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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船用低压电器的术语和定义、符号和代号、特性、正常的使用、安装和运输条件、结构和性能要求、试验、分类、标志、安装和包装。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为交流1 000 V或直流1 500 V及以下的船用低压电器(以下简称电器),包括船舶和移动式、固定式近海装置用控制电器和配电电器。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各种类型卷装纱线线密度的方法。本标准根据不同的调湿或准备方法分为7种程序。由于不同程序可能给出不同的结果,有必要根据产品标准规定和有关各方商定来选用。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纱线,包括单纱、并绕纱、股线和缆线。本标准不适用于张力自0.5cN/tex增加到1.0cN/tex时伸长率大于0.5%的纱线,协议认可者除外,这类纱线可以在有关各方都接受的张力条件下进行试验。本标准不适用于线密度大于2000tex的纱线。对这类纱线,可以根据有关各方的协议,规定其绞纱长度和卷纱条件。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内、外墙涂料涂层耐沾污性的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内、外墙表面及屋顶表面等装饰和防护涂层耐沾污性的测定。
GB/T的本部分规定了各种结构构件在标准受火条件下确定其耐火性能的试验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覆盖奥氏体不锈钢用绝热材料(以下简称绝热材料)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要求、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以及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纤维状绝热材料,包括硅酸铝棉、岩棉、矿渣棉、玻璃棉等及其制品,也适用于其他绝热材料,如硅酸钙、复合硅酸盐、泡沫石棉、泡沫塑料、泡沫橡塑等。本标准不拟提出与使用本标准相关的所有安全问题。标准的使用者有责任在使用之前建立合适的安全和健康规则并且决定可否采用有关的规章限制。
GB/T 18204的本部分规定了公共场所室内空气中化学污染物和池水尿素的测定方法。本部分适用于公共场所室内空气中化学污染物和池水尿素的测定。其他场所、居室等室内环境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废电器电子产品在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过程的资源有效利用和污染控制的技术要求和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废电器电子产品:办公设备及计算机产品、通信设备、视听产品及广播电视设备、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产品、仪器仪表及测量监控产品、电动工具及电线电缆共七大类,并包括构成这些产品的所有零部件、元器件及材料(见附录A)。其他产品可参照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电池、照明器具及医疗电子电器设备等产品。
GB/T 27748的本部分是产品的安全标准,适用于固定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该系统可以是组装的,自成体系的或由工厂提供完整集成系统的形式,均通过电化学反应来发电。本部分适用于:——直接或通过转换开关与主网连接,或与独立配电系统连接的系统;——提供交流电或直流电的系统;——具有或不具有回收可用热量能力的系统;——使用以下各种燃料工作的系统:a) 天然气或其他来源于可再生燃料(生物质)或化石燃料的富含甲烷的气体,比如垃圾填埋气、沼气和煤层气等;b) 来源于石油精制的燃料,例如柴油、汽油、煤油以及液化石油气,如丙烷和丁烷;c) 来源于可再生燃料(生物质)或化石燃料的醇类、酯类、醚类、醛类、酮类、费托法合成液体和其他富氢的有机化合物,例如甲醇、乙醇、二甲醚、生物柴油等;d) 氢、含氢气的气体混合物,例如合成气、民用燃气等。本部分不适用于于:——微型燃料电池发电系统;——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驱动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本部分适用于应用在商业、工业和家庭等领域,安装在室内和室外等无危害(未划分等级)区域的固定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本标准考虑了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在可预期的情况下和在制造商可预设条件下使用时,所有涉及燃料电池系统的重大危险、危险场景和事件,但不包括与环境兼容性(安装条件)有关的各种危险。本标准规定的危险情况仅限于可能对人身造成的伤害,或仅对燃料电池发电系统之外造成的破坏。本标准不涉及对燃料电池内部损坏的保护,只要这种内部损坏不会对燃料电池外部产生危害。本标准中的各项要求并非旨在限制创新,当考察本标准未曾涉及的燃料、材料、设计或构造时,这些替代方案需要被评估是否具备与本标准相当的安全、性能水平。
本标准规定了制药机械(设备)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用要求。也是对制药机械(设备)产品质量进行控制和管理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制药机械(设备)的产品设计、制造、检验、安装、运行、维护及验证。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电气产品制造商与回收处理企业间关于回收处理信息的交换格式。本标准适用于所有电子电气产品。其他相关产品也可参考使用。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生命末期处理过程的原则;——由制造商提供的有关材料分离前需要进行拆卸的零/部件的准则等信息(位置和材料组成);——由回收处理企业提供的有关生命末期过程和生命末期处理效果的信息。
本标准规定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本标准适用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包括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
本标准规定了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构造、标志和试验要求。此类燃料电池系统是可移动、不固定的。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作用是产生电能。本标准适用于在室内或户外使用、额定输出电压不超过600 V(交流)或850 V(直流)的交流型和直流型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此类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不应使用于IEV 426-03-01规定的危险位置,除非根据IEC 60079-0:2007对系统加装了额外的保护措施。本标准不适用于以下情况的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a) 固定连接(硬接线)于配电系统;b) 固定连接于公共燃料分配系统;c) 对电网供电;d) 为道路车辆提供动力;e) 在民航客机上使用。为混合动力车辆(由蓄电池提供车辆动力和能量)的蓄电池充电的燃料电池不属于本标准范围。以下燃料和燃料原料属于本标准的范围:--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例如丙烷和丁烷;--液态醇,例如甲醇和乙醇;--汽油;--柴油;--煤油;--氢气;--在空气或氧气环境中,浸渍在电解液(例如盐的水溶液或碱的水溶液)中的金属(例如Mg、Al或Zn)或者合金;--氢化物。本标准不排除类似燃料或非空气来源氧化剂的使用,前提是通过附加要求列明其特定的危险。
本标准规定了原油油船货油舱漆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原油油船货油舱用涂料。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中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以下简称中压开关设备)的额定值、工作条件、设计和结构、性能要求和试验等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交流1 kV以上至15 kV、直流1.5 kV以上至6 kV的船用电力系统中运行的中压开关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在线分析仪器系统的术语和定义、系统组成、要求与试验方法、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本标准适用于气体和液体在线分析仪器系统。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城市交通隧道。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标准时,宜从其规定。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压力不大于42MPa,设计温度不超过材料允许使用温度的工业金属管道工程的施工。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工业金属管道的施工:1 石油、天然气、地热等勘探和采掘装置的管道;2 长输管道;3 核能装置的专用管道;4 海上设施和矿井的管道;5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管道及非圆形截面的管道。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洁净厂房的施工及质量验收。本规范中的施工质量验收应与现行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配套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石棉作业工作场所职业病防护措施和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存在有石棉作业工作场所(包括开采、处理、生产加工、使用、拆除、维修、储存、运输和处理含石棉的矿物、材料、制品或废物等)的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