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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设计安装在户内或户外且运行在频率50 Hz、电压为3 000 V及以上的系统中的交流断路器。本标准仅适用于三相系统中的三极断路器和单相系统中的单极断路器。用于单相系统中的两极断路器及用于频率低于50 Hz时应遵从制造厂和用户之间的协议。本标准也适用于断路器的操动机构和其辅助设备。然而,本标准不涉及仅依靠人力操动合闸机构的断路器,因为它不能规定额定短路关合电流,而且从安全的角度考虑,这种仅靠人力操作的方式是不应该提倡的。具有预定的极间不同期性的断路器见GB/T 30846 — 2014;具有单极自动重合闸功能的断路器包含在本标准的范围内。本标准不涉及用于电力牵引设备的移动电站中的断路器,它们包含在IEC 60077[1]<上标1)>中。安装在发电机和升压变压器之间的发电机断路器也不包含在本标准的范围内。感性负载开合包含在GB/T 29489—2013中。涉及具有机械脱扣装置或不能失效的装置的自脱扣断路器可参照本标准。与线路串联电容器及其保护设备并联作为旁路开关的断路器不包含在本标准的范围内。它们包含在 GB/T 28565—2012 和 IEC 60143-2[3]中。
本部分规定了低压电器专用名词术语,包括一般术语、产品名称、结构与部件、设计参数和技术性能以及一般工作条件与试验要求等方面的术语。本部分适用于低压电器产品及其标准制定,编制技术文件,编写和翻译手册、教材或书刊,供从事电工工作的生产、科研、使用和教学等有关部门的人员使用。本部分所规定的术语与GB/T 2900.1《电工术语 基本术语》的有关部分内容相协调;本部分中未作规定的术语,需要时可在有关标准中给予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低压电器的术语和定义、符号和代号、特性、正常的使用、安装和运输条件、结构和性能要求、试验、分类、标志、安装和包装。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为交流1 000 V或直流1 500 V及以下的船用低压电器(以下简称电器),包括船舶和移动式、固定式近海装置用控制电器和配电电器。
本部分涉及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480V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不作为一般家用,但对公众仍可能引起危险的器具,例如打算在商店、轻工业和农场中由非的人员使用的器具也属于本部分的范围。 就实际情况而言,本部分所涉及的各种器具存在的普通危险,是在住宅和住宅周围环境中所有人可能会遇到的。 然而,一般说来本部分并未涉及: --无人照看的幼儿和残疾人使用器具时的危险; --幼儿玩耍器具的情况。
本部分的目的是帮助选择按GB l0230.1设计的分接开关,以便与变压器或电抗器的分接绕组装在一起,它也有助于了解各种型式分接开关及其附属装置。本应用导则包括有载分接开关(电阻式和电抗式)及无励磁分接开关。
GB/T 14048的本部分适用于预期与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1 000 V的电路相连的交流电动机用半导体控制器和起动器,其中可以带有一个串联的机械开关电器。本部分规定了在使用时带或不带旁路开关电器的交流电动机用半导体控制器和起动器的特性。本部分涉及的交流电动机用半导体控制器和起动器一般不用于分断短路电流。所以宜采用适当的短路保护电器(见8.2.5)构成设备的一部分,但其并不是半导体控制器和起动器必需的。因此本部分规定了与分离的短路保护电器配合使用的交流电动机用半导体控制器和起动器的要求。本部分不适用于:——交流电动机在非正常转速下的持续运行;——控制非电动机负载的半导体设备,包括半导体接触器(见IEC 60947-1:2007的2.2.13);——符合IEC 60146系列标准要求的电子式交流电力控制器。在交流电动机用半导体控制器和起动器中使用的接触器、过载继电器和控制电路电器宜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所使用的机械开关电器宜符合各自产品标准的要求以及本部分的附加要求。本部分的目的是规定以下内容:——交流电动机用半导体控制器和起动器及相关设备的特性;——交流电动机用半导体控制器和起动器在以下几方面满足的条件:? 操作性能;? 介电性能;? 外壳防护等级(如适用);? 结构;——验证满足上述条件的试验和试验所采用的方法;——设备上或制造商说明书中提供的信息。
本部分适用于连接至主触头电路的额定电压交流不超过1000V或直流不超过1500V的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设备)(CPS)。CPS用于为电路提供保护和控制功能,可以手动或以其他方式操作(例如自动控制、遥控等)。它们也可以实现附加功能,例如隔离功能。CPS中与PLC兼容的数字输入和(或)数字输出应满足GB/T 15969.2-1995的要求。本部分的目的是规定:—CPS的特性;—在操作性能、介电性能及外壳防护等级(当带有外壳时)等方面CPS应满足的条件;—用来验证满足这些条件的试验及所采用的试验方法;—标志在产品上或由制造厂提供的资料。本部分适用于一般工业用V带传动。专门用于普通V带的带轮不能配合使用窄V带,用于单根V带的多槽带轮不能配合使用联组带。
GB 14048的本部分适用于额定电压交流不超过1 000 V,直流不超过1 500 V的转换开关电器(TSE),TSE用于两个电源之间的转换,在转换过程中中断对负载的供电。本部分包括:--手动操作转换开关电器(MTSE);--远程操作转换开关电器(RTSE);--自动转换开关电器(ATSE)。本部分包括带外壳和不带外壳的TSE。TSE所必需的控制电器(如控制开关等)和保护电器(如断路器等)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本部分的目的旨在规定:a)下述电器的特性:1)专用型转换开关电器;2)派生型转换开关电器。b)电器必须遵循的有关条件:1)电器的预定操作;2)在规定的非正常条件(如短路)下的操作与性能;3)介电性能。c)证明符合这些条件的试验及进行这些试验的方法。d)应该在电器上标明的数据及制造商需提供的数据。
