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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机起动用电解电容器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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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电力电容器的专用名词术语。 本标准适用于制定标准、编制技术文件、编写和翻译手册、教材及书刊等。
本部分适用于拟连接到由频率为100 Hz及以下的单相系统供电的异步电动机绕组的电动机起动电容器。本部分适用于用纸或塑料薄膜或两者组合作介质的、浸渍或不浸渍的电动机起动金属化电容器和具有非固体电解质的电动机起动电解电容器,其额定电压为660 V及以下。
GB/T 5226的本部分规定了半导体设备相关的制造、测量、组装和测试的电气、电子和可编程电子设备及系统的安全要求。本部分所论及的设备是从机械电气设备的电源引入处开始的(见5.1)。本部分适用的电气设备或电气设备部件,其标称电压不超过1 000 Va.c.或1 500 Vd.c.,额定频率不超过200 Hz。对于更高的电压或频率,可能需要特殊的要求。本部分包括针对电气安全隐患的防护措施和针对非电气安全隐患的电气联锁保护电路,但不涵盖由其他标准或法规规定的对人身安全保护的所有要求(如化学品危险、机械危险、辐射危害)。每种类型的机械适应其特定要求以提供足够的安全。下列半导体制造设备的电气装置应提供附加和特殊技术要求:——使用、加工或生产易爆材料;——在易燃易爆环境中使用;——当生产或使用某种材料时有特殊风险;——作为起重机械(包括在IEC 60204-32)。本部分不包括半导体设备的性能或功能特性规范。本部分不涉及对人类健康可能造成影响的源于半导体设备的排放(如电磁场,噪声)。本部分没有规定电磁兼容性(EMC)的要求。
GB 16915.1中的本章改为下述内容:本部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电子开关和相关的电子辅助装置的分类、防触电保护、接地措施、结构要求、机械性能、电气性能的技术要求、GB 16915的本部分适用于户内或户外使用的、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电子开关和相关的电子辅助装置、本部分适用于操作照明电路、控制灯的亮度(调光器)、控制电动机(例如,排气扇等用的)转速和作其他用途(例如,加热控制)的电子开关,这些开关的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250 V,额定电流不超过16 A、上述的操作和/或控制是人为地通过起动元件、传感面和传感装置,借助于触摸、接近、旋转、光、声、热或其他影响等方式来实现的、本部分也适用于一般用途的带有内置自动功能的电子开关,这类电子开关的操作和/或控制是由物理量的改变而被激励,例如,光、温度、湿度、时间、风速、人的存在等等、本部分也适用于电子开关的安装盒,但暗装式电子开关的安装盒除外、本部分也适用于电子遥控开关(RCS)和电子延时开关(TDS),其额定电压不超过440 V,额定电流不超过25 A,预期用于户内或户外使用的、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符合本部分的电子开关适合在通常不超过35℃,偶尔会达到40℃的环境温度中使用、在特殊条件的场所,例如,在船上、车辆上以及类似场所和在危险场所(如,可能发生爆炸的地方),可能要求特殊的结构、
GB/T 25121的本部分规定了电力电子电容器的使用条件、质量要求和检验、过负载、安全要求、标识、安装和应用导则。本部分适用于轨道交通机车车辆中使用的电力电子电容器。本部分所涵盖的电容器的额定电压高到10 000 V。使用此类电容器系统的工作频率通常低于15 kHz,而脉冲频率可达到5倍~10倍的工作频率。电容器分为交流电容器和直流电容器。电容器作为部件安装在壳体中。本部分不适用于以下电容器:——频率在50 kHz及以下运行的感应加热装置用电容器(见GB/T 3984.1和GB/T 3984.2);——交流电动机及类似应用的电容器(见GB/T 3667.1和GB/T 3667.2);——电力供电网中抑制一种或多种谐波的电路中使用的电容器;——荧光灯和放电灯用的小型交流电容器(见GB/T 18489和GB/T 18504);——抑制电磁干扰用的电容器(见GB/T 6346.14);——标称电压1 000 V以上交流电力系统用并联电容器(见GB/T 11024.1、GB/T 11024.2、GB/T 11024.3和GB/T 11024.4);——标称电压1 000 V及以下的交流电力系统用自愈式并联电力电容器(见GB/T 12747.1和GB/T 12747.2);——标称电压1 000 V及以下的交流电力系统用非自愈式并联电力电容器(见GB/T 17886.1、GB/T 17886.2和GB/T 17886.3);——电力系统用串联电容器(见GB/T 6115.1、GB/T 6115.2、GB/T 6115.3和GB/T 6115.4);——耦合电容器及电容分压器(见GB/T 19749.1);——用于要求储存能量/大电流放电,如影印机和激光机中的电容器;——微波炉电容器(见GB/T 18939.1);——轨道交通之外的电力电子电容器(见GB/T 17702)。
