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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下述条文外,GB/T 3883.1-2014的这一章适用。增加:本部分适用于电钻与冲击电钻、金刚石钻岩机和搅拌器。本部分也适用于能够安装螺丝刀附件、作螺丝刀使用的电钻。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冷冲压车间安全生产的一般方法、要求和准则。在人身保护方面,本标准兼有工业卫生的内容,规定了提供符合劳动卫生,保障劳动者人体健康的生产环境和条件。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企业的新建冷冲压车间的设计、原有冷冲压车间的改造、施工安装、验收及在实施生产时的安全技术及其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有关噪声测量及其对人们影响的评价方面的基本问题,并简要介绍了常用的测量方法和一般步骤,以及其他标准中所规定的若干方法。 本标准可作为我国和标准化组织所公布的有关标准的指南,包括噪声测量和评价方法、详细的实验规程和解释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计算户外声传播衰减的工程法,以预测各种类型声源在远处所形成的环境器噪声级。此方法可预测已知噪声发射声源在有利于传播的气象条件下的等效连续A声级(在ISO 1996)第1部分到第3部分已描述)。 这些条件正象在ISO1996-2:1987和5.4.3.3所规定的那样是对顺风传播,或等效地用于已趋稳定的经常发生在晚上的以地面为基础的中等逆温下传播。水表面的逆温条件不包括在内,这种情况由本标准预测的声压级可能会高一些。 此方法也可预覆在ISO1996-1和ISO1996-2规定的长期平均A声级,长期平均A声级包含着各种气象条件的声级。 本标准规定的方法特别包括倍频带算法(用63Hz~8kHz的标称频带中心频率)以计算发源于点声源或点声源组的声衰减,这些声源可以是移动的或者是固定的,算法中提供规定的项目有以下的物理效应: --几何发散; --大气吸收; --地面效应; --表面反射; --障碍物引起的屏蔽有关经过房屋群、树叶和工业场所传播的附加资料可见附录A。 实际上此方法可应用于各式各样的噪声源和噪声环境,它可以直接或间接应用于有关路面、铁路交通、工业噪声源、建筑施工活动和许多其他以地面为基础的噪声源等大多数场合,但它不能 应用于在飞行的飞机,或对采矿、军事或相似操作的冲击波。 应用本标准,有几个参数必须已知,相应于声源和环境的几何状况,地表面特性和以倍频带声功率级表示的与传播方向一致的声源强度。 注:若只已知A计权声功率级,500Hz的衰减可用估计终衰减。 方法的准确度和它在实际应用中限制在第9章中加以描述。
GB/T 17249的本部分涉及工作场所的噪声控制的各个方面,它包括不同的技术措施、相关的声学评价量、嗓声降低量及其检测方法。 本部分仅涉及可听声。 注:参考文献列出了和噪声控制措施相关的标准和文献。
本标准定义了基于GB/T 15629.3-1995、IEEE Std 802.11、IEEE Std 802.15-2002以及RFC 791、RFC 768和RFC 793等协议的EPA(Ethernet for Plant Automation)系统结构、数据链路层协议、应用层服务定义与协议规范以及基于XML的设备描述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自动化控制领域。
本标准规定了稳态飞行中飞机舱内机组人员及乘客位置声压级测量时仪器设备的要求以及对测量方法和测量报告的要求。声压级可以用于确定描述分机舱内声学环境的各种参量,本标准规定的测量方法旨在保证测量结果的一致性、提供确定测量不确定度的基础。 本标准提供了从传声器到读出设备一套完整测量系统的电声性能技术指标。只要总测量系统符合本标准技术指标,则可选则各种不同的测量系统部件。 推荐的测量方法既可将声压信号记录下来进行1/3倍频带声压级分析,也可直接进行1/3倍频带声压级测量。
GB/T 28847的本部分规定了建筑自动化和控制系统的系统架构、管理设备、控制设备、现场执行设备、网络设备、线缆、工程调试工具等技术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建筑自动化和控制系统的硬件定义、设计和实施。
本标准针对废弃资源回收及处理的全过程,为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环境管理体系要求提供指导。本标准适用于任何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无论其规模、类型、位置或成熟程度。本标准不适用于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和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的焚烧处理阶段。
