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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真空技术方面的一般术语、真空泵及有关术语、真空计术语、真空系统及有关术语、检漏及有关术语、真空镀膜技术术语、真空干燥和冷冻干燥术语、表面分析技术术语和真空冶金术语。 本标准适用于真空技术方面的技术文件、标准、书籍和手册等有关资料的编写。
本标准规定了麻醉呼吸设备以及供气、相关仪表和供应系统的名词术语。
GB 5135的本部分规定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通用阀门的分类、型号编制、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和包装、运输、贮存。本部分适用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使用的通用阀门。
GB/T 7679的本部分规定了矿山机械洗选设备的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适用于矿山机械洗选设备的科研、设计、制造、使用、教学、管理和出版等领域。
本标准规定了气动系统及元件的一般规则和安全要求。它涉及与气动系统相关的各种重大危险,并规定了使用该系统时避免这些危险的规则。本标准中提及的有关噪声危害是不完全的。本标准适用于设计、制造和调整系统及其元件,还应重视下列几个方面:a) 集成;b) 安装;c) 改进;d) 系统的连续运行;e) 维护、清理的难易和经济性;f) 整个预期使用期能可靠地工作;g) 能源效率;h) 环境。本标准不适用于工厂中的空气压缩机及与配气系统连接的典型装置,包括气瓶和气罐。
GB/T 10067的本部分规定了对箱式淬火炉产品的通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以及订购和供货。本部分适用于控制气氛中,750 ℃~1 100 ℃范围内的各类试验室及工业用箱式淬火炉。主要用于钢制零件的渗碳、碳氮共渗、复碳、光亮淬火等热处理工艺。本部分也适用于类似的箱式淬火炉,不同部分可另作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液化气体铁路罐车(以下简称罐车)的材料、设计、制造、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涂装与标记标识、出厂文件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钢制罐体的设计压力不小于0.1 MPa,且与走行装置永久性连接的标准轨距罐车。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罐车:a)罐体材料为有色金属或非金属的;b)罐体为真空绝热结构的;c)罐体为国防军事装备用有特殊要求的。本标准适用的罐车范围包括罐体、管路、安全附件、仪表及装卸附件,以及走行装置、走行装置与罐体的连接件等。罐体界定范围如下:a)罐体与管路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坡口面;b)罐体与管路、安全附件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c)罐体开孔部分的端盖、端塞及其紧固件;d)罐体与非受压元件的连接焊缝。罐体主要受压元件包括筒体、封头以及公称直径不小于50 mm的接管(承压)、凸缘、法兰、法兰盖板等。管路包括所有与罐体相连接的管子与管件。
GB 10827的本部分规定了如ISO 5053所定义的下列自行式工业车辆(以下简称“车辆”)的安全要求及其验证方法:a) 平衡重式叉车;b) 前移式叉车(具有可伸缩的门架或货叉架);c) 插腿式叉车;d) 托盘堆垛车;e) 高起升平台搬运车;f) 操作台起升高度不大于1 200 mm的车辆;g) 侧面式叉车(单侧);h) 侧面堆垛式叉车(两侧和三向);i) 托盘搬运车;j) 双向和多向运行叉车;k) 牵引力不大于20 000N的牵引车;l) 平衡重式越野叉车;m) 其他以蓄电池、柴油、汽油或液化石油气为动力的工业车辆。对于操作台起升高度大于1 200 mm的车辆和/或带着载荷起升至1 200 mm以上运行的车辆,本部分应与ISO 3691-3一起使用。本部分不适用于自行式伸缩臂式叉车、无人驾驶车辆和载运车,ISO 3691-2、ISO 3691-4和ISO 3691-6分别适用于这些车辆。本部分不适用于在苛刻条件下(如极端天气、冷库应用、危险环境)工作的车辆,这些情况需要有特殊防护措施。本部分涉及了除以下情形外,有关机械在制造商预期用途下使用和可预见条件下误用的,如附录B所列的所有重大危险、危险状态或危险事件。本部分不包括下列情况可能发生的危险:--在制造过程中;--搬运能自由摆动的悬吊载荷时;--在公路上使用时;--在潜在爆炸性环境中操作时;--在与货架之间的单侧间隙小于500 mm的狭窄通道上使用时;--驾驶拖曳载荷的坐驾式车辆时,由于采用非人类工效学姿势而引起;--驾驶额定起重量大于10 000 kg
本标准规定了航空派生型燃气轮机辅助系统的设计要求以及在不同工作状态下构成系统所需的部件,是采购方、成套商双方进行技术协商的依据。本标准适用于发电、舰船和机械驱动用的燃气轮机。
本标准规定了炭素企业安全和卫生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炭素企业的设计、施工、验收、生产、维护、检修和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电功率2×600MW压水堆核电厂核岛系统设计和建造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带钢衬里的预应力混凝土安全壳的2×600MW压水堆核电厂核岛系统的设计和建造。本规范仅提出系统的设计准则而不包括设计方法和设计数据。 其他的压水堆核电厂也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给水排水设备和器材,包括卫生器具,水嘴,加压、调节和贮存设备,加热贮热设备,地漏,检查井,建筑水处理设备,游泳池、游乐池设备,冷却设备,水景设备,雨水利用设备,管材,管件,阀门,计量、检测仪表等方面的专用术语。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给水排水设备和器材的专用术语。