GB 14287的本部分规定了故障电弧探测器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检验规则、标志和使用说明书。本部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10 kW及其以下电气线路中安装使用的故障电弧探测器。其他装置中使用的用于电气火灾监控的故障电弧探测器,以及其他环境下具有特殊要求的故障电弧探测器,除特殊要求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亦适用于本部分。
本标准规定了特种火灾探测器(以下简称探测器)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使用说明书。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使用的特种火灾探测器。其他环境中安装使用的具有特殊要求的特种火灾探测器,除特殊要求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亦应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使用的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空气管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分布式光纤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光纤光栅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线式多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等。
本部分规定了与低压供电网连接的电气和电子设备对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抗扰度试验方法和优选的试验等级范围。本部分适用于主电源每相额定电流超过16A的电气和电子设备(每相额定电流超过200A的电气和电子设备的指南见附录E)。本部分适用于安装在居民区和工业区的连接到50Hz或者60Hz交流网络的可能发生电压暂降和短时中断的单相和三相设备。本部分不适用于连接到400Hz交流网络的电气和电子设备。与这些网络连接的设备的试验将在以后的标准中涉及。本部分的目的是建立一种评价电气和电子设备在经受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时的抗扰度的通用准则。本部分所规定的试验方法为评估设备或系统对定义的电磁现象的抗扰度表述一致的方法。本部分是电磁兼容基础标准的一部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确定本抗扰度试验标准是否适用,若适用,则负责确定适当的试验等级和性能判据。电磁兼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其分委员会准备与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合作,评估用于其产品的特定抗扰度试验值。
本部分规定了使用250V以下直流电或50H<下标z>或60H<下标z>的1000V以下交流电的灯的控制装置的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本部分还适用于尚未标准化的灯所使用的控制装置。本部分涉及的试验均为型式试验。
本标准规定了1 100 kV高压交流断路器的使用条件、额定值、设计与结构、试验、选用导则、运输、储存、安装、运行和维护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设计安装在户外或户内且运行在频率为50 Hz、标称电压为1 000 kV的特高压电力系统中的高压交流断路器。本标准也适用于1 100 kV断路器的操动机构和其辅助设备。除单极自动重合闸的断路器外,具有预定的极间不同期性的断路器不包含在本标准的范围内。与线路串联电容器和其保护设备并联的旁路断路器不包含在本标准的范围内。
本标准规定了由船舶交流中压柴油发电机组及控制系统的分类、要求、检验规则、试验方法、标志、包装、运输、储存。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为3.3 kV、6.3 kV、10.5 kV及13.8 kV的船舶交流中压柴油发电机组及控制系统的设计、制造。
本规范适用于有色金属冶炼厂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电力设计。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用风电甲烷闭锁装置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t本标准适用于煤矿用风电甲烷闭锁装置(以下简称闭锁装置)。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矿井及选煤厂的工业设备、钢结构井架、井筒装备、工作压力小于和等于10MPa的工业管道、小于和等于110kV的电气装置、通信、集控和架空索道等安装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本标准主要是根据颁发的有关技术标准和施工验收规范并参照行业有关规范、标准等编制的。本标准未包括的工程项目及设备,建设单位可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按照本标准的制定原则,根据设计文件及设备出厂技术文件的要求自行补充临时标准,经省、市、自治区煤炭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并报煤炭工业部备案。
本标准规定了船厂门座起重机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运输等。 本标准适用于船厂安装类型的门座起重机及类似的其他工程建设用的起重机的设计、制造、试验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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