本标准规定了碳化钨粉生产的基本安全要求、生产工序、设备的安全作业要求、事故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本标准适用于碳化钨粉的安全生产。
GB/T 32347的本部分规定了装在机车车辆上的电气、电动机械和电子设备(含车载信号和通信设备)的环境条件参数,包括海拔、温度、湿度、空气运动、雨、雪和冰雹、冰、太阳辐射、雷电、污染、冲击和振动、电磁环境和供电系统的特性。本部分还规定了:--机车车辆与其环境的接口条件;--机车车辆设备(尤其是机车车辆主系统)的通用环境规则。本部分给出了通用指南,以便投标评估时减少失误。所定义的环境条件可认为是正常运行条件,对偶然的更为严酷的条件可另行规定。器件周围的局部气候条件可在相关产品标准中规定,或以特殊要求来规定。本部分不适用于起重机、矿用车辆和缆车。本部分未考虑旅客对设备和设备对旅客的影响。
本标准规定了往复式内燃燃气电站系统的总体要求,燃气发电机组、燃气供给系统、润滑系统、冷却系统、起动系统、进气和排气系统、监控及信息系统、电气系统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可燃燃气为燃料的陆用往复式内燃燃气电站系统。
GB/T 34870的本部分规定了超级电容器的术语和定义、使用条件、分类、质量要求和试验、安全要求、标志、包装、运输与储存以及环境保护等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包括双电层、混合型、电池电容等类型的超级电容器。
GB/T 36271的本部分规定了标称电压1 kV以上交流系统中电力设施设计与安装要求,以保障投运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本部分的电力设施包括:a) 变电站,包括铁路供电变电站。b) 柱上、电线杆、杆塔上的电力设施:位于封闭的电气运行区域外的开关和(或)变压器类设备。c) 一个厂址上的一个或多个电厂设施:包括发电机、变压器组及相关的开关设备和电气辅助系统。不包括不同厂址发电厂之间的电气连接设施。d) 厂矿企业或其他工业、农业、商业、公共设施的电气系统。e) 海上风力发电场等海上平台电力设施。电力设施还包括下列设备:——旋转电机;——开关设备;——变压器和电抗器;——换流器;——电缆;——布线系统;——蓄电池;——电容器;——接地系统;——封闭的电气运行区域的建筑物与围墙;——相关的保护、控制及辅助系统;——大型空心电抗器。本部分不适用于下列设施的设计与安装:——独立设施之间的架空线路与地下电缆;——电气化铁路;——矿山开采设备及设施;——荧光灯设施;——IEC 60092(所有部分)规定的船上设施和GB/T 25444(所有部分)规定的海上设施;——静电设备,如静电除尘器和喷涂装置;——试验现场;——医疗设备,如医用X光设备。本部分不适用于预装式开关设备及高压/低压预装式变电站内部设计。本部分不适用于带电作业。低压电气设施可参照GB/T 16895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检验检测实验室技术要求的验收规范,包括设计与建设验收的总则、选址及平面布局、建筑结构及装饰装修、给排水系统、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建筑电气、气体管道、实验室家具、智能与控制、安全与防护、节能与环保、设计审查及使用验收等。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检验检测实验室的设计和建设,以及建设方对设计文件的审查和使用验收。本标准不适用于生物安全、动植物检验、净化及医学实验室。
为了使小型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在设计方面满足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高温高压及以下参数、单机容量在125MW以下、采用直接燃烧方式、主要燃用固体化石燃料的新建、扩建和 改建火力发电厂的设计。小型火力发电厂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为减少民用建筑受噪声影响,保证民用建筑室内有良好的声环境,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宅、学校、医院、旅馆、办公建筑及商业建筑等六类建筑中主要用房的隔声、吸声、减噪设计。其他类建筑中的房间,根据其使用功能,可采用本规范的相应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陆上新建、扩建和改建输气管道工程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