本规程规定了工业氧气及相关气体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储存、输配和使用中应遵守的要求。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采用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的单位。
本标准规定了太阳热水系统设计、安装要求及工程验收的技术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提供生活用及类似用途热水的储水箱容积大于0.6 m3的具有液体传热工质的自然循环、直流式和强迫循环太阳热水系统(包括带辅助能源的太阳热水系统)。这些系统是根据当地条件单独设计和安装的。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天然气工业领域管道系统用球阀、止回阀、闸阀和旋塞阀的设计、制造、试验和文件等方面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天然气工业领域管道系统,满足GB/T 24259《石油天然气工业 管道输送系统》要求的球阀、止回阀、闸阀和旋塞阀。本标准不适用于海底管道阀门。本标准不适用于额定压力值超过PN 420(Class 2500)的阀门。附录A提供的订购指南有助于买方确定阀门的类型和确定阀门的特殊要求。
这些试验方法规定了板状和固体现场成形的垫片材料在室温心下的密封性能的测定方法。试验方法A仅限于液体泄漏率测量,试验方法B可以用于液体和气体两种介质的泄漏率测量。这些试验方法适用于测定垫片材料在不同法兰压力载荷下的密封性。当供需双方就试验介质、介质压力、作用于垫片材料试样上的法兰载荷等试验条件达成一致时,本部分可作为验收试验。
本部分规定了绞盘式喷灌机的运行参数及实验室试验方法和田间试验方法。所包含的内容如下:——制造厂随机携带的产品说明书中应向用户提供指导性技术资料;——绞盘式喷灌机在规定条件范围内灌溉条形地块的水量分布均匀性实验室试验规程,以及驱动机构在规定工作条件下所能达到的大行走速度实验室试验规程;——当地常见田间条件下,在规定的条形地块上的水量分布均匀性田间试验规程。本部分仅适用于各种类型的绞盘式喷灌机,不适用于中心支轴式、平移式等其他类型的喷灌机。
本标准规定了压力灌溉系统中水头控制器的零部件要求以及安装方法(简称为灌溉水头控制器,其标准尺寸不大于200mm)。本标准仅适用于喷灌和微灌(小型喷灌、滴灌等)系统中水头控制器的地上零部件。也可适用于一般性的灌溉水头控制器。在一般性的灌溉水头控制器上可安装其他的灌溉控制和指令元件(例如电气、电子、水力),但不能用于额外元件。本标准不适用于系统和/或元件中的灌溉水头控制器有防冻要求的情况,例如干筒式水栓或其他形式的水栓。本标准没有给出组成灌溉水头控制器的单个元件的特殊设计及操作要求的说明,在其各自相关标准给出详细说明。对于包含喷射农药部件系统的灌溉水头控制器,应设有防回流的元件及喷射检测阀和其他安全设备(根据当地标准和条款要求),但本标准中没有包含此类设备要求。
GB/T 21412的本部分规定了水下井口装置、泥线井口装置、钻通泥线井口装置以及水下立式和卧式采油树规范,以及设备搬运、试验和安装所需的相关工具。还规定了独立的分总成(用来建造完整的水下采油树总成)和完整的水下采油树总成的设计、材料、焊接、质量控制(包括工厂验收试验)、标志、贮存和运输。用户有责任确保水下设备满足其安装地所属政府法规的任何附加要求。这不在本部分的范围之内。当适用时,本部分也可应用于卫星井、丛式井和用于基盘式的多层完井等方面的设备。本部分适用于下列设备:a)水下采油树--采油树连接装置和油管悬挂器;--阀、阀组和阀驱动器;--节流阀和节流阀驱动器;--排放阀、测试阀和隔离阀;--TFLY形四通;--再入接口;--采油树帽;--采油树管路;--采油树导向架;--采油树送人工具;--采油树帽送入工具;--采油树安装的出油管线或控制管缆连接装置;--油管头和油管头连接装置;--出油管线底座和送入回收工具;--采油树安装的控制装置接口(仪器、传感器、液压管或管配件、电气控制装置电缆和附件);b)水下井口装置--导管头;--井口头;--套管悬挂器;--密封总成;--导向基座;--孔保护装置和耐磨衬套;--防腐帽;c)泥线悬挂系统--井口装置;--送入工具;--套管悬挂器;--套管悬挂器送入工具;--水下完井回接工具;--泥线井口装置水下完井异径连接装置;--油管头;--防腐帽;d)钻通泥线悬挂系统--导管头;--表层套管悬挂器;--井口头;--套管悬挂器;--环空密封总成;--孔保护装置和耐磨衬套;
GB/T 21412的本部分在公认及广泛接受的工业规范及标准框架内,提出水下结构物及管汇的推荐做法。因此,它并不取代或排除其他工业规范规定的任何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对水下油气生产及水下注入进行压力控制的水下管汇及基盘。水下生产系统实例见图1。本部分涵盖下列设备:a) 水下生产系统结构部件和配管系统:——生产及注入管汇;——模块化和集成的单卫星井及多井基盘;——水下处理及水下增压站;——出油(气)立管基座以及外输立管基座(FRB,ERB);——管道终端管汇(PLEM);——管道终端(PLET);——T型及Y型连接;——水下隔离阀结构物(SSIV)。b) 水下生产系统结构部件:——水下控制和分配结构物;——其他水下结构物。c) 与上述设备相关的保护结构。下列部件及其应用不在本部分范围内:——管道及管汇阀门;——管道及连接器;——油嘴;——生产控制系统。与上述内容有关的一般信息可从其他规范处获取,如13628-1及API Spec 2C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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