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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 有毒气体或氧气的探测和测量用电气装置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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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900的本部分规定了锅炉的专用名词术语。本部分适用于有关锅炉的技术文件及科技出版物。
GB 3033的本部分规定的附加颜色同GB 3033.1规定的主颜色标记一起用来标识船舶和海上结构物管路系统中的介质和(或)功能。 如果船上无需区别单个主颜色,附加颜色可以不使用。 本部分不适用于输送医学气体、工业气体和货物的管路系统。 本部分对所列介质和(或)功能不作定义。 本部分附加颜色和主颜色可同时在管路系统的图样中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焊接(包括软、硬钎焊及热切割)的常用标准术语名称、定义及对应英文名称。 本标准适用于编写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以及技术书籍、教材、论文报告。
GB 3836的本部分规定了可能出现可燃性气体、蒸气或薄雾的危险场所分类(见注1、注2和注3),作为支撑正确选择和安装这些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的基础。本部分适用于在标准大气条件下(见注4),由于出现可燃性气体或蒸气与空气混合可能产生点燃危险的场所,但不适用于以下场所:a)煤矿瓦斯气体;b)火炸药加工和制造;c)出现可燃性粉尘或纤维可能引起的危险的场所(见GB 12476.3);d)超出本部分所涉及的异常灾难性事故(见注5);e)医疗室内;f)居民住宅。本部分不考虑间接损害带来的影响。术语的定义和解释基于危险场所分类的主要原则和步骤一并提出。对于特定工业或特殊应用的危险场所范围的详细要求建议,可参照相关行业的设计规范。
《爆炸性环境》的本部分规定了用于煤矿井下,以及用于煤矿地面存在瓦斯和/或煤尘环境的Ⅰ类EPL Ma级设备的设计、结构、试验和标志的要求。本部分适用的环境条件为:大气压力80 kPa~110 kPa、环境温度-20 ℃~+60 ℃,空气中标准氧含量(体积比):21%。本部分适用于煤矿井下,以及煤矿地面存在瓦斯和/或煤尘环境的Ⅰ类EPL Ma级设备的所有电气和非电气设备的设计、结构、试验和标志。如果输电电缆、管道和光纤构成用于瓦斯和/或煤尘危险环境设备的一部分,则本部分也适用于这些电缆、管道和光纤。本部分不适用于矿用帽灯(GB 7957另有规定)。
《爆炸性环境》的本部分规定了用于爆炸性环境由特殊型“s”保护的电气设备、电气设备部件和Ex元件的评定和试验的具体方法和标志的要求。本部分适用于:——不能用GB/T 3836系列标准现有防爆型式保护的电气设备;——采用一种或多种现有防爆型式的电气设备,其设计和结构不完全符合其标准;——使用范围超出现有防爆型式标准范围的电气设备。本部分不适用于已有相应GB/T 3836专用设备标准的设备,但下列情况除外:——能明确表明符合现有防爆型式不可行;和——为了达到等效的设备保护级别,已采取附加措施。本部分对特殊型“s”的要求适用于GB 3836.1规定的Ⅰ类、Ⅱ类和Ⅲ类,保护级别为Ma、Mb、Ga、Gb、Gc、Da、Db和Dc的设备。一些具体的评定和试验指南在本部分附录中给出。本部分在GB 3836.1通用要求内容的基础上,有增加和补充。
本标准涉及印制板的设计和使用,而与制造方法无关。本标准就印制板的设计和使用对印制板设计者和使用者提出建议。
GB 4706.1-2005的该章用下述内容代替:GB 4706的本部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制冷器具、冰淇淋机和制冰机的安全。本部分适用于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 V,其他器具不超过480 V,直流电压不超过24 V以电池供电的下述器具:--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制冷器具;--带有一个电动机-压缩机的制冰机和打算装入冷冻食品储藏室的制冰机;--用于野营、旅游车和休闲船上的制冷器具和制冰机。这些器具可由电网供电、由单独的电池供电或由以上两种方式供电。本部分也适用于打算作为家用的冰淇淋机,其单相额定电压不超过250 V,其他器具不超过480 V。本部分也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的使用可燃制冷剂的压缩式器具。本部分不包括产品性能标准中所涉及的制冷器具的结构和工作特性。不作为一般家用,但对公众仍可能引起危险的器具也属于本部分的范围,如:--用在商店、办公室和其他工作环境中的员工厨房区域的制冷器具;--用在农场的制冷器具以及被宾馆、汽车旅馆和其他居住环境的客人所使用的制冷器具;--用在家庭旅馆型环境的制冷器具;--用在餐饮业和其他类似的非零售用的制冷器具。本部分适用于器具出现的普通危险,而这些危险是在家庭和家庭周围环境中所有的人可能碰到的。本部分通常不考虑:--下述人群(包括儿童):• 力不能及、感知能力差;• 经验和知识缺乏。使其不能在无人监护或指导的情况下安全地使用的器具;--儿童玩耍的器具。