本标准规定了机床数控系统研发、设计、制造、验收及应用的基本要求,内容包括: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储运等。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机床数控系统,包括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床、木工机床及特种加工机床等的数控系统。其他用途的数控系统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构造、标志和试验要求。此类燃料电池系统是可移动、不固定的。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作用是产生电能。本标准适用于在室内或户外使用、额定输出电压不超过600 V(交流)或850 V(直流)的交流型和直流型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此类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不应使用于IEV 426-03-01规定的危险位置,除非根据IEC 60079-0:2007对系统加装了额外的保护措施。本标准不适用于以下情况的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a) 固定连接(硬接线)于配电系统;b) 固定连接于公共燃料分配系统;c) 对电网供电;d) 为道路车辆提供动力;e) 在民航客机上使用。为混合动力车辆(由蓄电池提供车辆动力和能量)的蓄电池充电的燃料电池不属于本标准范围。以下燃料和燃料原料属于本标准的范围:--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例如丙烷和丁烷;--液态醇,例如甲醇和乙醇;--汽油;--柴油;--煤油;--氢气;--在空气或氧气环境中,浸渍在电解液(例如盐的水溶液或碱的水溶液)中的金属(例如Mg、Al或Zn)或者合金;--氢化物。本标准不排除类似燃料或非空气来源氧化剂的使用,前提是通过附加要求列明其特定的危险。
本标准规定了广播电视发射台(以下简称发射台)的运行维护任务和实施规程。本标准适用于县及县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所辖的发射台。县以下发射台的运行维护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各发射台应根据本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本标准规定了航空电气制图常用的,而GB 4728《电气用图形符号》中未列入的电气图用图形符号。但二进制逻辑单元图形符号内容,不在本标准之内。 本标准和GB 4728.1~11.13《电气图用图形符号》配套使用,适用于航空电气图的绘制。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飞机供电系统设计的要求,以满足飞机采用数字式电子设备的需要。\n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飞机供电系统和新用电设备的研制。
本规范所指的静止变频电源为各种电子装备中使用的二次电源,包括静止变频器和静止变流器(以下统称静止变频电源)。本规范规定了将额定电压为220 V单相和220/380 V三相、额定频率为50 Hz正弦交流电变换成额定电压为115 V、230 V单相和115/200 V、380 V三相、额定频率为400 Hz正弦交流电的静止变频器通用要求。本规范还规定了将额定电压28.5 V直流电变换成额定电压为115 V单相和115/200 V三相、额定频率为400 Hz正弦交流电的逆变器(本规范中称静止变流器)通用要求。输出额定相电压为26 V、额定线电压为36 V、额定频率为400 Hz的静止变流器可参照执行。本规范适用于电子装备所使用的各种静止变频电源,是产品研制、生产和验收的主要技术依据,也是制定相关产品规范和其他技术文件应遵循的原则和基础。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构造、标志和试验要求。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是可移动的、不固定的而非安装到一个特定位置上的。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作用是产生电能。本标准适用于在室内、室外使用额定输出电压不超过交流600 V或直流850 V的交流型和直流型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此类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不得在IEV 426-03-01规定的危险区域内使用,除非根据IEC 60079-0对系统加装了额外的保护措施。