部分为设计直流牵引供电系统中直流开关设备的保护、控制和测量系统提供支持、指导和要求。本部分明确了直流牵引供电系统中测量、控制和保护装置的特性和参数。本部分作为电气保护系统中的应用指南。
GB/T 25890的本部分规定了隔离电流变送器和其他用于轨道交通直流设施和地面装置的电流测量设备的要求。变送器通常安装在配电盘一次侧设备的传感器或钢轨和二次侧设备之间,为输入和输出提供电气绝缘。
GB/T 25890的本部分规定了隔离电流变送器和其他用于轨道交通直流设施和地面装置的电压测量设备的要求。变送器通常安装在配电盘一次侧设备的传感器或钢轨和二次侧设备之间,为输入和输出提供电气绝缘。
本标准规定了缆索起重机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安装与拆卸、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 标准适用于GB/T20776中规定的缆索起重机(以下简称缆机)。
本标准规定的试验基于分别与交流系统连接的送端和受端组成的双向和双极高压直流(HVDC)系统。本标准适用于送端和受端分别与交流系统连接的高压直流(HVDC)设施的系统试验。对于背靠背系统,试验要求和接收准则应达成协议,而多端系统和电压源换流器不包含在本标准中。对于单极高压直流(HVDC)系统,除了双极试验外,本标准适用。本标准未包括的特定工程提出的、用于验证特殊功能或特性的额外试验项目,可按技术规范要求增加。本标准仅作为高压直流设施的系统试验指南,指导用户如何制定调试计划。本标准中的试验描述不一定适用于所有工程,但是宜考虑作为一个试验范围。因此,建议工程建设方优先考虑按照本标准建立各试验计划,同时提前明确各参与单位(如:用户、供货方、制造方、运行人员和采购方等)之间的各项任务/试验的责任。
GB/T 32350的本部分规定了供电相关设备的瞬时过电压防护的仿真和/或试验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地面装置(与变电站变压器次边相连)和与在GB/T 1402-2010中定义的牵引系统接触网相连的机车车辆设备;--与列车供电网连接的机车车辆设备。本部分不涉及暂时过电压。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架空接触网雷电防护原则、防护措施和实施方案。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直流1 500 V牵引供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和高架区段架空接触网,采用直流750 V及以下牵引供电的地面和高架区段架空接触网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适用于交流3 kV-750 kv电压等级的六氟化硫断路器、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GIS)、复合电器(HGIS)、真空断路器、高压开关柜、隔离开关、负荷开关、高压熔断器、避雷器和中性点放电间隙、干式电抗器和阻波器、电容器等高压电器安装工程的施工及质量验收。
本标准适用于发电、输变电、配用电等新建、扩建、改建的电力工程中500kV及以下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的选择与敷设设计。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环境:矿井井下;制造、适用或贮存火药、炸药和起爆药、引信及火工品生产等的环境;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核电厂核岛部分。
本标准适用于火力发电、水力发电、输电和配电、风力发电、核能发电、太阳能光伏发电、地热发电、生物质发电等电力工程领域。
本规范适用于总装机容量50MW及以下小型水电站的运行维护。
1.O.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维护经济权益,以合同为依据实施化工建设项目进口设备、材料的检验特制定本标准。1.O.2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建设项目的成套、单项、单机进口的机器,静置设备,电气、工业自动化仪表,工业控制计算机等设备和材料及其文件、资料,自合同生效日起至机械保证期终止日为止的国外检验、国内口岸检验,开箱检验与质量检验。本标准亦适用于由国外承包商负责采购供应的中国制造厂制造的设备、材料的检验。1.O.3 本标准为进口设备、材料检验的通用规定。各化工建设项目应根据具体装置和合同环境等特点,编制相应的检验方案或细则。1.O.4 合同中规定的或由买方确认的卖方和制造厂提供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检验规范应是执行检验的技术依据。经买卖双方确认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图纸上指定的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应为具体设备、材料的检验依据。1.O.5 当卖方提供的标准、规范不全或不能满足检验的需要时,经买卖双方协商可采用相应的标准、国外先进标准、产品制造厂标准或我国现行标准。1.O.6 在化工项目进口设备、材料检验中,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工业卫生、防火、防爆等规定,必须符合我国现行法规和标准的规定。1.O.7 本标准应与《化工建设项目进口设备、材料检验管理办法》配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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