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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道偏离报警系统检测项目报价? 解决方案? 检测周期? 样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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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客车结构的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M<下标2>类和M<下标3>类客车,包括无轨电车。本标准不适用于卧铺客车、专用校车、专用客车和非道路行驶的客车。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双怠速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车载诊断(OBD)系统(简称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下排气污染物、自由加速烟度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本标准也规定了燃用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本标准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污染控制装置,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准规程。本标准也规定了排气后处理系统使用反应剂的汽车的技术要求,以及装有周期性再生系统汽车的排放试验规程。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包括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在制造厂的要求下,大总质量超过3 500 kg但基准质量不超过2 610 kg的M<下标1>、M<下标2>和N<下标2>类汽车可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核准;对已获得本标准型式核准的车型,在满足相应要求时可扩展至基准质量不超过2 840 kg的M<下标1>、M<下标2>、N<下标1>和N<下标2>类汽车。本标准不适用于已根据GB 17691-2005的规定获得第V阶段型式核准的汽车。
本标准规定了车道偏离报警系统的定义、分类、功能、人机界面(HMI)以及检测方法等。本标准适用于乘用车和商用车,不适用于具有临时或不规范车道标识的路段(如道路施工区域)上的报警。
GB/T 32348的本部分对电阻式伴热系统在工业和商业应用领域的设计、安装、维护和维修提出了详细的建议。本部分不包括潜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的任何应用。本部分适用的电伴热系统涉及到工厂装配或现场(施工现场)安装组件,以及已经按照制造商的说明装配和/或端接的串联和并联伴热器或表面加热器(伴热垫和伴热板)。本部分涵盖的产品由受过适当技术培训的人员安装,并且只能由受过培训的人员进行特别关键的工作,例如接头和尾端的安装。安装需在有资质的电工的监督下进行,该电工应接受过电伴热系统的补充培训。本部分不包括感应、阻抗或集肤效应加热。电伴热系统可以分为不同的应用类型,在安装时和安装后的不同条件下需要满足不同的试验要求。电伴热系统通常适用于特定类型的装置或应用。不同类型安装的典型应用包括但不限于:a) 管道、容器和相关设备表面加热用伴热装置,应用包括:——防冻和保温;——热水管道;——石油和化工管道;——喷洒系统。b) 户外露天场地伴热装置,应用包括:——屋顶除冰;——排水沟和下水管道除冰;——集水池与排水沟;——轨道加热。c) 具有嵌入式伴热系统的装置,应用包括:——融雪;——地暖;——防止冰胀;——地下热能存储系统;——门框。d) 导管或管道内部伴热系统的安装,应用包括:——融雪(在导管内);——冻胀防护(在导管内);——地暖(在导管内);——蓄能系统(在导管内);——饮用水管道内部伴热;——封闭排水管和阴沟。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范不使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怅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为了使小型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在设计方面满足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高温高压及以下参数、单机容量在125MW以下、采用直接燃烧方式、主要燃用固体化石燃料的新建、扩建和 改建火力发电厂的设计。小型火力发电厂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和农村中小学校(含非完全小学)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规划和工程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特大型和大、中型露天煤矿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工程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0.09Mt/a及以上的新建、改建及扩建的煤炭工业矿井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
随着经济的发展,地下铁道工程由原来的地下隧道,发展为地上和地下的城市轨道交通,其制式也多样化,本标准除不适用于“磁悬浮”“跨坐式”“直线电机”制式城市轨道交通外,也适用于其他制式的城市轻型轨道交通的施工。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0.09Mt/a及以上的新建、改建及扩建煤矿的井下消防、洒水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各种类型铁矿石烧结厂的新建和改造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炼铁炉顶煤气压力不小于0.08MPa煤气余压发电装置的设计、制造、施工、维护。
本规范适用于蒸汽初参数为超高压及以上、单台机组容量在125MW及以上,采用直接燃烧方式、主要燃用固体化石燃料的火力发电厂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并网光伏发电站和100kWp及以上的独立光伏发电站。
本规范适用于采用整车充电模式的电动汽车充电站的设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燃气工程中下列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设计: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2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3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输送工程和下列储存容积小于等于10000 m<上标3>城镇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的设计:1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2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瓶组气化站;3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液化石油气工程和装置的设计:1 炼油厂、石油化工厂、油气田和天然气气体处理装置的液化石油气加工、储存、灌装及运输工程;2 液化石油气全冷冻式储存、半冷冻式储存、灌装和运输工程(全冷冻式储罐和半冷冻式储罐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除外);3 海洋和内河水运的液化石油气运输设施;4 轮船、铁路车辆和汽车上使用的液化石油气装置;5 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
本规范适用于精对苯二甲酸工厂生产装置和辅助生产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不包括为精对苯二甲酸工厂服务的公用工程设施和办公设施。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蒸汽轮发电机组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塔式太阳能光热发电站的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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