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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900的本部分规定了锅炉的专用名词术语。本部分适用于有关锅炉的技术文件及科技出版物。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锅炉的热工性能试验中的术语与定义、符号和单位、总则、试验准备、试验要求、测量项目和试验用仪器仪表、试验方法、锅炉热效率的计算以及试验报告。本标准适用于额定压力小于3.8 MPa,介质为水或液相有机热载体的固体燃料锅炉、液体燃料锅炉、气体燃料锅炉以及电加热锅炉的热工性能试验。油田注汽锅炉、余热利用装置或设备(烟道式余热锅炉除外)、蒸汽压力不小于3.8 MPa且蒸汽温度小于450 ℃的锅炉可参照使用。
GB/T 16716的本部分规定了包装符合环境友好的基本要求和评估方法。本部分适用于包装的设计、生产、使用及处理利用。
GB/T 16716的本部分规定了评估包装可以能量回收的形式再利用的要求和程序。本部分适用于可以能量回收的形式再利用的包装或包装组分。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设计与施工、填埋废物的入场条件、运行、封场、后期维护与管理的污染控制和监测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运行和封场后的维护与管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 本标准的部分规定也适用于与生活垃圾填埋场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建设、运行。 本标准只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单独焚烧利用的泥质指标及限值、取样和监测等。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置和污泥单独焚烧利用。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集料的定义、原料要求、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存和运输。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炉渣经处理加工制成的用于道路路基、垫层、底基层、基层及无筋混凝土制品的集料。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综合处理与资源利用的术语和定义、模式分类、基本要求、预处理、分选回收、生物处理、建材生产、焚烧、卫生填埋和环境保护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综合处理与资源利用。
本标准规定了垃圾焚烧尾气处理设备的术语和定义、工艺系统、技术要求、检验验收、标牌、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内容。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炉的尾气处理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水泥窑的设施技术要求、入窑废物特性要求、运行操作要求、污染物排放限值、生产的水泥产品污染物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包括废塑料、废橡胶、废纸、废轮胎等)、城市和工业污水处理污泥、动植物加工废物、受污染土壤、应急事件废物等固体废物过程的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当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时,若掺加生活垃圾的质量超过入窑(炉)物料总质量的30%,应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锡、锑、汞采选及冶炼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锡、锑、汞采选及冶炼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锡、锑、汞采选及冶炼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锡、锑、汞再生及加工等工业。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本标准规定了可燃包装废弃物能量回收率计算的规则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可燃包装组分或辅助物的能量回收率计算,如纸、纸板、塑料、铝(厚度小于50 μm)和木材等。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流化床焚烧锅炉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型号、入炉垃圾要求、技术要求、检查和检验、油漆、包装、标志和出厂资料、安装、试验和验收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生活垃圾为燃料(含辅助燃煤质量占比不超过20%)的流化床燃烧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锅炉系统节能设计、锅炉选型、汽水系统及设备选型、燃料和灰渣的储运系统及设备选型、风烟系统及设备选型、余热回收、设备和管道保温、热工检测与控制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水为介质、单台锅炉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为0.1 MPa~3.8 MPa、额定蒸汽温度小于或等于450 ℃、大连续蒸发量1 t/h~75 t/h的工业蒸汽锅炉系统,以及单台锅炉额定热功率为0.7 MW~174 MW、额定出口温度不大于180 ℃的工业热水锅炉系统。本标准不适用于生物质锅炉、余热锅炉、垃圾焚烧锅炉。
本标准规定了垃圾裂化焚烧装置(以下简称装置)的术语和定义、型号与规格、要求、试验方法、检查和验收、标志、油漆、包装和随机文件。本标准适用于低位热值大于4.18 MJ/kg的垃圾的裂化焚烧处理装置。单台装置适用的处理量为20 t/d到250 t/d(含上述上下限值)。本标准不适用于危险废物的处理。
本标准从城市服务和城市居民生活品质两个方面提出了衡量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指标体系,规定了城市指标体系中各指标的定义和计算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大中小型城市。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垃圾(以下简称“垃圾”)处理的基本要求,分类投放与收集、运输、处理和运行管理。本标准适用于规划保留的行政村、自然村和农村集中居住区生活垃圾的处理。农村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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