本标准不适用于以下情况的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a)固定连接(硬连接)于配电系统;b)固定连接于公共燃料分配系统;c)对电网供电;d)为道路交通工具提供动力;e)在民航客机上使用。为混合动力车辆提供动力和能量的蓄电池充电的燃料电池,不包括在本标准的范围内。以下燃料和燃料原料属于本标准的范围:——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体,如丙烷和丁烷;——液态醇类,例如甲醇和乙醇;——汽油;——柴油;——煤油;——氢气;——在空气或氧气环境中,浸渍在电解液(如盐或碱的水溶液)中的金属(如Mg、Al或Zn)或金属合金;——氢化物。如果通过附加要求列明了特定的危险,本标准不排除类似燃料或非空气来源氧化剂的使用。本标准所设定的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总体设计,应由以下部分系统或全部系统组合而成(见图1),为执行设计的功能,根据需要集成如下部件:燃料处理系统——用于将输入的燃料转化为适用于燃料电池堆成分的化学处理设备,包括任何相关的热交换器和控制装置。氧化剂处理系统——可对输入的氧化剂进行计量、调控、处理并可进行加压,以便供燃料电池发电系统使用的子系统。热管理系统——用来冷却和排热以保持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内部热平衡的子系统,且必要时,可对过剩热回收和利用,并可在启动阶段对燃料电池发电系统辅助加热。功率调节系统——用来改变电压的幅值或波形,或以其他方法改变或调节电源输出的装置。自动控制系统——由传感器、制动器、阀门、开关和逻辑元件(包括过程控制器)组成的系统,用以使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在无人工进行干预时,参数能保持在制造商给定的限值范围内。燃料电池模块——集成到发电系统内部、由一个或多个燃料电池堆组成的设备,通过电化学反应将化学能转化成为电能和热能。燃料供应系统——内置于便携式燃料电池系统中,或通过可拆卸、重复灌装的容器提供。内置储能系统——内置能源,用以辅助或补充燃料电池模块对内部或外部负载供电。通风系统——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子系统,通过机械方式供应空气。水处理系统——用以处理和净化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内部使用的回收水或补充水。这些要求的目的并不是要阻止本标准未作特别阐述的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开发,前提是这些替代的设计和结构经过研究,并且通过等效的测试表明与本标准规定的安全性等效。考虑替代的设计和结构时,本标准可用于对替代材料或方法进行评估,以确保其提供的性能与本标准规定的系统等效。本标准不包括装置上游不与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连接的加压式或非加压式燃料供应容器以及气体或液体燃料供给连接器的要求。除非另有规定,本标准所述压力值均被认为是表压。
本标准规定了耦合电容器及电容分压器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等。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电容器: a)工频为50Hz或60Hz、载波频率范围为30~500 kHz的电力线载波系统用的耦合电容器; b)电容式电压互感器的电容分压器; c)有一个端子永久接地或处于低电位的过电压保护和其他类似用途的电容器。
本校验损耗角正切的方法适用于额定频率为15Hz到60Hz的并联电容器和串联电容器,并可穿插在相应标准规定的热稳定试验的过程之中。
本标准规定了电力电容器用圆形及椭圆形铝外壳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下列电力电容器用圆形及椭圆形铝外壳:——交流电动机电容器(见GB/T 3667.1和GB/T 3667.2,不包括电动机起动用电解电容器);——管形荧光灯和其他放电灯线路用电容器(见GB/T 18489);——电力电子电容器(见GB/T 17702);——标称电压1 000 V及以下交流电力系统用自愈式并联电容器(见GB/T 12747.1和GB/T 12747.2)。本标准不适用于非固体电解质铝电容器(见GB/T 5993、GB/T 25121.2)用铝外壳(见SJ/T 11149)。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机械电气设备电气图形文字符号。本标准适用于纺织机械电气图样和其他技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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