GB 4706.1-2005的该章用下述内容代替:GB 4706的本部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热泵、空调器和除湿机的安全。 本部分适用于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的额定电压不超过600V,装有电动机-压缩机和房间风机盘管的热泵(含生活用热水热泵)、空调器和除湿机。 不作为一般家用,但对公众仍存在危险的器具,例如在商店、轻工业和农场中由非人员使用的器具也属于本部分的范围。 本部分也适用于使用可燃制冷剂的热泵、空调器和除湿机。3.121给出了可燃制冷剂的定义。 上述器具可能由一个工厂或多个工厂生产的组件组成。如果提供的是多组件,而且这些单独的组件要一起使用,那么本标准的技术要求应以装配在一起的组件使用为基础。 本部分不考虑A1、3.121定义的A2或A3类以外的化学物质。 辅助加热器(仅指加热器设计为器具总成的一部分,控制器装在器具内),或其独立安装的其他装置都在本部分的范围内。
GB/T 4706.1-1998中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本部分适用于电动吸尘器并包括专门指定作工业用和商用的带有或不带附件的湿吸、干吸或湿干兼吸的器具和驻立式设备,例如供从工作台和生产器具上去除粉尘之类用的抽吸器件。本部分也适用于处理有害灰尘,如石棉,或有附加要求的液体的器具。本部分也适用于原动机采用其他能源形式的器具,但必须考虑器效应。
GB 4706.1-2005的该章用下述内容代替:GB 4706的本部分适用于由电机驱动的工业和商业用真空吸尘器的安全,这些器具包括带有或不带附件的湿式、干式或湿干兼有的便携式器具和驻立式器具。例如从工作台和机器上抽吸的灰尘或类似污物。其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480V。本部分也适用于收集有危险的灰尘器具,有危险的灰尘包括石棉,或附加要求使用的液体。本部分也适用于除电动机以外其他驱动形式的器具,但必须考虑其作用。对于电池供电的器具应参考IEC 60355-2-72.
GB 4706的本部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带嵌装式或远置式制冷剂冷凝装置或压缩机的商用制冷器具的安全。本部分适用于装有压缩机或按照制造商说明书由两个单元组合成单独器具(分体系统)的电动商用制冷器具。
本标准规定了气态氢在使用、置换、储存、压缩与充(灌)装、排放过程以及消防与紧急情况处理、安全防护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气态氢生产后的地面上各作业场,不适用于液态氢、水上气态氢、航空用氢场所及车上供氢系统。氢气生产中的相应环节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易燃性危险废物的鉴别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易燃性鉴别。
本标准规定了焊接、切割和相关工艺设备用软管接头的术语和定义、特征、结构和连接尺寸、技术要求、试验及标记和包装。本标准适用于胶管内径为6.3mm~12.5mm的米制螺纹焊接、切割和相关工艺设备的软管连接及胶管内径为3.2mm~20mm的55°非密封管螺纹焊接、切割和相关工艺设备的软管连接。
GB/T 5169的本部分给出的导则涉及以下方面:a) 烟模糊的光学测量;b) 光学烟试验方法概况;c) 选择试验方法时需要考虑的问题;d) 烟试验数据的表达;e) 光学烟数据与危险评估的相关性。产品标委会的任务之一就是在编写自己的出版物时,凡适用之处都要使用这些基本安全出版物。
GB/T 5907的本部分界定了与火灾预防有关的常用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适用于火灾预防、消防管理、消防标准化、消防安全工程、消防科学研究、教学、咨询、出版及其他有关的工作领域。
GB/T 5907的本部分界定了消防产品的常用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适用于消防管理、消防标准化、消防工程、消防科学研究、教学、咨询、出版及其他有关工作领域。
本标准规定了并适用于工业企业厂区内的发生炉、水煤气炉、半水煤气炉、高炉、焦炉、直立连续式炭化炉、转炉等煤气及压力小于或等于12×10<上标5>Pa(1.22×10<上标5>mmH<下标2>O)的天然气(不包括开采和厂外输配)的生产、回收、输配、贮存和使用设施的设计、制造、施工、运行、管理和维修等。 本标准不适用于城市煤气市区干管、支管和庭院管网及调压设施、液化石油气等。 因采用新技术、引进技术和引进工程而不能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时,需提出相应的安全规定(附科学依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才能使用和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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